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教程第一章(liu)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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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票据法

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一节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概念:1、有价证券,是指能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2、有价证券的特征: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具体记载着一定的法律关系2)有价证券具有财产价值,作为权利的证明性文件而存在或能成为交易对象的权利凭证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4)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一)依有价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内容不同可以分为:1、债券证券所表彰的权利为债权。

债权证券的持有者所享有的权利为债权;证券发行者所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发行者依据证券记载的事项履行承担还本付息的债务。

2、物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物权。

如仓单,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3、社员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社员权。

如股票二)根据证券权利发生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1、证权证券,以证明权利的有价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2、设权证券,以创设权利的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三)根据有价证券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1、完全证券,以证券占有为享有权利之必要条件,丧失证券之占有,即失享有权利之依据,从而不能享有权利。

2、不完全证券,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以提示证券为必要。

四)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作为划分标准:1、有因证券,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行为的效力能够左右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效力。

2、无因证券,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行为的效力不能左右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效力。

五)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1、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上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2、无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

第二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概念1、广义上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统称。

2、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第一章

票据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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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及其 相互关系简述: 相互关系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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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当事人
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
D(付款人)
(承兑后为承兑人)
E(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本票当事人
A(出票银行)--------B(收款人)------C(被背书人 )
称为货币证券,区别于资本证券、投资证券等) 称为货币证券,区别于资本证券、投资证券等)
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 3、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 4、必须依票据法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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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分类
1、法律上的分类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指定到期日或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人)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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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 与当事人
票据法律关系可以分为: 票据关系——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非票据关系——与票据有关,但不属于票据 固有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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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关系
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权利人即为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
(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是票据债务人;
是第三人也可以是汇票上原有的付款人,目的是为阻止持票人期前 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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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种票据行为
5、保证 保证人为担保某一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 而为的行为。保证人须为债务人外的第三人。 6、保付 支票付款人以负担付款义务为目的而为的行为。 相似于汇票的承兑。 7、付款 票据债务人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向持票人支 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人只是按照委托或指令而行为,

(最新整理)票据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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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讲义票据的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特征三、票据的种类四、票据的作用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二、票据行为的种类:广义的票据行为和狭义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的特点: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

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

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三76)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

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

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乙签发一张票据,承兑人为丁,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支付货款,丙对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知情,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乙无票据权利;B、甲对乙不承担票据责任;C、乙丁对丙应承担票据责任;D、甲对丙应承担票据责任.四、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123出票的记载事项背书行为背书行为应当掌握的是:1、背书的概念2、背书的有效要件3、背书的后果1、背书的概念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2三19)A.若持票人格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注意: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

参考书:徐学鹿主编:《票据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目录第一章票据法概述第二章票据法律关系第三章票据行为第四章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五章票据抗辩第六章汇票第七章本票与支票第八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章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章票据法概述案例:李天平票据、合同诈骗案;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特征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七个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证券: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就证券权利与证券作成的关系的不同,证券有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成仅在于证明一定的权利存在,其证券为证权证券,如提单、栈单等。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其证券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作成而产生,作成票据就创设了票据权利。

因此,票据不是证权证券,它不是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教案本课程内容、特点及任课教师简介:江西理工大学李贤春副教授票据法是我国民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本课程为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选修课,总计32学时,2学分。

本课程使用教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材《票据法》。

票据法课程的主要内容涉及票据与票据法的一般问题;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当事人的权利;票据的更改、伪造、变造与涂销;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汇票、本票、支票制度的主要内容等。

票据法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与规则,与传统民商法原理差异较大,既抽象又与实践结合密切,加之学生日常生活并不接触票据,因而理解和掌握上有一定难度。

本课程以票据法基本理论体系为线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着重阐述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立足我国票据实务,同时对各国票据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分析和比较,使学生基本掌握本课程的一般理论,并能够解决票据运作中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本章计划课时:2学时本章主要内容简介:票据为有价证券的一种,依票据法理论,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这就是说,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无因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和流通证券。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融资及结算作用。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及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有强行性、私法性、技术性、国际性及程序性等特征。

本章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票据及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并对我国票据的历史发展及立法现状有基本的了解,为今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教学方法:讲授+自学附:票据样张本章重点及难点:1、票据的概念和特征2、票据的作用或功能3、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及难点的处理: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作用与功能、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既是本章的重点,也是本章的难点,更是学习以后各章的基础。

票据法课程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课程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4学时)【导语】票据是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的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同时,它又有信用的功能,成为重要的信用工具。

由于它是用来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本身就有了财产的特性,成为动产的一个特别种类。

由于票据的广泛使用性和重要性,必然地需要法律规制,用法律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利益关系,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就是票据法。

任何行为规则都应当有理论上的正当性,票据法是商业活动中的行为规则,其理论上的正当性由票据法学进行发现、揭示和讨论。

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规则,离不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蕴藏在票据法中的价值判断,通过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和具体规范得到展示,这个价值判断,可以凝聚成一句话:“在正当交易的条件下,使票据关系当事人各得其所”。

按照票据法理论,票据法的规则分为“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一般规则适用于任何票据,特别规则分别适用于各种票据,由此形成“总则”、“分则”。

对应的,票据法理论也分为“总论”、“分论”,总论研究票据的意义、种类、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失票的救济等,分论研究汇票、本票、支票等具体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

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意义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此定义表明:(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格式化凭证。

1票据具备有价证券的一般特征,在类型上属于有价证券。

但是,票据又是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因其用途和使用规则不同于其他种金钱债权证券,2故在法律和法理上受到专门的对待,经济发达国家都有票据立法,而有关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法律就不能适用于票据。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3规范缔约国之间发生的票据行为。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规定时间内凭票请求付款时,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票据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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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中的关系人
1、权利人——最后持票人或清偿人 2、义务人——出票人或承兑人 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1、成立条件 (1)主体要件(如上述); (2)原因要件:票据上的权利是因时效期满或手续 的欠缺而消灭;
(3)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 有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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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票 据
章基 础 关 系
本章内容: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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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原因关系
1、概念——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 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理由被称为“票据原 因”。
2、种类
(1)有对价的原因关系
(2)无对价的原因关系
Tip: 票据基础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 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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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当事人分类
绝对权利主体——最后持票人 (1)权利主体
相对权利主体——原票据义务人 主债务人——付款人 (2)义务主体 次债务人 ——清偿人 (3)关系主体: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主体,但 不享有票据权利、不承担票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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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图例 (一)汇票当事人
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
(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连续,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 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须向债务人证 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债务人也无须对此进行 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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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两者相 牵连
(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有 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

--票据法课件(1)

--票据法课件(1)

• 票据法上的票据,又称为商业票据,是 指依照票据法发行的以支付一定金钱为 目的的完全有价证券
• 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 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票据包括汇票、本 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务券、提单、仓单
• 票据(狭义):仅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 支票
票据法案例——票据的无因性

• 1、不可以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
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 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 取得票据的除外。 2、不是无效票据。 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3、背书无效,不影响汇票效力。 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 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B、C,以及其债务人D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 、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其接受交付的相对人也不 同
五、票据行为的代理
代理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事法 律行为和制度。在票据活动中,票据行为既可以本人 作出,也可以委托他人作出,这样采取代理制度是非 常方便而且是非常必要的。票据法第五条规定,“票 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在票 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 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 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 责任。 注意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1)空白背书:背书人只签名,不加注。
2)记名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转让 给指定的人。 3)限制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 制性条件。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ppt90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ppt90

种类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 在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 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在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法理上的分类
(1)依付款人和出票人是否为同一 人,可将票据分为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 本票中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为自 付证券,此时票据关系中只有两方——出 票人与收款人,所以又叫双方证券。
2. 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不仅包括名为票据法的票据规范,还 包括其他法律中对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可以适 用于票据的规范(人的行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 动产物权制度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的规 定(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票据纠纷的诉讼等规 范)、刑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伪造有价证券 罪)、公证制度中关于拒绝证书的规定、破产法 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行政法规 和规定中关于票据的规定。
当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并
收到票据金额的全部给付时,必须将此 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以示票据上债权债 务关系的消灭。 如果票据债权人不交还票据,票据 债务人可以拒付票据金额而不负票据责 任。因而票据也是返还证券。
四、作用
(一)汇兑作用 通常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 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异地或交持票 人持往异地,持票人向异地银行兑取现金或 凭此办理转帐结算。这比使用现金汇兑方便、 安全、节省费用。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 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 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 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对于票据的无因性有两种理解: 一是认为只要票据行为已经具备法定要 件,纵使票据行为有瑕疵,票据关系依然有 效。此意见是从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出发, 来理解无因性。票据制度发达国家常常采用 此意见。

票据法讲义(doc 39)

票据法讲义(doc 39)

票据法讲义(doc 39)票据法讲义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

参考书:徐学鹿主编:《票据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目录第一章票据法概述第二章票据法律关系第三章票据行为第四章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五章票据抗辩第六章汇票第七章本票与支票第八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章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亦即我国法定的票据种类有三种: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上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作用票据是金融工具的一种,是商业信用的载体,在整个社会的商业活动和资金融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具体包括:1.汇兑作用。

汇兑作用是指票据是替代现金进行异地输送的良好汇兑工具。

尤其是汇票出现后,更体现了票据的汇兑作用。

汇款人只要将款项交给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异地或交汇款人持往异地,持票人即可凭以向异地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

可避免现金输送可能带来的麻烦和风险。

2.支付作用。

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逐渐形成以后,在交易中以交付票据代替现金支付的方式逐渐流行起来,从而形成了票据的支付作用。

以票据代替现金进行支付,可节省交易双方点钞的时间及避免点钞可能出现的错误。

票据法(全)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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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 式证券 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 —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 个别发行证券 集中发行证券(公共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 个别发行证券(商业证券)→ 票据、提单、 仓单
第一节




2.理论上的分类 (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 (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 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 (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 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 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因此,信用证券 本票 → 自付证券 汇票 委托证券 支付证券 → 支票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基本内容

一.票据与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 三.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四.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 五.票据丧失与票据救济 六.票据权利的创设 七.票据权利的转移 八.票据权利实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 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 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 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 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 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 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 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 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第一节

3、在理论上,通常作为票据概念的实质性 定义,表述如下:

票据法PPT课件

票据法PPT课件

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所谓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依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享有票据权利。包括: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它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对价持票人是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持票人。 (2)正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式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是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2)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3)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 4)接受转让时,他未曾获悉票据转让者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正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其它权益”或权利缺陷的影响。也就是说,正式持票人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A(出票人) B(收款人) C(第一受让人) 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
图2-3票据转让关系
图中甲,乙是丙的前手,乙、丙是甲的后手
6.票据的金钱性 票据权利,是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 提示性是指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8.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 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无代理权抗辩等。

票据法 - 第一部分PPT教学课件

票据法 - 第一部分PPT教学课件

• 二、票据法
•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票据法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层意思
• (二)票据法的特征
• 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
• 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 3.票据法具有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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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票据法律关系
• (一)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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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
•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 1. 物的抗辩。
• 又称客观的抗辩,绝对的抗辩。
•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 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 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的最大特点是,它 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不因持票人的变 更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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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
• (二)非票据关系

1.非票据关系概述
•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
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
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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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
(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2பைடு நூலகம்票据预约关系。
• 3)资金关系。
• (三)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关系
• 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
• (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
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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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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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 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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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之牵连 (2)
• 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票据的, 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对抗前手 的抗辩事由,也可以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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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之牵连 (3)
• 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 •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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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赔偿关系
• 1、不获付款被追索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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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 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
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 书的费用。
• 4、(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 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 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 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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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之牵连 (1)
• 在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 系的效力直接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 第十三条 •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
第一章 权利与证券
• 一、证书与证券 • 1、证书 • 2、证券(金券、资格证券、有价证券) • 3、证书与证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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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上的权利 • 特点 • 三、权利的证券化
• 什么叫权利的证券化? • 权利证券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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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价证券的特色
• 1.权利与证券相结合 • 2. 使权利义务的履行迅速、简便而又易行 • 3.转移权利方便安全 • 4.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 • 5.信用手段


• X (付款银行) ﹨
F↖


↙(保证人) ↓
•↓
﹨﹨


﹨ ﹨↙

第二债务人
• 票据关系人 (票据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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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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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诉上海天益 工贸公司等票据纠纷案
• 上海天益工贸公司持上海界龙浦东彩印 公司签发、承兑的汇票一张向中国工商 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申请贴现,汇票背 面由被告上海第二羊毛衫厂签章,并注 明“我厂愿为本笔商业汇票作担保”。 原告同意贴现。后工行虹口分行提示付 款,发现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存款不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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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及时通知时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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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 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 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 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 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 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 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 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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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关系
• 票据关系指票据上的当事人基于票据行 为而发生的票据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凡取得票据的人即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凡在票据上签名为某种票据行为的人即 负一定义务。不持有票据者不能行使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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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票人 • 收款人 • 付款人 • 背书人 • 承兑人 • 保证人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0/10/20
(二)票据是无因证券
• 只要票据是真的,不需要审查票据的原 因关系,即为什么持有这个票据。交易 人完全根据票据的记载进行交易,和货 币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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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 票据上权利之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 义决定,不能因票据上所未记载的事由而受影 响,所以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债务人)必须按 票据上的文义负责。
• 问:几位当事人,有何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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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发行关系 • 票据承兑关系 • 票据背书关系 • 票据保证关系 • 票据付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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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返还关系
• 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 • 票据法第四十一条 •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
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 或者拒绝承兑。 •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 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 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
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 有票据权利。 •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 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 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 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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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 • 第十五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 销,只要出票、背书等行为完成,则出 票人,背书人仍将承担票据责任。
• 2、记载的内容和原因关系中的内容不一 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然应 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 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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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分离
• 3、只要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持 票人即可以按照依照票据记载的内容主 张票据权利,不需证明原因,债务人也 不必审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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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要式证券
• 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可记载的事项、不能记 载的事项,均有规定,故为严格的要式证券( 股票、公司债券等虽然也有法定记载事项,欠 缺不一定影响到证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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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法的特点
• 现代票据制度的要求是从各方面促进票据作为 支付手段与信用手段的作用。为此票据法一切 规定希望都集中于两个目的,一是支付的简易 与安全,一是流通的方便与迅速。
• 在此要求下,票据法具有以下特点: • ①技术性强 • 票据法的各项规定后具有严格的技术性。 • ②强行性 票据法的规定均为强行规定。 • ③统一性 各国票据法趋向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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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法的调整对象
因票据的发行而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称为票据法上的关系,其中分为票 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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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一、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 二、前手与后手 • 三、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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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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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当事人
• A-----------B-------------- C -------D------
•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 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 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 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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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某家具有限公司向某木材经营部出具了 一张2.2万原料款转账支票。木材经营部业主陈先生 将该支票存入银行委托收款,不料银行第二天却以支 票是空头为由退票。 2002年11月,陈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家具有限公 司2000年12月18日开具2.2万元木材款支票是空头的 ,家具有限公司承诺于2001年11月12日还款,但至今 未付,故要求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 家具有限公司称,支票空头,陈先生应在6个月内主张 权利,现其起诉已超过法院保护期限。 问题: 陈先生有无权利,何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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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返还关系
• 2、票据不获付款,承兑汇票不获承兑而 要求返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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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都棉麻股份有限公司诉河 南周口地区棉麻公司票据纠纷案
江苏银都棉麻公司因业务往来,收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是周口棉纺织印染厂;收款人是周口地区棉麻公司;后 来周口地区棉麻公司又背书转让给江苏银都棉麻公司。江苏银都 棉麻公司得汇票后,又背书给“江苏大丰农发支行”委托收款。但 签章人为中国银行。致使该汇票不能如期承兑。1999年元月,江 苏银都棉麻公司与票据收款人周口地区棉麻公司协调此事,并将 该票据原件交给周口地区棉麻公司。周口地区棉麻公司出具证明 一份,载明江苏银都棉麻公司交我公司承兑汇票壹份,票号 01555782。由于中国银行责任,汇票无法承兑。为了协调双方关 系,也考虑汇票第一手属于我公司,我们愿意与有关方面协商, 帮助江苏银都棉麻公司追回壹佰万元欠款。事后,周口地区棉麻 公司以银行将汇票收回无法返还为由,拒绝返还该汇票原件。故 酿成该纠纷。 问:江苏银都棉麻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周口地区棉麻公司的诉讼 请求是什么?
2020/10/20
三、票据基础关系 (一)票据原因关系
• 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 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 出票人---收款人 • 背书人---被背书人
2020/10/20
原因的类型
• 支付货款,租金,合同定金。 • 赠与。继承等。
2020/10/20
1、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的关系
条件支付确定金额与收款人的票据。
• 本票为出票人允诺到期日有自己向收款人或持 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 支票为发票人委托(指示)银行于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与受款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也是委 托支付票据。所以英美均以支票为汇票之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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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
• ①支付工具 • 票据代替现金为票据最古老的作用,不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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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结算工具 • 国际贸易重用为结算工具。现代票据交换制度
即根据票据结算作用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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