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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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体现在: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 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 • 行业监管体现在:对经纪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行政管理机构可 以对经纪机构和人员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签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 措施;对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 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 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 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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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工程学院刘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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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3
专题三
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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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 一、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基本模式
– 行政主管模式
• 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了行业管理的绝大部分职能,管理手段以行政手段 为主,如备案登记、年检、执业资格认证、制定收费标准、示范合同推荐、 经营活动的监督与处罚等 • 行业组织履行一定的自我管理功能,但相当薄弱 • 我国和香港特区采用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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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 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 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 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办法》是针对当时房地产经纪行业中的主要问题出台的,对于规范房地产经纪 行业的人员、业务行为、监管方式等等都进一步完善。
– 提出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制度,以解决从业人员素质低,经纪机构 接受监管比例低的问题 – 提出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公示制度,以解决乱收费、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 对经纪服务的合同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 对交易资金实行监管,规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必须通过房地产 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 对政府的管理职能予以明确:行业监管者与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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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 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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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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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自治模式
• 政府基本不干预,行业管理的主体是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法律 框架内,不仅实施自律性管理,还受政府的委托全面行使房地产管理职能 • 例如比利时的法律对房地产行业没有任何约束,但房地产联合会推出的一套 职业规范在实践中发挥着指导和约束作用。房地产联合会实施教育和培训以 及行业自律,提高经纪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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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 二、房地产经纪行业行政监管
– 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北京市的主管部门是住宅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管理范围:
• 经纪机构的管理 • 经纪业务活动的管理 • 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
– 管理手段:
• 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舆论手段
– 主要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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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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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部委于2011年1月20日联合颁布,2011年4月 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 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 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并行模式
•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都是管理主体,但分工明确。政府行政主管部 门主要负责制定规则、核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执照、审定执业资格考试; 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技术标准、职业道德准则、提供培训、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提供房地产信息共享平台、受理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业的执业 规范、行业协作等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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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1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 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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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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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 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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