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市场规则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要求,全面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标准支撑、引领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各项要求和工作安排,积极推进,上下协调;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推进改革与完善法规规章的有机衔接,有序实施,依法行政;按照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全面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不断提高“山东标准”建设能力和水平。
二、重点任务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争取承建更多国际或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建立政府标准更优、社会组织标准更活、企业标准更高的标准实施、评估和服务体系,保证市场所需标准的质量、供给和服务。
(一)建立标准化统筹协调推进机制。
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标准化改革工作任务,研究推动标准化工作的激励政策,对跨部门或领域、存在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编制2016年度“山东标准”建设行动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实施。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正文:----------------------------------------------------------------------------------------------------------------------------------------------------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制定第三章标准实施第四章监督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地方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制定、实施和执行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严谨,包括立项、调研、起草、论证、审定等多个环节。
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山东省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单位是各市县标准化管理机构。
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山东省的地域特点、产业结构、资源禀赋、技术水平等因素,保证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山东省地方标准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交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
比如,在农业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会规定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要求;在工业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会规定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等内容;在建筑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会规定建筑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山东省地方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山东省地方标准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总的来说,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执行对于促进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地方标准不仅是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山东省对外开放、对外交流的需要。
山东省将继续加大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力度,不断完善地方标准体系,为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除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外,其他地方标准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启动地方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修订过程管理、发布、印刷等环节,简化程序。
一、地方标准立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每年年初向各单位下达《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见附表1)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2)征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纸质文件,并同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
根据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立项并向社会招标。
1、申报原则。
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
突出围绕促进农产品出口、第三产业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及其他“入世”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积极贯彻落实“采标”方针,加大采标力度。
2、申报范围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2.1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安全、卫生要求;2.2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2.3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2.4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2.5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2.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山东省标准化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软件模板
附件:一、项目背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中国的标准化工作面临着重大的机遇和挑战。
各地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 要经过服务标准化, 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就我省具体情况来说, 山东省地方标准数量、各种标准示范化项目、标准登记、标准备案数量等也快速增长, 截至底, 我省批准发布地方标准967个, 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68个、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79个、服务标准化试点69个、评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416家, 标准登记103957个、标准备案58943个、执行标准符合采标条件8849个、企业产品符合使用采标标志条件1564个, 这些数字在07, 得到大幅增长, 随着我省经济的增长, 标准化相关业务量将会同步增长, 这就对我们的服务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 采用信息化的手段, 建立标准化管理服务平台, 科学、高效的管理标准化相关业务, 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山东省局经过几年的信息化建设, 基本完成了山东省”金质工程”一期项目的建设, ”金质工程”一期各项目在全省推广应用,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些项目的建设为山东省局信息化工作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
该项目属于四系统中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是符合”金质工程”的总体规划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本管理服务平台的功能模块大致如下图所示。
1、地方标准管理1) 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试行) 》的有关规定, 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实现网上申报, 填写基本信息、上报相关任务表格、实现标准查新; 对立项标准进行跟踪, 记录阶段信息、实现审批公告等。
2) 地方标准信息查询建立山东省地方标准资源数据库, 实现地方标准基本信息和标准文本的多条件在线检索。
2、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现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审批、批准成立、工作运转情况的动态管理, 实现网上申请筹建技术委员会、网上审批成立技术委员会等, 可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承担单位、联系方式、业务范围、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工作状态等进行查询。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鲁建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鲁建发【200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标准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是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省具体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五)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中的问题;(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
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8.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
按照《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省地方标准、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8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邮箱。
联系人:李艳、相吉利
联系电话:*************、88527415
电子邮箱:*****************
附件: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10日。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制定第三章标准实施第四章监督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作为个人职称评价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三章标准起草第四章标准技术审查第五章标准批准发布第六章标准实施监督第七章标准复审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制定(包括立项申请、计划下达、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标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
其中,经济调节领域标准是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要求,重点是政策持续性强、具有财政政策支持、建设指标和考核量化要求高的技术要求;市场监管领域标准是支撑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所需要的技术要求;社会管理领域标准是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所需要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领域标准是支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利化实现所需要的技术要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标准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济政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标准化改革创新第四章标准化融合发展第五章保障激励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活动遵循立足地方、融合创新、聚焦重点、协同推进、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积极传播标准化理念,将标准化方法融入生产经营、社会服务和综合治理之中,以高标准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区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完善促进标准化工作的政策体系;(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强标准化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标准化人才”培养、引进、管理机制;(三)依法开展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负责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共同推进标准化活动;(三)组织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四)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五)依法开展其他标准化工作。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
制发机关:青岛市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城乡建设委成文日期:2011-05-09编号:青建管字[2011]23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020110061标题: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将《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标字[2011]8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地方标准的制定。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中的作用,加大技术投入,对符合编制标准原则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向市标准管理机构和省标准管理机构申请立项编制,经省建设厅批准,并向建设部备案后予以发布施行。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地方标准,推荐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项。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号或定期复审不合格的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二、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标准申报程序。
工程建设标准是包括对工程建设领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以及使用管理、维护加固、拆除等活动的技术要求、措施和手段所做的统一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立项应报当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申报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登记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精神,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附件:鲁建标字[201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鲁卫食安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卫食安发〔2011〕2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卫生厅负责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山东省卫生厅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
审评委员会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由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秘书处工作。
第三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山东省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山东省区域内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山东省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潍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30日市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8日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突出潍坊优势和特色,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加强胶东经济圈地区标准化协作交流,在农业、服务业等领域联合制定区域标准,纳入地方标准管理,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第八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引导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断提升“潍坊标准”技术水平。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11日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
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聚焦“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新型支撑标准体系为目标,以深化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效为主线,推进标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水平,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深化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效1.总结推广山东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效模式。
2.推进《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实施,开展部门、行业、企业不同层级宣贯培训,联合有关方面开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3.建立完善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果转化机制,对成熟试点经验模式,持续放大效应,将有效改革路径制度化。
二、建设形成国家标准化战略区域支撑力量1.建设好设立山东的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平台,着力培育支撑国家标准化战略部署的创新技术标准孵化力量。
2.统筹设立山东的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资源,放大标准化资源效应,建立更加系统协同的区域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
3.发挥国家技术标准审评中心山东中心作用,更好支撑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审评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工业等专业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通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相关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规定的事项包括:(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的质量和技术要求;(二)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三)工程建设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应用的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五)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六)需要全省统一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
山东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级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地方标准拟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提供地方标准制定的技术支持,可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
第六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第八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九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保障国家安全;(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五)保护环境;(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其它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山东省地方标准
ICS27.060.20J99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56-2007替代DB37/T 256-1998常压固定床生物质气化机组技术条件前 言本标准4.2.1(一氧化碳、氧气和硫化氢指标)、4.2.2.4、6.2、6.3、6.4、6.5.5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DB37/T 256-1998《常压固定床生物质气化机组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DB37/T 256-1998相比内容有如下修订:——更新原引用标准和增加新引用标准;——修改了第3章气化效率术语解释;——增加了第3章“常压气化”、“气化机组”、“净化装置”术语和定义;——修改了第4章机组性能指标参数和污水排放标准;——增加了第4章机组生产制造中对机组材料、加工和安全指标内容;——修改了第5章中气化机组出厂测试内容;——增加了第6章硫化氢含量测试标准要求;——增加了第7章气化机组使用说明书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修改了第9章关于气化机组质量保证期限的具体内容。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科学院能源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伊晓路、郭东彦、孙立、许敏、孙荣峰。
本标准自1998年首次发布,于2007年10月第一次修订。
常压固定床生物质气化机组技术条件1 2 3 3.1 3.2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常压固定床生物质气化机组的制造技术条件、检测规则、试验方法、标志及使用说明书、运输储存及设备文件、质量保证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薪材、秸秆及其它生物质为原料,以空气为气化剂,系统为常压的固定床生物质气化机组(以下简称气化机组)。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煤炭为原料的气化设备。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试点项目管理第三章示范项目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试点示范,是对特定组织集成应用标准化政策和要素,实践创新标准化方法,复制推广标准化模式的工作机制。
标准化试点,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为依据,通过开展试点规划、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标准体系、制定实施标准、开展场景应用、监督评估改进等系列活动,探索形成以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为核心的创新经验,形成可供行业领域复制推广的标准模式。
标准化示范,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效率导向,积极宣传推介标准化理念方法,长效推广共享标准化经验,持续创新提升标准化水平,广泛带动引领标准化实践,形成可持续发展态势。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分为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坚持统筹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试点项目建设完成通过评估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示范项目。
第四条应当聚焦引领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支撑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及创新标准化工作理论、机制等,统筹建设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 鲁质监标字号
2.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清单
3.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修订清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 2 月 16 日
附件 1:
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整合精简结论
1 DB37/265-1999 燃气设施专用标志及设置要求 废止
2 DB37/1198-2009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8 DB37/935-2007 公共建筑采暖空调能耗限额 废止
9 DB37/931-2007 卷烟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耗电限额 废止
10 DB37/833-2007 选煤电力单耗限额
废止
11 DB37/380-2014 车用清净汽油
废止
12 DB37/534-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止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鲁质监标字[2017]42 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 号)和《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0 号)的要求,我省已形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请各责任部门按照整合精简结论,分别开展后续相关处理和标准制修订工作。 有关要求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 1),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结论为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 2),自发文之日起标准本身不再具有强制效力,需修改 相关条款的,各责任部门于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形成新的标准文本后进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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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省地标准的管理,规地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和人民的利益,依据《人民国标准化法》、《省实施人民国标准化法办法》、《地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标准制修订工作。
除药品、兽药地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外,其他地标准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启动地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在地标准的立项、制修订过程管理、发布、印刷等环节,简化程序。
一、地标准立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地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每年年初向各单位下达《省地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见附表1)和《省地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2)征求地标准制修订项目纸质文件,并同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开征集。
根据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立项并向
社会招标。
1、申报原则。
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
突出围绕促进农产品出口、第三产业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及其他“入世”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积极贯彻落实“采标”针,加大采标力度。
2、申报围
对下列各项中没有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围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省地标准:
2.1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安全、卫生要求;
2.2 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2.3 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2.4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2.5 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2.6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3、申报重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标准体系建设需要,每年在征求计划中提出当年的申报重点。
4、申报要求。
各单位提出的地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必须
填写《省地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和《省地标准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建议表和项目任务书)的纸质文件并同时报送软盘或发送电子。
项目任务书应有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无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申报单位应聘请有关专家签字。
项目任务书和计划项目建议表由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没有主管部门的,经省质监局同意可以直接上报。
5、项目下达。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材料后对所报标准项目组织审查。
强制性标准必要时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评审结束后10日下达年度计划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开年度计划。
二、地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地标准计划项目下达后,在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个环节加强调度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高质量完成制修订工作。
在地标准起草过程中,若发生起草的标准与填报的标准项目不同或终止项目等,应立即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1、地标准征求意见稿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地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工作。
负责起草地标准的单位应制定工作实施案,安排工作进度和工作计划。
起草小组应在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
强制性地标准的编写说明包括以下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写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
(3)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4)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5)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6)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7)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根据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的实施日期的建议;
(8)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地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生产、经销、使用、科研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编写成地标准送审稿,经主管部门同意,函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函报省局。
2、地标准送审稿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报送函及地标准送审稿后,研究确定组织审查的式。
审查式分会审和函审二种。
强制性和重要推荐性地标准采用会审式。
强制性地标准的审查,人数不少于十二。
会审或函审由省局或受省局委托的单位发送审查通知。
会审人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
会议组织单位组织的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家承担。
审查结束后要形成地标准审查意见和修改结果处理汇总表。
会审。
会议由省局主持或委托的单位主持。
地标准起草单位应向会议提交地标准(送审稿)的文本、编写说明、引用规性文件查新证明、重要的引用规性文件等材料。
会议需成立审查委员会(或小组),推举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标准容的审查。
标准容的审查程序主要有:
a)请起草人简要介绍标准起草情况;
b)逐章审查标准,统一意见;
c)形成会议审查纪要。
函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由其授权的单位向有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并由起草单位将反馈意见汇总处理。
起草单位提交函审的材料主要有地标准(送审稿)的文本、编写说明、引用规性文件查新证明、重要的引用规性文件、征求意见表(见附表3)等。
地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修改形成报批稿。
由主管部门函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函报省局。
函报材料包括:报送函、报批稿及其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引用标准查新、参加审查人员)一式三份及word格式存盘的软盘一)。
报送强制性标准报批稿时还需提供英文摘要和“强制性标准通报表”(见附表4)。
3、标准报批稿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报送的地标准报批稿后,组织审查,没有问题的统一审批编号。
三、地标准发布、备案与复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标准报批文件后,推荐性地标准一般在30个工作日完成批准工作。
强制性地标准须在省局上公开征求意见1-2个月后发布。
若在公开征求的意见中有重大修改意见,需经原专家审查组审查后行文发布。
强制性地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留出足够的时间,如有必要,可设置实施过渡期。
地标准发布后,应按照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发布后的地标准目录和强制性地标准的重要容在公告。
地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期一般不超过5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地标准在相应的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四、地标准编写要求
(一) 省地标准的编号由地标准代号、地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37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标准代号。
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标准代号。
示例1:
省强制性地标准:DB37/××××?××××
省推荐性地标准DB37/T××××?××××
(二)地标准的其他编写要求参照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五、地标准出版印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出版印刷省地标准。
印刷应符合GB1.2的规定。
省地标准须在办理备案手续获得备案号后开始印刷。
附件:
附件1:省地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
附件2:省地标准项目任务书
附件3:编制说明
附件4:地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附件5: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附表1:
省地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表
主管部门:(印章)填报单位:(印章)填报时间:填报人:联系:
附表2:
省地标准项目任务书
省地标准项目任务书(续)
附件3:
省地标准编制说明容
一、强制性地标准的编写说明包括以下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写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
(3)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4)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5)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6)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7)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根据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的实施日期的建议;
(8)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二、推荐性地标准编制说明可参照编写
附件4:
《xxx》地标准意见汇总表
附件5:
省地标准《XXX》专家意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