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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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开发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天然气开发企业的环境管理。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开发,包括天然气勘探、开采、净化和运输。

第三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开采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制定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策和措施,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旗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开发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旗区两级发改、经信、国土、农牧、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天然气开发过程中的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然气开发活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从事天然气开发的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信息。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市、旗区两人民政府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从事天然气开发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八条从事天然气开发的单位应当在气田开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持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多个项目单一审批手续项目,在实施单一项目时必须取得所在地环保部门单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发改、国土、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开采单位不得动工建设。

第九条天然气开发要注重环境风险防范,坚持气田整装开发与局部优化相结合,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进行天然气开发的,要在开发前对开发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充分论证。(禁止项)

第十条环境监察机构受环保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的天然气开发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天然气开发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指导天然气开发区域旗区环境监测站开展天

然气开发企业污染源监测工作,并建立污染源档案。

第十二条天然气开发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经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十三条天然气开发企业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停运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同意。因停电、设备损坏等突发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监督天然气开采发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设施运行。

第十四条天然气开发企业应当在施工作业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本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环评批复总量指标之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环保部门按照区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核准排污量,对未超总量控制指标的,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作出限期治理决定,颁发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第十五条天然气开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掌握污染物排放动态。

第十六条天然气开发企业在天然气开发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药剂、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妥善处置,严防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七条对从事泥浆池无害化、固化作业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必

须持有国家环保部或自治区环保厅、国家或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文件的施工单位,方可在我市境内从事施工作业。有关资质文件应在所施工旗区环保部门备案并由天然气开发单位确认。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委托其他无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固化作业,一经发现取消改单位在我市范围内施工资质,并对开发单位同罪论处。

第十八条天然气开发企业必须制订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保证环境应急设施及物资能及时投入运行。天然气开发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开发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向市、旗区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天然气开发企业应当做到生产作业场地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章污染防治

A.天然气勘探过程中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在天然气勘探过程中不得使用含有国际公约禁用化学物质的油气田化学剂,逐步淘汰微毒及以上油气田化学剂,鼓励使用无毒油气田化学剂。

第二十一条在天然气勘探过程中,宜使用环保型炸药和可控震源,应采取防渗等措施预防燃料泄漏对环境的污染。

B.天然气开采过程中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完全恢复地貌前的天然气开采施工作业必须在全时

段视频监控环境下进行。要求开采企业及监理单位对每口井、每个污水池的每道工序进行24小时不间断视频监控,视频监控与所在地旗区环保部门联网接受监督。同时由开采企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对每道工序进行步步确认。

第二十三条在天然气钻采作业前,泥浆池开挖完毕并经夯实后必须铺设至少两层单层厚度不低于0.5cm的HDPE聚乙烯防渗土工膜,不得使用其它任何形式的防渗替代材料。防渗膜应沿一定方向铺设,池外至少保留2m的延伸量,以适应基体变形,边缘须要用沙袋压死。防渗膜接缝处必须要热焊接,以防钻井废液渗漏。

第二十四条泥浆池四周必须建不低于30cm的挡水墙,以防雨季外围水体流入泥浆池;同时建设封闭式网围栏,以防牲畜误入泥浆池内。第二十五条防渗材料铺设完毕后,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现场验收,经验收人员现场验收合格签字,并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准许排放钻井泥浆通知后,钻采企业方可实施钻采作业,向池内排放钻井泥浆。

第二十六条为了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钻采作业开始到固化作业结束,开采企业必须派专人对施工单位泥浆池实施全天候看管。

第二十七条泥浆池固化所需药剂材料在配制、运输、施工过程中应设有防尘措施,避免将药剂材料和废弃泥浆撒落在泥浆池外。

第二十八条泥浆池无害化施工必须在原泥浆池就地固化,固化处理作业方案须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实施固化作业前,必须将泥浆池内的上清液通过潜水泵在泥浆池内循环加药,进行絮凝沉淀等预处理,经沉淀处理后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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