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破产公司申报保证债权的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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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破产企业申报保证债权的条件-
破产企业的保证债权是指债权人在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企业破产后,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担保债权。以保证债权的申报条件为考查对象对破产企业申报保证债权条件有以下几种不同认识:
一、法律文书确认说
保证人破产的,债权人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进行申报。理由是: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5条第(10)项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为破产债权。2、破产法对或然债权未作规定。未经确认的债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不宜得到认定。因此,仅承认已经得到法定程序确认的债权乃慎重之举。
二、区别对待说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无论是否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均有权以破产债权申报;一般保证债权人则应当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理由是:1、连带责任保证之债权人依法享有向保证人直接
追索的权利。2、一般保证之债权人无直接追索权;且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笔者认为,保证人破产的,无论其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及是否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人均有权申报保证债权。该认识基于:
(一)法律理由
1、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是基于《担保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破产法》并无规定对申报保证债权设定限制性条件。最高法院不应以司法解释对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予以限制。
2、最高法院《规定》55条第(十)项,并不排除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保证责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二)事实理由
1、保证是建立在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自愿、合意基础上的。合同意思自治应当受到尊重。破产,不是阻却这种合意效力及实施的合理及正当性理由。
2、对保证债权的实现附加条件、实施限制,客观上变相剥夺了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后果,从而加大了债权人的风险,对保证债权人有失公平。
(三)方法考虑
如果制度安排、处理方法得当,保证债权的不确定性对破产程序产生的影响将可得到圆满解决。1、保证债权处理中,如果破产分配已经开始的,有学者提出的破产财产预留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该冲突。2、追偿权转移及再分配制度,能够较好地重新调整破产权利各方的利益格局,趋向公平。3、考虑规定涉破产案件的特别时效制度,可以解决破产案件因兼顾各方利益而耗时问题,从而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
:赵敏
向其他企业发出的要约应注意那那些问
题?-
;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三、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