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制度】连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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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制度】连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我市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积淀深厚,拥有极为丰富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摩崖石刻等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遍布全市城乡各地,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与研究价值。

但近年来,由于我市部分不可移动文物面临生产建设、基础建设、人居环境与条件改善和其他人为破坏的风险,甚至一些不法商贩非法购买、拆除古建筑文物,或化整为零,从事古建筑文物及其构件买卖的非法活动,给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好我市现存的不可移动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确定保护内容
凡连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等均应得到有效保护。

古建筑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一)已公布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经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建筑物、构筑物:(1)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书院、会馆、牌坊、桥梁、城墙、古井等;(2)建于1911年以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
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二、抓好升级申报与建档管理
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应在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所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继续深入调查,进一步深入挖掘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渊源及文化内涵,进行较为彻底的文物考古调查、建档、制作成电子及纸质文本保存,要求建档资料进入市档案馆备份。

有计划地做好国家、省、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升级申报工作,以便更好地依法保护。

一些具有比较重要、特别重要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建立标志牌、设立文保员,签订责权合同,文保员负责其就近一带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为了更好地保护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古建筑文物维修之前必须认真填写《连州市古建筑文物维修申报审批表》,提出维修申请,提交维修方案,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察看,在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上,提出审批意见,并严格按其审批意见,开展维修工作,杜绝“保护性破坏”等现象的发生;如果未按要求维修,不但不能享受补助、奖励,而且要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古建筑文物自然损毁,失去历史、艺术、研究价值和人文信息,完全丧失其文物价值。

有的本身就没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因城乡规划、拆旧建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拆除和迁移的,必须填报《连州市古建筑文物拆除迁移申报审批表》,由所有人提出申请,村小组、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属实,经市博物馆认定并拟定意见,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文物主管部门明确意见,否则,按非法擅自拆除、迁移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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