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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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

1、常见罪名关于定罪身份的要求: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查禁犯罪活动职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自然人贷款诈騙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

(1)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科处其他刑罚。),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常见的单位犯罪:

(1)单位受贿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

(2)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与单位受贿罪一样,注意与贪污罪的界限。

(3)强迫劳动罪: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

3、结果加重犯

1.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有的只能是过失,有的包含故意)。

3.具有法定性。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

(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

(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

(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绑架(过失)致使被梆架人死亡的;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的,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7)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8)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的;

(9)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上情形,不再认定为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4、持有型犯罪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持有型犯罪具有兜底性质:难以认定其他犯罪时,才考虑持有型犯罪。制造后又持有,属于吸收犯,以重罪(制造犯罪)论处;走私、出售(贩卖)、运输行为本身就包含持有,不以持有论。

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成立多个持有型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5、交通肇事罪的相关问题

(1)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按照司法解释,成立交通肇事罪,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认为,该情形不排除同时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注意考核不同理论)。

(2)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弃置于偏僻地点,致使其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如果之前肇事行为成立犯罪,则数罪并罚;否则,只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

6、不真正不作为犯之结果回避可能性

只有行为人履行其义务可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回避可能性),

才能将危害结果归属于不作为行为;否则,只能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危险来源。

做题时注意判断案件细节,凡是有表明行为人“即使救助,也不能防止结果”的情节,则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7、特殊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邹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罪数之结合犯、想象竟合犯与牵连犯:

1.结合犯:针对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如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属于绑架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1)成立结合犯,不能数罪并罚。(严格依照法条的规定理解结合犯的成立范围。

(3)结合犯存在未遂或者中止的可能性。

(4)中途参与被结合的犯罪行为的,仅成立被结合的犯罪。

2.想象竞合犯(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触犯一个法条(如特别法条、重法条等)便必然触犯另一法条(如普通法条、轻法条)时,属于法条竞合(当然,触犯普通法条时并不必然触犯特别法条)

触犯一个法条并不必然触犯另一法条,而是由于客观事实触犯了另一法条时,属于想象竞合犯。

(2)法条竞合时,行为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保护法益;想象竞合时,行为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

(3)对于想象竞合犯,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第204条第2款规定属于例外。

3.牵连犯: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存在牵连关系,即司

考采取类型性牵连关系。

9、主刑: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同一犯罪只能判处一种主刑。

2.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其期限与管制刑期或者缓刑考验期一致,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禁止令的内容以预防犯罪为主,但不得妨害犯罪人正常的社会生活。

3.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的,应当同工同酬;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给予报酬。

5.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因同一犯罪事实先行羁押(包括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的,应折抵刑期,折抵原则为;剥夺自由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2日,限制自由2日折抵剥夺自由1日。

10、死刑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有两种执行方式;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死刑(立即执行)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也可以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审判时(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执行死刑期间)存在过怀孕现象(包括分娩或者流产)的妇女,对同一犯罪事实无论什么时候判决的,不得适用死刑。审判时(至迟执行死刑时)年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即不适用“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4)死缓的法律效果: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死缓结束,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査证属实(依法判处罪名成立)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5)累犯或者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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