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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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加快盘活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XX〕119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提升工业用地效益为目标,充分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逐步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不断提升工业用地承载力。

(二)基本原则: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效率优先、循序渐进、依法依规、保障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土地利用不充分、产出效益低下的工业用地。

本市范围内属国有出让、土地证证载用途为工业(含仓储)用地,已开发建设并有合法报建手续,且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低效用地盘活利用,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低效工业用地类型

(一)建筑系数低于30%,或者容积率低于1.0的工业用地。

建筑系数,是指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当用地范围内未建有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时,可用建筑密度指标代替建筑系数指标;容积率,是指用地范围内合法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用地范围内成片空闲超过10亩,仍有集约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

(三)连续三年亩均税收低于全市工业亩均税收平均水平50%的企业用地。

(四)中山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版)》规定的禁止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五)符合城乡规划,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环保要求,或者建成简易建(构)筑物的工业用地。(六)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区(厂房)用地。

四、盘活利用途径及措施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在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或者通过土地整合,对低效工业用地自主进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建设活动,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不增收土地价款。除商品厂房用地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允许合并归宗。除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不能合并外,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其名下的若干相邻宗地进行合并归宗。经规划部门同意,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可办理土地合并手续。

3.支持优化建筑功能。允许适当优化用于为产业发展配套的商业、餐饮、员工宿舍等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生产辅助建筑面积比例,但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用房不得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商业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提供扶持奖励资金。在符合控规要求的前提下,对改造低效工业用地15亩(含)以上,且新建部分(含拆除重建、拆除扩建、厂区内空闲地新建)容积率达到1.5(含)以上的,给予扶持奖励:当1.5≤容积率<2.0时,新建部分全部建筑面积奖励35元/平方米;当2.0≤容积率<3.0时,新建部分全部建筑面积奖励40元/平方米;当容积率≥3.0时,新建部分全部建筑面积奖励50元/平方米。但单个项目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锌铁棚改造项目,上述扶持奖励不与《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闲置厂房促进锌铁棚有效

改造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XX〕21号)相关支持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5.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对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低效工业用地,可享受现行我市“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二)企业单位收购整合再改造利用。社会企业单位通过市场化收购方式,对相邻宗地收购后实行整合利用、集中开发建设,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建设活动,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支持收购相邻宗地后合并归宗。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社会企业单位可以收购若干相邻宗地进行整合开发。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可办理转让手续;经规划部门同意,国土资源部门可办理土地合并手续。

2.企业单位收购整合低效工业用地后再改造利用的,同等适用本条第(一)款政策措施。

(三)政府收购主导盘活利用。各属地镇区政府根据招商引资项目落地需要,委托镇属企业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收购,由镇属企业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或者由属地镇区政府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合作收储,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利用的建设活动。可按以下方式收购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1.通过市场化手段收购土地使用权。各镇区政府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可委托镇属企业收购低效工业用地,办理转让手续,并由该企业对低效工业用地重新盘活利用。

2.协议有偿整体收回土地使用权。各镇区政府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可通过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合作方式,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按照《中山市存量建设用地收储实施方案》规定进行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安排使用。

3.协议有偿分割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工业企业厂区内成片空闲超过10亩且适宜单独安排使用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各镇区政府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可通过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合作方式,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原用地进行分割,空闲部分按照《中山市存量建设用地收储实施方案》规定进行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安排使用。

因用地不符合城乡规划,难以盘活利用低效用地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属地镇区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本款第2项规定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基本实施程序

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可按照核查认定、制订方案、实施盘活的程序进行。

(一)核查认定。土地使用权人可根据用地实际情况,向属地镇区政府提出低效工业用地认定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信息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行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用地情况说明,包括用地面积、土地及房产证号、土地取得方式等;

3.企业厂区(厂房)建设现状情况说明,包括建筑结构类型、现状容积率、建筑系数(或建筑密度)等;

4.认定理由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对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申请,各镇区政府应组织镇区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对符合本文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各镇区根据需要,可以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用地布局情况,自行组织对相关片区用地是否属低效用地进行核查认定。

(二)制订方案。经核查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应制定包括企业情况、用地情况、低效用地类型及认定依据、盘活利用措施、盘活利用实施时间步骤及土地盘活利用后预期效益等内容的盘活利用方案,并报属地镇区政府审查批准。

盘活利用方案涉及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应一并明确扶持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预估数额和发放年份),并经属地镇区政府报市经信局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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