加强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监督工作的思考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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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监督工作的思考和对策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承担着重要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肩负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监督,使权力的行使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范围之内至关重要。

一、加强对主要领导人员监督制约的必要性

监督的实质是对权力的制约。加强对主要领导人员,即“一把手”的监督,就抓住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关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是国有资产,代表的是党和国家的利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对于国有企业权力的行使,诚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相信主要领导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行为,但同时还必须加强他律,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一)权力在本质上具有两重性,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对权力失去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就必然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

权力和权力滥用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力的地方,就必然产生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一位法国思想家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权力之所以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腐蚀性的两重性,是因为权力的行使是由人掌控的,而人性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存在。权力一旦不被正确使用,造成的影响必然是负面的。“一把手”权力大,在领导班子中处于关键地位,其从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对领导班子和单位风气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在同级监督中,“一把手”相对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来说,被监督约束的难度更大,客观上更容易出问题。因此,加强对领导人员和领导班子的监督,首先要加强对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这是加强对领导班子监督的中心环节。

(二)在社会供给有限的情况下,防止权力执掌者因追求个人利益而阻碍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严格的监督制约

权力执掌者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实现一定的个人利益。由于社会供给的局限,这种“双重利益代表”的身份,客观上可能使他们在追求双重利益的过程中发生角色错位,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其行为过程则可能导致以权谋私。国有企业在正确处理企业与出资人、内部职工等利益关系的同时,必须通过制度对主要领导人员获取个人利益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把手”在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实施决策中处于督导地位,可谓位高权重,如不能正确使用权力,自身腐败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只有加强对“一把手”追求个人利益情况的监

督,才能有效保证其权力行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从而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顺利实现。

(三)权力作为稀缺资源有着大量的“寻租”机会,这就要求通过有效的监督制约,减少乃至切断权力“寻租”的渠道

对有些人来说,获得或拥有权力是达到其他目的、获得其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从案件查办情况来看,不少人在使用权力时“待价而沽”,将权力私有化、关系化、资本化、商品化,具有明显的权力“寻租”特征。同时,对于那些没有权力而又想通过权力达到目的的人来说,就得想方设法通过利权交换的形式,使他人的权力为自己所用,这就从另一方面为权力“寻租”制造了空间。而“寻租”的过程,必然表现为腐败。国有企业“一把手”并非任何人、任何时候,都能把权力当作为企业服务的单一或终极目的,更是别有用心者“租赁”权力的重要对象和腐蚀权力的重点目标,面对的诱惑更多、导致腐败的可能性更大。放松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一旦发生权钱、权色交易,使为企业服务的权力资源变成为个人和他人谋私利的工具,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要使权力“寻租”活动没有市场,就必须建立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二、对主要领导人员监督制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找准对“一把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对症下药的先决条件。当前,这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从监督客体上看,存在回避监督、抵触监督的问题

一方面,“一把手”主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有的“一把手”只能监督别人,却不容别人监督,甚至视自己为不受监督、不被监督的“特殊干部”。把上级的监督视为对自己的不信任、不放心;把同级的监督看作跟自己过不去、找别扭;把下级的监督当成让自己丢面子、失威信,因而对监督心存抵触,甚至拖延阻挠,拒绝监督。另一方面,“一把手”权力运作透明度低,外部无法监督。有的“一把手”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不按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办事,不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任意越权包揽;有的将本应公开的事项以需要保密为挡箭牌,人为地阻塞群众监督渠道,使他人无法监督;有的以监督工作会束缚干部大胆放手工作、阻碍企业发展为由,为排斥监督寻找借口。

(二)从监督主体上看,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

一是情大于法,不愿监督。长期以来,权力至上,情大于法的传统观念严重地干扰着对“一把手”的监督,无论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还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存在着宁宽勿严、宁少勿多、宁粗勿细、宁软勿硬的倾向,使本来就不够系统的监督在强大的权力体系面前显得软弱无力。二是“权重”失衡,不敢监督。现行的监督体制是决策权、执行权大于监督权,监督机构必须在同级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既受制于人又要监督人的“同体监督”体制,使监督失去了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此外,监督主体的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工作手段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的需要,导

致监督作用还不能有效发挥。

(三)从监督制度上看,存在制度粗放、执行不严的问题

一方面,监督制度不是很健全,与目前改革和发展的形势相比较为滞后,有些监督制度还不配套,缺少连贯性、互补性和递进性。已有的一些制度过于原则、失于粗放,“不准”和“禁止”方面的规定多, 缺乏明确、具体、量化的可操作性规定。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还缺乏针对性,监督的力度与其拥有的权限相比分量不足,缺少与之相适应、便于操作的规定,导致“软”约束有余,刚性监督不足,给权力不规范运作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在监督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有章不循、执纪不严问题比较突出。有的讲感情不讲原则,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不按规定的程序办事,甚至对上级明令禁止的事项,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使制度的约束力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

(四)从监督时空上看,存在时间滞后、空间缺失的问题

一方面,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督机制,对“一把手”的监督存在着明显的时间滞后现象。尽管目前普遍采取的述廉议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礼金)登记等监督措施,对于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办法大都建立在被监督者自觉自愿的前提下,监督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还有待增强,事前监督的作用仍然不尽人意。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一把手”的社会联系和活动空间日益增大,监督工作的领域也应随之拓宽,也就是“一把手”工作开展到哪里,权力行使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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