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九: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九: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
原则中的通知规则
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
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避风港原则来自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具体指在发生版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网络服务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中介服务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1]
避风港原则最早适用于版权领域,后来被应用到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在网络侵权责任领域中,避风港原则有两个重要规则:一是通知规则,二是反通知规则。
我国对于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上述两个规则的规定,首见于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
根据2005年4月30日公布、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2005年第5号)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
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2]第15条、第1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
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但在法律上,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仅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规则,对于反通知规则却没有明文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规则的规定,但内容比较简单。
民法典第1195
条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从而形成了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中通知规则的完整体系。
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相比,民法典第1195条增加和完善的内容包括:
1.增加权利人行使通知权,“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内容;
2.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的内容;
3.增加“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内容;
4.增加“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权利人行使通知权,具体规则如下:
1.网络用户在他人的网站发布信息后,权利人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行使通知权,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行使通知权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也应当包括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否则不发生通知的效果;
2.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如因权利人错误行使通知权进行通知,依照该通知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了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权利人应当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其他法律对于该等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承担。
比如,《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