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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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而且其动机主要是政治性的,而不是从法律的程度 和实体上去保护。 但是二战之后,人权保护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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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件
有关人权的国际法主要是由国际公约构成,国际人权文件即 包括公约,也包括联大通过的宣言和决议。后者虽没有法律 约束力,但一些重要的宣言和决议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起到 了重要作用。
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3. 保护妇女、儿童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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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 《废止强迫劳动公约》 1930年公约:除法院判定有罪而被迫从事劳动的罪犯之
外,不得强迫劳动。 1957年公约删除此条,规定不得以劳动作为惩罚手段,
第一阶段是70年代的非正式观察员时期。这一阶段的主要 表现是我国既不是国际人权机构的审查对象,也不是国际 人权领域的重要行为体。我国于1971年取得联合国的合 法席位。但在国际人权法方面,直到1979年我国才以非 正式的观察员身份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简称UNCHR)会议, 并不具有正式成员身份。由于这一特征,我国在这一阶段 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不多,也不是国际人权领域的主要行 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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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1. 报告制度 各主要国际人权公约一般都规定,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的
时间和程序向有关机构提交报告,说明在履行公约方面采 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什么样的进展、有何具体的困难。 有关人权机构对此类报告进行审议,并可就报告的内容发 表无法律约束力的评论或提出建议。 2. 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 是指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人权公 约义务的一项重要制度。
近年来,我国通过与国际人权条约机制的合作、与联合国人权机构的 合作、参与国际人权对话和人权交流等,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人权领 域的影响力。在与国际人权条约机制的合作上,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 权公约和人权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大力推荐中国专家参与人权条约 机构的工作,切实履行条约义务,认真按照条约规定撰写履约报告并 接受相关审议等。
一、1945年《联合国宪章》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
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 to save succeeding generations from the scourge of
war, which twice in our lifetime has brought untold sorrow to mankind, and to reaffirm faith in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n the dignity and worth of the human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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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阶段是90年代末至今我国国际人权法的繁荣发展时期。这一时 期,我国在人权问题上进行了重大外交战略调整,主要体现在如下两 个方面:首先,加入一系列较有影响的人权条约,并根据我国的实际 情况提出保留。
其次,面对国际社会对我们人权领域的攻击,我国开始正面地、主动 地应对,积极参加国际人权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权对话与外交。
强迫任何人劳动。 5. 司法方面个人权利的保障 《禁止酷刑公约》 《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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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一、国际人权保护的机构 根据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为了保证公约的履行,由联合
国及其他一些机构负责监督有关人权公约的实施。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 设立依据:UN Charter Article 68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以提倡人权为目的
利上一律平等;无罪推定;人人享有思想和宗教自由 第二部分: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人享有工作
的权利;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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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权两公约
中国:1997年10月签署经社文公约

1998年10月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2000年年底批准。
两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的保护的人权具体化,规定若干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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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人权宪章 国际人权宪章由《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
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组成。 1. 世界人权宣言 性质: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 12月1日:国际人权日 宣言包括一个序言和30条条文。 第一部分:公民的政治权利: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
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shall set up
commissions in economic and social fields and for the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such other commissions as may be required for the performance of its fun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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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是80年代的初步发展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 步深入,我国开始关注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积极参加有 关的国际活动。这一时期是我国国际人权法的起步期,其 特点是我国取得了联合国国际人权委员会正式成员的身份, 并于1982年正式派出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国际人权委员会 的年会,随后开始加入并批准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例 如,在我国入联近十年之后,于1981年加入并正式批准 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是我国加入联合 国后参加的第一个国际人权条约。之后,我国又于1981 年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于1983 年批准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于1983年加 入《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于1986年批 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国际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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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新的统计,中国已参加27项国际人权条约。 其中,中国已经加入并正式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 约》、《儿童权利公约》等。 最近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是2009年12月26日加入的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 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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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人权的概念: 第一代人权:公民和政治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
免遭国家专横行为的侵犯。 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劳动
条件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 第三代人权:集体人权,包括和平与案例权、自决权、发
展权、少数人的权利以及环境权等。 在二战以前,人权基本上是国内法上的一个概念,但在某个
的人权,使得人权保护的国际范围更加完整,具有可实施 性,并分别设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和人权委员
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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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权保护的专门其他公约 1.禁止非法战争以及灭绝种族。 《战争罪以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2. 消除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 《削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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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数目:从18名到现在的53名。 附属机构: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sub-
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由26名专家组成。 UN Resolution no.1503 “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处理程序”的决议 根据这一决议,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不用依据 条约,在“一贯的大规模侵犯人权并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 下”,即有权受理个人的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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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一 除第三条规定外,委员会应将根据本议定书所提出的
任何来文提请被控违反公约任何规定的本议定书缔约国注 意。 二 收到通知的国家应于6个月内书面向委员会提出解释 或声明,说明原委,如该国业已采取救济办法,则亦应一 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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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与国际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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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申诉制度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一条 成为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公约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
审查该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 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来文所涉公约缔约国如非本议定书 的缔约国,委员会不得予以接受。 第二条 凡声称其在公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的个人,如对 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得向委员会书 面提出申请,由委员会审查
特定领域,国际法也涉及人权的保护,这些保护主要有: 1. 保护少数人。所谓保护少数人是指通过条约保持一个国家
内部,在人种、语言、宗教等方面属于少数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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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止贩卖奴隶。 国内层面:英、法、美 国际层面:1926年国际禁奴公约 3. 国际劳工保护 《禁止妇女在夜间劳动公约》、《禁止使用童工公约》 4. 战争期间的人道保护 总的说来,1945年以前,人权的国际保护只限于人权的个别
国际人权法
第一节 概述
Fra Baidu bibliotek、何为人权? Human Rights Droit de l’homme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伴随着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
革命而产生的。 当时的代表人物:洛克、卢梭等 当时的表现形式:1789美国《权利法案》 注意: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关系 humanit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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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与人权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上,我国也做出了新的努 力。如2009年底,我国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来文申 诉机制任择议定书制定工作组第一次会议。
此外,中国还大力推荐中国专家参与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 努力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如我国在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等一些条约机构 中都有专家出任委员。2009年,我国专家当选了首届联 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副主席,连任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 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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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人权对话与交流方面,我国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 的定期人权对话,采取积极态度参与和鼓励人权交流。除 官方层面的人权交流,民间层面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层面的 人权交流也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人权研究也在这一时 期开始由浅入深、由窄到宽、由片面到全面地逐步走向缜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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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发展:UN Resolution no. 251 2006年6月19日成立的人权理事会取代先前隶属经社文理
事会的人权委员会,作为隶属联合国大会的专门机构负责 全面促进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对话,有效地协调联合国 人权公约的实施。设立席位:47个。 一项全新的工作:普遍定期审查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 即每4年一次对联合国成员国的人权记录进行独立、全面、 客观的审查,以促进各国尊重所有人权及基本自由,并履 行其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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