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行为性质辨析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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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性质辨析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恶意提起或进行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诱使法院做出利己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或实现其它非法目的,从而严重损害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行为。
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界定,目前我国立法尚无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也争论不止。
笔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具备刑法意义上行为的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的特征,不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审判活动,应当纳入刑法规制,在我国刑法中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已成为规制此类行为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诉讼欺诈;定性分析;司法对策;立法出路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1
在民事经济纠纷及其诉讼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今天,诉讼欺诈现象日趋严重,逐步呈蔓延趋势的诉讼欺诈行为通过法院这一国家司法机关作为其行为的中间桥梁,往往不仅侵害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予以规制。
但是对诉讼欺诈行为性质究竟应当做何界定以及如何实现在刑法中予以规制,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试图对该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期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深入研究有些许裨益。
一、诉讼欺诈的含义及范围界定
我国刑法对此也未做出明确规定,关于诉讼欺诈目前刑法理论界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第一,“诉讼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非法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诉讼非法占有相对人财产或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诉讼欺诈( 又称诉讼诈骗或诉讼诈欺) ,是指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第三,“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欺骗法院,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诉讼欺诈定性的理论分歧及辨析
(一)理论分歧
目前我国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应按诈骗类的犯罪定罪。
如张明楷教授认为诉讼欺诈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不成立诈骗罪,但如其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以相应犯罪论处。
(二)分歧辨析
1、有关诉讼欺诈与诈骗罪
诉讼欺诈在客观行为上主要是通过提供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其“虚构性”与“隐瞒性”与普通诈骗罪在外在形式上确实十分相似,但仔细分析,二者却大不相同。
基于以上不同之处,我们认为,诉讼欺诈行为不应该按照诈骗罪定罪。
2、有关诉讼欺诈与敲诈勒索罪
诉讼欺诈不同于敲诈勒索罪,二者除客体不同之外,最主要是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差异迥然。
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交付财物的行为。
因此,诉讼欺诈行为在客观行为要件上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能以此罪定罪处罚。
3、有关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答复》认为诉讼欺诈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但如其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相应犯罪论处。
三、诉讼欺诈的司法对策及立法出路
(一)司法对策
1、加重民事诉讼法律中对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制裁力度,提高诉讼欺诈的违法成本。
对侵财型诉讼欺诈,可以按照涉案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并支持欺诈行为受害人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律师费、误工费等费用;对非侵财类诉讼欺诈,可加大拘留措施的处罚力度。
2、适度强化法院职权,对较大的疑难案件法院应主动依职权收
集证据,特别是当怀疑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串通欺诈可能时,应加强职权调查,并完善庭审中如证人出庭等相关制度,以增强法庭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与辨别,以防诉讼欺诈的发生和误判。
3、建立诉讼欺诈赔偿制度。
对于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诉讼欺诈行为,只要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应赋予受害人依据侵权行为法请求行为人赔偿其全部实际损失的权利。
(二)立法出路
完善的司法对策确能强化对诉讼欺诈的规制,但不可回避的是这仍然是完善立法前的权宜之计。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是社会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防止诉讼欺诈的根本出路还在于从立法上解决,在刑法当中增设“诉讼欺诈罪”。
鉴于诉讼欺诈侵害的主要社会关系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因此,诉讼欺诈罪在刑法分则的归属上应属于司法犯罪之列。
据此,笔者认为对诉讼欺诈罪的法条可设计为:行为人以恶意提起或进行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诱使法院做出利己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或实现其它非法目的,从而严重受损害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造成诉讼相对人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或使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行为人实施诉讼欺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713.
[2]方福建.论诉讼欺作行为的法律责任[j].河北法
学,2002,(6).
[3]柳忠卫,石磊.诉讼欺诈行为研究[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5).
[4]董玉庭.论诉讼诈骗及其刑罚评价[j].中国法学,2004,(2).
[5]张明楷.论三角诈骗[j].法学研究,2004,(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