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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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四章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ZB土建设计室合安全实用、环境保护和经济美观的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v加shejiyuan8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港 澳 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内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原则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 同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 建设工程 勘察合同 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文本 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质量 监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定期公布有关结果
国家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质量保险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市场各方当事人 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六 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 但必须签订聘用 合同 技术劳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 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 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 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 察或设计 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 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 合营勘察设 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第十六条 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 书 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严禁无 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四章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实用、经济美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选,并予以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佚 名
【期刊名称】《铁路工程造价管理》
【年(卷),期】2001(016)001
【摘 要】@@ 第一章 总则rn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3页(P42-44)
【正文语种】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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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令第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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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会后,法制委员会与财经委员会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达成了修改共识。鉴于条例专业性比较 强,法制委员会专程到建设厅进行调研,深入实际学习。相继召开了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论证会和 部分在昆常委会组成人员论证会。之后,法制委员会又和省政府法制办、建设厅、财经委员会针对论证会的意见, 对条例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再次作了研究和沟通。根据常委会领导的要求,将草案修改稿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3月3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 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是整个建设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和提高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实现城乡现代化和谐健康可持 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是建设工程大省,各类勘察设计活动主体众多、结构复杂,勘察设计行业单位部门多、 人员队伍广,要促进勘察设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保障。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为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促进 勘察设计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全文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五章质量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广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3月29日颁布,6月1日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有利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力求经济美观。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五)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六)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七)违反合同擅自拖延勘察、设计周期;(八)扣押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
定(2015)
⽂号: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
颁布⽇期:2015-06-12
执⾏⽇期:2015-06-12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政法规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之⽇起施⾏。

总理李克强
2015年6⽉12⽇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条,作为第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批准⽂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程勘察、设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五条第⼀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公布之⽇起施⾏。

《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6.12,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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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2
在执法过程中拒不接受调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屡教不改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违法所得倍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500-5000万元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违法所得倍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在执法过程中拒不接受调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违法所得倍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且屡教不改的

违法行为一般的
1
工程量2500-3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的罚款
2
工程量2000-25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的罚款
3
工程量1500-25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2%的罚款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000-4500万元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一般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500-4000万元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000-3500万元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2500-3000万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9%的罚款,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4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98万元
2
在执法过程中拒不接受调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责令改正,处95万元
3
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且屡教不改的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000-4500万元的
设计费4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一般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500-4000万元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000-3500万元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2500-3000万元的
设计费1﹒1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主动改正,积极配合处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设计费1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设计费倍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 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在执法过程中拒不接受调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设计费倍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2年,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且屡教不改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轻微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2000-2500万元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1500-2000万元的
设计费2﹒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1500万元以下的,积极配合处理,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设计费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设计费倍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1年,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500-5000万元的
设计费4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工程量1500-25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60万元

违法行为轻微的
1
工程量1000-15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55万元
2
工程量800-1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53万元
3
工程量8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
43
4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责令改正,处90万元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85万元
2
工程量4000-5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80万元
3
工程量3000-4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75万元

违法行为一般的
1
工程量2500-3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70万元
2
工程量2000-250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65万元

违法行为轻微的
1
工程量1000-15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8%的罚款
2
工程量800-1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6%的罚款
3
工程量8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的罚款。
2
工程量4000-5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3
工程量3000-4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轻微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2000-2500万元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1500-2000万元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1500万元以下的
设计费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
2
在执法过程中拒不接受调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9%的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3
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且屡教不改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9%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的
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一般的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经处罚后再犯的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轻微的
1
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设计费倍罚款,没收违法所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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