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款追征期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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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款追征期制度的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
报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出我
国现行税款追征期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这里所谓的税务机关的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0条做出了解释,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根据这种规定,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的期限为三年,并不得加收滞纳金,超过三年就不再追征。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
2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这主要是指纳税人在”计算错误等失误”特定情况下的追征期间,注意”计算错误等失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1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