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
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第五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用地供应第七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确定拟供应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在供需平台公布。
拟供应土地的安置补偿应当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供需平台常态化申报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需求。
企业申报的用地需求信息应当通过供需平台在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之间共享。
第九条重点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组织遴选,拟定遴选方案。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五)其他相关事项。
工业用地全流程管理办法
工业用地全流程管理办法Industrial land management is a crucial aspect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growth. 工业用地管理是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键方面。
It involves the acquisition, development, utilization, and disposal of land for industrial purposes. 这涉及到为工业目的获取、开发、利用和处置土地。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industrial land requires careful planning, coordination, and monitoring throughout the land use lifecycle. 有效的工业用地管理需要在整个土地利用生命周期中进行仔细的规划、协调和监控。
First and foremost, the acquisition of industrial land involves the process of identifying suitable sites for industrial development. 首先,工业用地的获取涉及到确定适合工业发展的场地的过程。
This may involve assessing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location, accessibility, infrastructure,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这可能涉及评估诸如位置、可达性、基础设施和环境影响等各种因素。
Local governments and planning authorities play a crucial role in zoning and designating areas for industrial use. 当地政府和规划部门在工业用地的区划和划定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
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推动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规范全市工业保护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城市更新方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保护线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保护线是指为保障工业、仓储、港口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发展空间,经东莞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公布的,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第三条(适用范围) 工业保护线的划定、调整、管理以及涉及工业保护线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工业保护线的划定、日常维护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保护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围绕“保量、提质”的目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作为各自辖区内工业保护线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承担辖区内工业保护线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园区升级改造、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划定及调整第五条(分级管控)工业保护线分为工业红线和工业蓝线.工业红线是为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划定的,符合城市规划的工业用地保护线;工业蓝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内工业用地总规模,将已改变规划用途的现状工业用地择优划定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六条(划定规模) 全市工业保护线总用地规模不应低于365平方公里,占全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不应低于30%。
第七条(线内工业用地纯度)工业保护线内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应低于工业保护线总规模的70%。
第八条(划定原则)工业保护线根据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按照“总量控制、集中连片、保大放小、分类定策”的原则划定。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一、保护性定位:
1.确定工业用地总体规模,实行有序缩减政策,着重保护在规划外和在特定区域内工业用地。
2.土地市场开发的工业用地保护年限延长。
3.实行“四屏蔽”政策,禁止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在生态保护和自然灾害风险区、地表优质水源保护区、城市重点防洪减灾区以及农用地、森林、湿地、库区等。
4.增强重复利用政策,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优质农田,边缘县乡以及县级以下小城镇开发工业用地。
5.工业用地只准许开发在合理的规划布局下,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地方生态补偿责任,并实行环境责任险制度。
二、严格管控:
1.强化科学规划和总量管控,各地要坚持以规划为主导,将总量管控体系落实到开发、建设和再利用等具体实施阶段。
2.强化定额管控,完善总量管控体系,采取政府认定、择优审批和定额管控等措施,对新增工业用地实行严格控制。
3.加强近期优先开发的实施,优先考虑农村土地改造扩大有效供地;同时切实加强原有用地实施和再利用,树立高效利用的良好风气,推进新增工业用地必要时开发。
4.实行统一的价格定价机制,加强政府的采购调控。
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保障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提高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和优化,区块内的规划和用地管理、产业发展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产业区块是指为保障我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区块范围。
本办法所指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以及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仓储、港口、铁路货运站场等类型用地,以及现行规划用地性质尚未明确,但经评估认为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发展备用地(以下统称工业用地)。
第二条工业产业区块管理遵循“统筹布局、严守底线、刚弹结合、提质增效”的基本原则,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
建设用地规模、用地指标、产业专项政策、产业扶持资金等原则上向工业产业区块内倾斜。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下同)组织开展全市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优化和管理等工作。
各区负责辖区内工业产业区块的初步划定、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及工业产业区块内的规划和用地管理、产业引导和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优化第四条工业产业区块按一级控制线和二级控制线分级划定。
一级控制线是保障我市工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管理底线,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二级控制线是为稳定我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可根据城市发展需求适当调整使用性质的工业用地管理过渡线。
第五条以下工业发展用地,原则上应纳入工业产业区块:(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市、区级重点工业园区的连片工业用地;(二)规上企业、全市百强工业企业、骨干产业链企业等重要企业的工业用地;(三)规划新增连片工业用地、重点工业项目意向用地以及其他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备用地;(四)经各区研究论证需保障的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其他用地。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20200810235146).pdf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
p1EanqFDPw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DXDiTa9E3d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RTCrpUDGiT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
5PCzVD7HxA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jLBHrnAILg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标准更新情况说明为有效整合城市空间资源,促进中心城区204平方公里内老旧工业区存量用地的二次开发利用,2023年9月14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有序推进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实施方案》(温政办函〔2023〕26号),对中心城区工业片区功能转变和产业提升目标、举措提出具体要求。
文件规定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应根据使用年限收取土地收益金,并附具了土地收益金标准,有效期为3年。
该标准已于2023年9月14日到期。
近三年,由于受疫情和宏观经济影响,中心城区工业建筑、商服建筑等市场租金变化较大,原公布的收益金标准已经不适用目前实际需要,亟需启动更新评估。
为此,我局开展了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区片价格更新调查工作,为制定新一轮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提供决策参考。
现该工作已基本完成。
一、基本原则1、市场原则。
以市场为依托,按照以点带面辐射范围的广度,全面和突出的对区域内二、三产业用地开展分区市场调查工作,以使土地纯收益标准趋近于客观水平。
2、综合平衡原则。
按繁华程度及商服区对该区片的经济贡献程度进行区域平衡和协调,使其能反映城市区位的区域差异性和片区内不同地块收益均衡化。
3、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收益金标准尽量把定性的、经验性的分析进行量化,以定量计算为主,必要时对某些现阶段难以定量的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定性分析,以减少人为任意性,提高项目成果的合理性。
4、现势收益与预期收益相结合原则。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既考虑土地的当前时点的现势收益,又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它的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预期收益。
5、连续性原则。
本次收益金标准更新工作在尊重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将合理考虑上一轮成果表达方式,使收益金具体收取工作简单易操作。
二、内容和成果本次更新评估,以市场为依托对区域内二、三产业用地分别开展分片区、重点抽样调查、全域覆盖的估价方式进行。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范围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座标的工业区块范围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位于区块线内的普通工业用地(以下简称M1)或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
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后仍作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供地和用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统筹管理、刚性约束、引导集聚、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全市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供地用地、规划建设、园区改造升级等相关工作。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块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等相关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各自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及产业项目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区块线分类)区块线分一级线和二级线。
一级线是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稳定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工业用地总规模)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在中长期内保持不低于270平方公里。
第八条(工业用地比例)全市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成办发〔2010〕105号)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划管理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变相进行商业开发。
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七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并按下列程序安排使用:(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二)次年年初,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根据各区(市)县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工业项目进行(四)固定资产投资额2500万元以下,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总部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原则上不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新上项目,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经委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程序供地:(一)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内项目,由园区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等土地利用条件,并以《项目准入意见书》形式报市经委核准;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外项目由所在乡镇负责审查和申报。
(二)国土部门根据市经委核准的《项目准入意见书》中相关条件,会同发改、规划、工业、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点)第十一条鼓励工业点内项目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逐步提高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比例;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经批准新上的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轻工产品制造项目,原则上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章监管管理第十二条实行项目履约管理。
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我省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制度,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第三条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要求,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现状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第四条对拟作为“标准地”出让的宗地,按照“标准地”使用的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第五条市、县级政府在土地供应时,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由省相关部门制定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并定期发布。
“N”即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市场领域廉政建设,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扎紧制度的笼子,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严格规划编制与实施。
坚持政府主导,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衔接。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出让合同。
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
(二)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市)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科学制订,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土地出让规模适度、有序推进。
每年3月31日前,各市、县(市)应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本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优化创新营商环境。
土地收储后拟供前,各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协调下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土壤污染状况等评估,并对地块进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建立“用地清单制”工作机制。
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四)科学编制土她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土地出让方案,应当以规划条件为依据,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业用地管理制度
工业用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工业用地的管理,维护国家工业用地建设秩序,保障国家工业用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业用地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工业用地的管理,包括工业用地的规划、划拨、出让、使用权转让等方面。
第三条工业用地管理制度实行国家工业用地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原则,以保证国家工业用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工业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工业用地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工业用地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业用地管理制度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的原则,保障国家工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二章工业用地规划第六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科学编制,合理布局。
第七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明确工业用地的位置、用途及配套设施、资源保护等内容,满足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求,保证工业用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环境承载能力、资源供给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业用地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工业用地划拨第十条工业用地的划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国家工业用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划拨协议。
划拨方应当按照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工业用地。
第十一条工业用地划拨的红线范围应当与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范围一致,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
第十二条工业用地划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违规变更用途或私自转让。
第十三条工业用地划拨的相关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利用划拨工业用地谋取私利。
第四章工业用地出让第十四条工业用地出让应当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土地出让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经国家工业用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工业用地出让应当公开、透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不得违规出让。
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加强项目在用地期限内利用状况的环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6〕23号)、《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办〔201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土壤环境(含地下水,下同)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以及“全生命周期管理,按阶段监管落实”的原则,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向环保部门申请。
经认定存在污染并且需要治理修复的,应承担土壤环境修复的责任和费用,治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
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相关材料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涉及保密数据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场地环境评审专家库管理,以及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从业单位管理。
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开展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报告向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强化土壤污染日常巡查,并向市级环保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的年度审核情况。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储备协议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并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书面征询环保部门关于场地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地类别)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并标明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中山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
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类型划分)新型产业用地面积应大于3公顷。
用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为不允许分割转让项目,仅限开发主体自持;用地面积5公顷及以上的,为允许分割转让项目。
第五条(分割要求)产业用房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产业用房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配套服务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确需转让的,须按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进行分割转让,且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领导小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准入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及选址要求第七条(布局原则)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工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工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沪松府[2012]226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工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松府〔2012〕2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松江区工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松江区工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用地行为,防止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违规进行转让、出租、商业经营,切实加强工业用地监管,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项目准入管理,防止问题项目进入程序。
充分发挥区工业项目评估联席会议的集体预把关作用,加强项目准入管理,实行集体会审制度。
尤其加强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资本结构、组织结构、领导者素质及资信状况、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分析评估,重点审查项目的产业导向、集约用地和经济效益,防止不实投资者取得土地。
街、镇、园区应认真做好项目提交评估前的预审工作,提出预审意见。
第三条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有效防范违规行为发生。
对经评估允许准入的项目,严格执行既有的出让程序。
区规划土地局要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须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加强“两图一表”与设计方案审查管理,提前防范问题隐患发生。
区经委、区规划土地局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审查“两图一表”,即总平面图、鸟瞰图(或透视图)和《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表》,确保项目用地符合企业生产工艺要求与规划技术指标。
盐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模板】
**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在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上走在全国前列,根据《**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行政辖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是指用于引进产业项目的普通工业用地(M1)、新型产业用地(M0)、物流用地(W0)和仓储用地(W1),以及引进社会投资,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文体设施用地(GIC2)、医疗卫生用地(GIC4)和教育设施用地(GIC5)等。
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且优先保障辖区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等的用地需求,同类别项目中应优先考虑地均税收、地均产值和营业收入均较高的产业项目。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产业项目分为重点产业项目和一般产业项目。
**区重点产业项目(除文体设施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教育设施用地上引进的产业项目外)的遴选以及所有产业项目的用地供应、监管等工作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
**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通过**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供应,其中: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或者先租后让方式供应,鼓励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联合投标或者竞买;一般产业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被列为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的产业项目不得供地。
松阳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
松阳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松阳生态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功能区域内闲置工业用地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C、D类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松阳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国土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经济商务局、集聚区管委会、县经合办(招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地税)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资办、县金融办、县环境保护局、县统计局、县国家税务局、县供电公司、县人民银行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性工作,办公室(下称处置办)设在县经济商务局。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县经济商务局具体负责全县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集聚区管委会及所在乡镇(街道)为处置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主体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及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情况调查及处置;县财政(地税)局负责保障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运转的各项经费;发改、建设、国税、地税、统计、环保、供电、金融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章闲置、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认定第五条认定闲置、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
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只有年限规定: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50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国家为了盘活现存的土地资源的再分配跟土地价值的问题,关于土地每次所做出某些重大的决定都能够间接的影响社会民生当中的很多问题。
例如说就是考虑到土地这几年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攀升的价值,所以针对工业用地是规定的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标准的。
那么,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所以,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二、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一般来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那么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是否也按照这个执行暂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文法规来规定到底该怎么做。
根据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
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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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划管理
第一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的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并与区(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条各区(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战略功能区内土地利用规划需经功能区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三条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包括规模、位置和用地性质)须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重大调整须经市政府同意,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须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严格控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道路、绿化等综合配套用地面积,新扩展区域工业净用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
70%。
第五条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总部经济项目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变相进行商业开发。
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七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并按下列程序安排使用:
(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二)次年年初,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根据各区(市)县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工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带项目下达本年度工业用地年度计划,各区(市)县国土局根据下达的用地年度计划组织报征。
第三章供地管理
第八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原则供地:
(一)符合成都市确定的各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支持产业门类;符合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产出效益指标;符
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经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综合评审通过项目,未纳入年初市综合评审但确需当年用地计划的项目,须单独申请评审;新引进项目应在市投促委备案。
(三)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
本年度只安排当年建设部分的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2500万元以下,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总部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原则上不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新上项目,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经委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程序供地:
(一)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内项目,由园区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等土地利用条件,并以《项目准入意见书》形式报市经委核准;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外项目由所在乡镇负责审查和申报。
(二)国土部门根据市经委核准的《项目准入意见书》中相关条件,会同发改、规划、工业、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并组织挂牌供地。
(三)各区(市)县完成项目供地后,国土部门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部门分别报市国土局和市经委备案;房屋竣
工验收时严格按《项目准入意见书》要求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房管部门方可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鼓励各区(市)县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租用、分年度、分阶段出让等形式,使用城镇建设用地。
(一)对投资规模不大,预期经济效益不稳定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需要单独使用土地的,采取租赁方式解决。
(二)对投资规模大、预期经济效益一般的项目,实行缩短年限出让或分阶段(首次出让5年土地使用权,5年期满后,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再酌情出让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或收回用地)方式供地。
(三)对投资规模大、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通过出让方式和按出让最高年限供地,当宗土地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亩。
第十一条鼓励工业点内项目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逐步提高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比例;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经批准新上的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轻工产品制造项目,原则上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章监管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履约管理。
新用地工业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时
间、出让价款缴纳和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土地收回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并按合同约定事项进行监管;对土地使用者不按合同约定事项使用土地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重大违约的,无偿收回土地。
已用地项目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关约定。
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管理参照以上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竣工验收。
工业项目竣工后,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和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联合对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复核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加强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土地的清理。
采取要求限期增加投资、股份合作以及置换、回购、削减用地规模、无偿收回等方式,有计划地促进建设慢、投资强度低、综合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的项目,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项目用地收回。
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定期对已供地项目进行评估考核,对产出效益、建设规划管理等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符合退出条件的,依法清退,收回用地。
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督促区(市)县对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处置,符合条件的督促尽快开工建设,无法开工的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加强工业用地整合。
鼓励企业向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调迁,企业调迁后原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城市建设的,所在区(市)县按调迁企业原用地面积的50%,在有条件发展区内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市国土会同市经委审查确认后,安排剩余50%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企业调迁后,原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复耕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用于工业发展。
第十七条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不定期地对保证市以上重点项目用地情况、土地节约集约使用情况、用地指标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进行督查,年底会同目标部门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对上年度用地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安排与区(市)县上年度工业用地使用效益挂钩,项目当年开工率、投产率差的区(市)县,相应减少用地安排。
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好的区(市)县,实行工业用地计划安排倾斜;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差的区(市)县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次年不予或减少安排工业用地计划。
第十九条新出现闲置、空闲土地的区(市)县,在收回用地或促进开(复)工前,原则上不安排工业项目用地。
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市)县,暂停相关区(市)县当年工业项目用地报征,核减直至取消次年工业用地指标安排。
(一)未报审《项目准入意见书》、未按《项目准入意见书》相关要求实施供地和项目供地后未及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的;
(二)企业调迁后,市上确定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未全部用于工业发展的;
(三)工业项目未经综合评审认定,擅自供地的;
(四)挪用新增工业用地计划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