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新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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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

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

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注:相关表格及内容请登录即墨政务网()下载。(申请人请登录即墨政务网在“站群导航”栏内的“市直部门”点击药监局,在“办事大厅”栏内点击“食品经营许可核发”,点击表格下载)。提交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以上材料有公章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咨询电话:

通济所:86535656 环秀所:88512017 开发区所:87567711 五中队:66095686 北安所:87501670 龙泉所:85587916

龙山所:86582069 鳌山卫所:86512157 田横所:86500978

温泉所:86561656 金口所:85501670 灵山所:84532009

移风所:83521166 蓝村所:82571126 大信所:82560339

段泊岚所:83587816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查处。

第五条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

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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