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意见】青浦区鼓励低效工业用地盘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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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意见】青浦区鼓励低效工业用地盘活的实施意

鼓励低效工业用地

盘活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盘活低效工业用地,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xxxx〕14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在规划工业区块(即“104区块”)内,促进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

(二)在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即“195区域”)内,加快转型,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和城市功能相匹配的其他产业;

(三)在集中建设区外的现状工业用地(即“198区域”)内,推进减量化,重点实施生态修复和整理复垦。

第三条(低效工业用地定义)

低效工业用地指单位土地产出、单位土地税收等指标未达到要求,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工业建设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属于《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xxxx 版)》规定的“淘汰类”产业用地,以及不符合本区域产业导向,属使用落后工艺、生产落后产品的工业用地;

(二)开发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包括未进行生产性经营活动的闲置工业厂房、土地容积率低于《上海产业用地指南(xxxx)版》行业调整值以及其他批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工业用地;

(三)土地综合产出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即单位土地产出、单位土地税收近三年均值均低于《上海产业用地指南(xxxx)版》行业调整值或者低于本区域经济指标平均值50%的工业用地。

已列入储备计划,按规划实施动拆迁的企业工业用地,不作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对象。

第四条(工作机构)

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各司其职,做好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工作落实。

各镇、街道、“一园三区”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的实施主体,全面推进辖区内低效工业用地的盘活。

第五条(盘活方式)

(一)企业间资产转让

企业间通过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转让的方式,改变资产所有权人。

(二)股权转让

企业原股东将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第三方,改变公司出资人结构。

(三)开发主体回购

工业区的开发主体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开发主体对企业的原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回购(包括批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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