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报废维修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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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灭火器的生产和使用非常广泛,简单地说,可用8个字来简要地概括之,那真正的就是“量大面广,到处皆有”。

据2005年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共有灭火器的生产厂商大约300家,年产各种类型规格的灭火器共约3000万具,其中出口约为1000万具。因此,近年来,我国每年大约有2000万具灭火器投入使用,分别配置在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中,以及配置在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和军用装备上。

另据2005年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共有灭火器的维修厂商大约3000家,多的省有一百多家灭火器维修企业,少的省也有几十家灭火器维修企业。

因此,如何管理好如此众多的灭火器维修企业和灭火器生产企业,以确保灭火器的生产质量和维修质量,并做好灭火器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到期强制报废,都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一、建筑灭火器维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诚然,如此量大面广的灭火器的维护和管理工作,那是既重要,而又繁重。其目的不仅仅是要保证现场配置的灭火器都始终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即其性能指标都能保持在产品标准要求的范围之内,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发挥其扑灭初起火灾的第一线的群众性的常规灭火装备的作用和威力。

同时,还有一个相当重要的目的,那就是要确保使用灭火器灭火的群众性的现场人员的自身安全,即要求灭火器的耐压强度务必要合格。这是因为灭火器既是常规的灭火装备,可以扑灭初起小火;但其又是压力容器,假如维护和管理不当,对使用人员就具有惊人的潜在性危险,很有可能发生爆炸伤人致残致死的恶性事故。

1982年,公安部、劳动部等五个部委就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制止灭火器伤人致残致死事故的继续发生。到上世纪九十年代,这种事故在我国一些地区仍旧是时有发生。

为此,在全国范围内,公安部消防局于2000年12月15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发出了公消[2000]423号文“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督促所辖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本单位灭火器的科学选型,合理配置,及时维护,严格管理。

由公安部消防局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现已经国家公安部审核、批准、发布为行业标准GA587-2005,自2006-05-01起实施。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现已经国家公安部审核、国家建设部批准、

发布为国家标准,其编号为GB50140-2005,自2005-10-01起实施。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现已经国家公安部审核、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为国家标准,其编号为GB50444-2008,自2008-11-01起实施。由江苏省、黑龙江省、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现已经国家公安部审核、批准、发布为行业标准GA95-2007,自2007-10-01起实施。

因此,配置灭火器的建筑物业主、代理人或使用者应明确维护管理灭火器的责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灭火器的维护与管理。

灭火器的维护与管理是保证灭火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的重要措施,以确保紧急需要时就能使用灭火器成功扑灭初起小火。

建筑灭火器的维护与管理工作,按照其特点和任务,大致可以分为建筑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包括配置检查、外观检查和维护保养,以及建筑灭火器的维修、报废和更新等内容。

坚持灭火器的定期维修和到期报废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建筑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始终合格和在紧急状况下的安全使用,能够有效、及时地扑灭建筑场所的初起火灾,尽量地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灭火器既是消防实战中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的第一线的群众性的常规灭火装备,又是带有内压的压力容器。因此,保护人身安全,不仅是保护火灾现场的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也要保护使用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的灭火人员(首先使用灭火器灭火的大多都是现场群众,并不完全是接警出动、训练有素的公安专职消防员)的自身安全。GB50444-2008国家规范制订的目的,也是为了确保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的群众性现场人员的自身安全,以人为本。

二、建筑灭火器的送修条件和维修期限

GB50444-2008国家规范第5.3.1条规定: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也就是说,通过月检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严重锈蚀、药剂泄露、被开启或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及报废条件时,即使该灭火器并未曾使用过,亦应立即送到专业维修单位或生产企业,由专职人员进行维修、处置。

更重要的是,GB50444-2008国家规范第5.3.2条规定: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第5.3.2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当灭火器距出厂的时间已达到或超过表5.3.2规定的维修期限时,即使该灭火器并未曾使用过,亦须

送修并进行水压试验。经首次维修/水压试验的灭火器,以后的维修/水压试验的期限间隔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GB50444-2008国家规范的第5.3.2条对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做出详细规定,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未维修过的灭火器规定了“首次维修期限”;

二是对维修过的灭火器规定了“维修期限间隔”。

根据灭火器内装灭火剂的特性和灭火器筒体的压力容器等级,本条规定水基型灭火器的维修期限较短,干粉、洁净气体、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维修期限较长,包括首次维修期限之后的下一、二、三次维修的“维修期限间隔”。

需要注意的是,达到GB50444-2008国家规范规定的维修期限或维修条件的每一具灭火器在每次维修时,均须进行水压试验。本规范所提及的维修,非指灭火器出厂期满一年的及以后每年一次的常规检修,而是指彻底、全面检查的正规维修,必须包括灭火器筒体和受压附件的水压试验,以确切地保证灭火器的耐压(安全)强度。因此,本条所规定的“首次维修期限”和“维修期限间隔”,也是“首次水压试验期限”和“水压试验期限间隔”。

三、建筑灭火器的报废条件和报废期限

1、报废类型

GB50444-2008国家规范的第5.4.1条规定了应当予以报废的灭火器类型。

5.4.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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