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退休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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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退休保障制度
一,退休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
据有关资料记载,中国的退休制度始于汉朝(公元前206年),随后唐太宗进一步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也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部含退休制度在内的福利型综合性法规。二,退休需要满足的条件休退条件:老干部离休是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作为主要条件的,而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制度是以年龄和工作年限为主要条件。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大致相同,但因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对退休条件的规定也略有差异,主要条件如下:年龄条件: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男的均为60周岁,女的干部比工人延长了5年。
工龄条件:干部和工人无论是按规定正常退休,还是因为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身体状况提前退休,都必须是工作时间满10年才符合退休条件,对干部和工人的工作时间要求有所不同的是,干部是参加工作年限,工人是连续工龄。身体条件: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公残条件:因公致残,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龄,参加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限制,都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公务条件: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这个条件主要是对工人做出的规定,但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这些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职称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的批准后,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骨干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事业的发展,在1990年前,对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中等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事业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机
关的批准,可将其退休年龄延长1~5岁,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男最多不超过65周岁,女最多不超过60周岁。
三,国家的一些政策和养老待遇
政治待遇:依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有关部门授予《退休证》。
生活待遇:(1)每月按规定的标准发给退休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不符合离休条件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1949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货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
因公致残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斟酌按当地职工平均工作的50%、40%、30%发给护理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50元得,按50元发给。
因公致残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辅助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酌情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护理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不需要人辅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60元的,按60元发给。
(2)有特殊贡献者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以及其他对国家有特殊贡献、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退休费可酌情提高5%~15%,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高于本人的基本工资。
对长期在西藏工作的,退休后给予特殊的优待政策,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积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获得全国性劳动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15%;获得自治区劳动英雄、模范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对西藏革命和建设特殊贡献的,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10%。提高后的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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