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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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为:

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二、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林权证》

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

3、《林权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程序是什么:

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抵押贷款程序规定。具体申办程序为:(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2)抵押物的审核、

权属认定;(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4)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四、哪些资源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不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

(1)对已划为的生态公益林,包括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5)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哪些森林资源资产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可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权。

林权登记(含变更、抵押登记)办理程序

1、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附表五);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林权核查登记表(林地权利人属集体要填写此表)

林权权利人凭林木、林地权属证明向当地林业站申请,经公榜(时间10天)、现场审核、公示(时间1个月)后,无异议的登记造册,报市林业局审核。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四、五、六条

办结时限:2个月

收费标准:工本费每证5元。

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

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1998号,粤价[2002]129号

2、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林权登记申请表;

林权证;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2)市林业局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市林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无权属争议;

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审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办结时限:3个月

3、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七);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3)抵押合同;

(4)林权证;

(5)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6)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7)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审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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