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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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1
➢ [案情简介]
1987年7月的一天,11岁的小学生甲在河里游泳时, 捞到一枚手榴弹。第二天,甲把手榴弹带到教室玩 耍,不小心拉了弦,炸伤了自己和同学乙、丙、丁。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四人的伤痊愈了,但都留下 了不同程度的伤残。分别支出医疗费200元、120元、 230元和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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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二、意外伤害的含义
(一)意外伤害:没有预见、违背意愿、突然的外 来侵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剧烈损伤的事实
(二)两个必要条件:意外和伤害
意外: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 的或伤害的发生是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的
主观上没有预见,包括两种情况:
1.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 法预见。
器械伤害
自然伤害 致害物的分类: 化学伤害
生物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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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 2.侵害对象 致害物侵害的对象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 险人的身体才构成伤害。即: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 伤害是指生理上的伤害,而不是指精神上、权力上 的伤害。
3.侵害事实 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的接触、 作用于被害人身体的客观事实。
2.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但由 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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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伤害的发生是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的,包 括两种情况:
1.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上 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 2.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 能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不 能躲避。
意外事件的发生必须具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 生的这三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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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伤害:也称损伤,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事实。
四个要素: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发生、侵害 之间的因果关系
1.致害物 即直接造成伤害的物体或物质。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只有致害物是外来的,才被认 为是伤害。凡在体内形成的疾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 侵害均不构成是意外伤害之伤害。
此前这四名小学生所在学校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甲、乙、丙、丁四人的家长要 求保险公司负担医药费,并按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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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1.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 为,也没有故意炸伤自己和同学的目的,所以事故 的发生对甲也是意外,保险公司应对甲给付保险金 并负责医疗费。
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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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了解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熟悉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责任和给付过程。
(二)、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是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基本形态、主要的保险责 任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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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第一节 概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义、意外 伤害的含义、可保危险、特征、分类等
相同点: 1. 二者都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都划 归人身保险的范畴; 2.保险金额都不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的,都是 给付保险。无超额、不足额投保,双方约定保额, 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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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处:
1.可保危险不同,人寿险与年龄密切相关,属于自 然规律;意外险为“意外伤害”,与年龄无关
➢ 3.保险公司应给付乙、丙、丁三人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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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保险公司负责甲、乙、丙、丁四人的残疾 保险金和甲的医疗费;
➢ 乙、丙、丁三人的医疗费由甲负责。若乙、 丙、丁要求保险公司负担医疗费,保险公 司负担了医疗费后,应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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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 (一)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一般情况下 都可以承保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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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承保的意外伤害:违反法律规定 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引发的
被保险人在过失或故意犯罪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受到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 外伤害
➢ 以除外责任பைடு நூலகம்形式在保险条款中加以明确 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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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vs 人寿保险
侵害方式:
十五种侵害方式
碰撞、 撞击、坠落、跌倒、坍塌、 淹溺 灼烫、火灾、
辐射、爆炸、中毒、 触电、接触 、 掩埋、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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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 述
致害物:物质基础 侵害对象:被保险人的身体 侵害发生:被保险人身体受到损伤 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侵害的客观过程
伤害:外来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或 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
➢ 第二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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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或意外险,是人身保险中的一 种,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 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即 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 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 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 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 特点:
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 必须是由外界原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 非故意诱发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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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理论是可以 承保但出于各种原因一般不予承保的意外 伤害,一般需特别约定并需另加保费才予 承保。
剧烈的体育运动
竞技性体育比赛
特别冒险活动
与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之间无绝对界限
2.人寿险纯属定额给付,意外险有不同,残疾按比 例给付
3.费率确定不同,寿险根据生命表、利息率计算, 意外险根据经验的意外概率与损失额分布计算
4.保险期限不同 5.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不同 6.其他:缴费方式、免责范围等
➢ 2.乙、丙、丁的受伤是由甲造成的,甲应负民事赔 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 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1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据以 上规定,甲的父母应对乙、丙、丁三人赔偿医疗费 和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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