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风险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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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风险的成因及对策

孙奕驰,畅晓宇

[摘要]

有效防范公司治理风险成为当前公司治理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风险控制失效的现象严重,究其原因:股权与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导致了公司破产或者失败。有效防范风险,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强化对经理层长效激励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应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增强透明性原则,真正发挥股东功能,以遏制内部控制失效风险,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治理风险;股权结构;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风险的内涵

现代公司制企业典型的特征是其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只对社会、公众和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为解决公司制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而构建了公司治理机制。由于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所有权与控制权以及经营权的分离而导致的代理问题,以及不同利益主体的自利行为,使得公司治理中不可避免的要产生治理风险。公司治理风险是指公司治理制度设计不合理或运行机制不健全给公司持续经营带来的不稳定性及对公司总价值的影响,从而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威胁。这种威胁体现在多方面,单纯的某一个风险往往有一定的潜伏期,产生的威胁是有限的,甚至是不易被察觉的,但众多风险的相互作用逐步积累,最终可能导致总爆发。公司治理风险不同于管理风险,公司治理风险更多与制度设计有关,管理风险通常是由于管理人员的决策失误、管理制度设计不合理或者其他客观及非人力因素而造成企业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经营状况暂时较好、短期财务绩效不错的公司不一定不存在公司治理风险。国内外诸多案例证实,短期内公司的财务质量比较好,但因为治理风险而最终导致了公司破产或者失败。

二、公司治理风险的表现

(一)股东之间的风险

股东之间治理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于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等问题而产生的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

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优势地位,通过一些看起来合法或一些不合法手段侵犯小股东的利益。主要包括大股东的资金占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假信息披露及操纵盈余等现象。

2.股东代表损害股东利益

公司或其他组织作为投资者投资其他公司,需要派出人员代表公司(组织)行使股东权。这些股东代表人同样存在道德风险,不能有效履行其代理权,造成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治理风险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及公司治理风险的规避起着重要的作用;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企业风险管理成功与否主要依赖于董事会;监事会是一种监督制衡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代理人,而三者同时又是股东的代理人,负责维护股东的利益。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可避免地产生治理风险。公司财务欺诈、盈余操纵、财务舞弊、腐败及虚假财务信息等凸显这一层面的治理风险。

(三)经理层治理风险

经理层作为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对公司的经营负有直接责任。然而,近年来开始受到广为关注的“高管落马”现象一直持续至今,且呈愈演愈烈之势。经理层的腐败、财务欺诈、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治理问题成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症结的显著表征。

三、公司治理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公司治理风险的产生,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本身。公司制度为经营大规模实业积聚了大量资本,但因其资本来源的广泛性,带来的是股东权力的分散,使股东失去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必须共同委托他人经营和管理公司,最终只有剩余收益权。因此,股权结构———公司股权的集中与分散程度是产生公司治理风险的根本原因。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易于出现公司管理当局的道德风险。管理当局不能按照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原则谨慎从业,导致股东目的无法实现。公司股权集中程度较高或一股独大,易于出现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二)治理结构不合理

1.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

由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特征使得股东大会往往成为大股东会,中小股东的权益难以保障,大股东利用股东大会这一合法的形式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经理层关联过强

在我国很多企业中,在公司经理层任职的执行董事往往占到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甚至更高的比例。本来经理权力是由董事会授予,董事会应对经理层进行监督,这自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层相对独立。然而我国目前大部分公司,董事会却基本上是由经理层人员构成的。这样,监督制约作用就很难形成。在美国,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利益关系,可以说董事会是对经理层真正的监督者。我国近年来也引入了这项制度,但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实中独立董事基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独立董事都是由大股东选出,独立董事不是与大股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就是以自身的名气为公司装饰门面。并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3.监事会形同虚设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应是重要的监督机关。然而现实中监事会发挥的监督作用很小。首先,其与我国监事会制度的设计有关。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中,对董事、高管仅有提出罢免建议权,而无任命权,这使监事会的权力相对董事会处于弱势,权利平衡被打破。

其次,大部分职工监事都是被上级"提拔"上来的,独立性很难保证。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公司治理风险的外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控制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建设、中介机构的信用、债务人的监督机制等。

1.控制权市场竞争弱化

在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下,面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中小股东会抛售或寻机转让公司股票,从而导致股价下跌,控制权发生转移,最终导致管理层的更换。在我国,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不仅使国有股东虚置,而且使公众股东“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对公司治理影响甚微,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并购行为的经济性。在这种缺乏接管威胁的情况下,代理人出现管理懈怠、滥用资金、盲目投资等组织效率低下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2.缺乏职业经理人市场,导致代理权竞争无效

我国股份制国有企业总经理实行任期制,他们一般很少持有股份,任期满之后无非是两种前途:一种是异地做官或升迁,另一种是留任。除非违法乱纪,一般没有因经营企业失败而丢掉乌纱帽的股份制国企总经理。因此,无论从他们的任命方式还是从其级别和报酬看,都具有干部或准干部的身份,其职位基本上是“铁饭碗”,被潜在竞争者取代的可能性很小,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代理权竞争,对经理人员的败德行为难以实施有效约束。

3.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早已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使得公司治理的改进有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但还有不少上市公司没有按要求进行治理改造。而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不少漏洞,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个别现象也时有发生。

4. 会计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待提高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曾发生的一系列财务欺诈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社会审计失败的根源就是其与会计中介机构的利益共谋,会计信息质量保障机制失灵。

5.债务人监督机制很不到位

正常情况下,债权人对公司的治理主要是通过契约条款,鼓励和限制企业的某些行动来实现。当企业经营失败、无力履行债务契约时,债权人可以按照契约或有关法律规定对债务人采取措施,如破产清算或重组等。但目前,我国不少“国字头”上市公司在高负债率的情况下,却并没有受到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压力。需要指出的是,治理风险上述各种成因之间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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