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产品标识标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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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标注在产品或包装物的XX部位。生产日期标注应采用加盖生产日期印章 或采用不易脱落的不干胶等加贴方法,但不得篡改。 5.6.2 应按年、月的顺序标注日期。如XXXX年XX月。年代号一般应标注4位数字; 难以标注4位数字的小包装产品,可以标注2位数字。
GB 24426-2009《烟花爆竹 标志》5 外包装标志内容及要求 (2)
GB10631—2004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的相关标志要求
5.1 规定标志分为包装设计和产品标志。 5.1.1 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
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 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5.1.2 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 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 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5.1.3 标识所用文字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 5.1.4 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 四号字 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 5.1.5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 字样。 5.1.6 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5.4.2 引火线 5.4.2.1 引火线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5.4.2.2 点火引火线的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礼花弹和组合烟花的点火部位应有 护引装置。 8.2.4 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三年(含铁砂的产品 保质期一年)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节选 1)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 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 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 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 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3、标签:是指包装物上或附于包装物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 形、符号及其它说明物。
4、标示:是以红色、黄色、蓝色、绿色为主要颜色,辅以边框、图 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其目的指为了防止不必要的损失或者 浪费或者明显化而采取的手段。如“现场标示等”。类同于“标 识”。
5、标注:也称为标记。在烟花爆竹产品中为了识别产品某些特征的 记号。常用的标记有商标标记、点火处、向上标记等。
GB 24426-2009 《烟花爆竹 标志》4 技术要求
4.1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应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同
类产品或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4.4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不应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用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 4.5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不应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分离。 4.6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1 可以同时使用与中文有对应关系的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字体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 4.6.2 可以同时使用与中文有对应关系的外文(进口产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
GB 24426-2009 《烟花爆竹 标志》6外包装标志内容及要求
6.1 产品名称 同本标准5.1的规定。 6.2 产品级别 同本标准5.2的规定。 6.3 产品运输危险级别 应标注与箱内产品相适应的运输危险级别,内容按GB 12268标准
标注包括联合国编号、危险类别、项别及其所属的配装组。如“1.4G 0336”或 “0336 1.4G等。 6.4 产品标准号 同本标准5.8的规定。 6.5 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 同本标准5.9的规定。 6.6 箱含量 箱内装数量。由数字和计量单位构成。 6.7 净药量 包装箱内所装产品的药量总和,由数字和质量单位组成。如:净药量:XX kg(千克)。 6.8毛重 包装箱及其所装产品的质量总和,由数字和质量单位组成,如:毛量:XX kg (千克)。 6.9 体积 包装箱的体积,用长(cm或厘米)X宽(cm或厘米)X高(cm或厘米)标示。 6.10安全警示语及图示标志 外包装上应有“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 组合烟花应标注“严格倒置”等安全警示语或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易燃易爆物品图 示及文字标志应符合GB190、GB/T191的有关规定。
GB19593—2004 《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的相关标志要求
5.2.3 组合发数≥25发的组合烟花,必须安装主引火线和 备用引火线,且引火线位置必须醒目或者有明显标记。
8.1 标志 除按GB10631的规定执行外,外包装上还必须有“不 得倒置”的警示语或者警示标志。
GB19594—2004 《烟花爆竹 礼花弹》 的相关标志要求
烟花爆竹产品标识标注
张以成
标识、标志、标签、标示、标注(标记)定义
1、标识: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 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 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引自《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标志:是表明事物特征的记号。它以单纯、显著、易识别的物象、 图形或文字符号为直观语言,除表示什么、代替什么之外,还具 有表达意义、情感和指令行动等作用。
地址)。外文字体不应大于相应的中文(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7 产品(内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大于30cm2 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应
小于2.8 mm;产品(内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大于20 cm2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 数字的高度不应小于1.8 mm;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小于20 cm2时(特别细小的特殊设计 产品,如砂炮、拉炮等,不受此限制),至少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
GB 24426-2009《烟花爆竹 标志》5 外包装标志内容及要求 (1)
5.1 产品名称 应在主要展示板醒目位置,清晰地标注反映产品特点的产品名称。 5.2 产品级别 5.2.1 单一产品的标志 标注的产品级别应符合GB 10631中4.1的分级规定,字体
应不小于四号字体,对比色度清晰。 5.2.2 混合产品的标志 以混合产品中级别最高的标注为该混合产品的级别。 5.3 产品类别 标注的产品类别应符合GB 10631-2004 中4.2的规定。 5.4 燃放安全区域 由“燃放安全区域、数字、计量单位”组成。如“燃放安全区域:
5.5.4 雷弹应有危险标记。 8.1 标志 礼花弹产品标志、文字等要求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8.1.1 礼花弹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a)品名; b)类别; c)A级级别; d)型号; e)生产厂名和厂址; f)
生产日期及批号; g)保质期; h)必须标明“本产品必须由专业人 员燃放”字样的警句、安全用语、正确燃放图示和使用说明。 8.1.2 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记: a)产品名称;b)货号与批号;c)数量与规格;d)毛重;e)体积;f) 厂名和厂址;g)出厂日期;h)标准代号;i)“防火、防潮、防爆、 轻放”等 字样或符号。
GB 21552-2008 《烟花爆竹 火箭(升空类产品)》 的相关标志要求
8.1 标志 见GB 10631的要求。
8.2 包装 8.2.1 内包装
内包装应完全覆盖升空类烟花 。包装上除开口及技术上的需要外,不 应有穿孔或者破裂现象。内包装应能防潮、抗震。装箱时应有防潮纸, 产品之间应有间隔纸板,层间应有层隔纸板、防松动纸板或纸屑,应注 意引线装置等勿使其受到挤压摩擦,封箱应牢固。 8.2.2 外包装 外包装应牢固完整,标志齐全。包装箱应符合GB 10631的要求,且每 箱质量不超过30kg。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记:a) 产品名称;b) 货号与 批号;c) 数量与规格;d) 毛重;e) 体积;f) 厂名和厂址;g) 出厂日 期;h) 标准编号;i) “防火、防潮、防爆、轻放”等字样或符号。
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 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 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节选 3)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 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 品……(略)
5.7 保质期 保质期应注为:‘保质期:X年’(按GB10631的要求:在正常条件下运 输、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保质期应为三年,含铁砂的产品一年)”。
5.8 生产标准号 应标注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号(进口产品除外)。 5.9 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 应标注制造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
产品应标注:原产地、代理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经销商依法登记注册 的名称和地址。 5.10 安全警示语 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应有安全警示语。 5.10.1 安全警示语内容 必须在室外燃放(特殊设计者除外,如砂炮、快乐烟花、 拉炮等)。远离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未 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燃放。 5.10.2 安全警示语字体要求 安全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 四号字 并加框,对比色度应 清晰。 5.11 燃放说明 应按附录A给出的文字内容标明燃放说明。 5.12 摩擦类产品还应在内包装上注明‘不许拆开’;由于产品太小而不能完整标注 5.1-5.11的全部内容时,应在内包装上标明‘不许拆开出售’;A级产品除应标 明5.1-5.9的内容外,还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
XX m(米)(B级:25m;C级:5m;D级:1m)以外”。 5.5 装药量 5.5.1单个产品装药量标注为:‘装药量:XXg(克)’。 5.5.2组合类产品标注为‘装药量:XXXXg(克),最大单发装药:XXg(克)’”。 5.6 生产日期 5.6.1 应明码标注产品真实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标注采用“见XX部位”的方式,
GB21555—2008 《烟花爆竹 双响(升空类产品)》 的相关标志要求
5.2.1.4 引火线安装部位与燃放说明应在同一视面,点火处应有明显标志。 8.1 标志
产品标志应注明级别,型号的最大装药量,警示语应注明严禁手持燃 放,严禁横放,严禁斜放,严禁倒放,燃放说明应注明燃放时必须垂直 于坚硬平整的地面和稳立地面。其余按GB10631-2004中的5.1规定执行。 注:GB21555—2008 《烟花爆竹 双响(升空类产品)》第1号修改单的函的 相关标志要求: 新 8.1 标志 “产品标志应注明级别、型号的最大装药量……”改为“产品 标志应注明级别、含药量……”。
GB 21552-2008 《烟花爆竹 黑火药爆竹(爆竹类产品)》 的相关标志要求
8.1 标志 按GB 10631-2004 中5.1规定执行。
8.2 包装 8.2.1 内包装
内包装应完全覆盖爆竹。包装上除开口及技术上的需要外,不应有穿孔 或者破裂,内包装应能防潮、抗震。装箱时应有防潮纸,产品之间应有 间隔纸板,层间应有层隔纸板、防松动纸板或纸屑,应注意引线装置等 勿使其受到挤压摩擦,封箱应牢固。 8.2.2 外包装 外包装应牢固完整,标志齐全。包装箱应符合GB 10631的要求,且每 箱质量不超过30kg。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记:a) 产品名称;b) 货号与 批号;c) 数量与规格;d) 毛重;e) 体积;f) 厂名和厂址;g) 出厂日 期;h) 标准编号;i) “防火、防潮、防爆、轻放”等字样或符号。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 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 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 毫米。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节选 2)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 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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