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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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6〕22号)

日期:2008-02-27 09:38

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6〕2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

为推动防雷减灾事业的发展,促进“平安浙江”的建设,经研究,决定对现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具有防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述服务项目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1,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可在附件1收费标准以内,根据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防雷装置系统安装等其他防雷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服务费外变相巧立项目乱收费。但对在陆地上超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另行收取交通费,其标准在每超出1公里不超过2元的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涉及统缴以外的过路、过桥费、以及海上交通等因检测用户所在地不同而特别增加的费用,按实由用户承担。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有关防雷检测服务对应的具体检测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严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的行为。

五、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技术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二年。此前省物价局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2.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3.信息系统机房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1月24日附件1

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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