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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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注:善意取得亦即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

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

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政策上

则调和了保护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价值冲突之两难,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一环。由于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诸多方面均与占有的法律问题休戚相关,因此,本文拟从占有的视角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

依通说,动产善意取得以让与人的占有和受让人的善意为两大基本构成要件(注: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台1996年版,第124页。

。但我们主张,受让人的占有这一要件也颇为重要。

受让人占有的重要性于“依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问题中,至为明显。众所周知,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因原占有人均已丧失占有,且占有之变动均得自外部认识,故并无问题(注: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出版,第269页。

。但依占有改定方式发生物权让与场合,因让与人仍须占有动产,外观上不足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此际如何权衡动产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来判断可否成立善意

取得,特别在我国现行立法尚无明文规定,又欠缺占有效力之条文的背景下,不无有疑。

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

学说中有四种主张:即肯定说、共同损失分担说、折衷说与否定说。肯定说强调善意受让人信赖让与人的占有的公信力,认为善意取得不能因观念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异,法律既无明文限制占有改定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则应反面推论可成立善意取得(

注: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印,第507页;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版,第270页;梁慧星、陈华彬著:《物

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

。共同损失分担说则在承认这种学说的前提下,主张丧失权利之人有权向取得权利

之人求偿,要求于双方之间均摊所受损失,以求公平(注:参见日本谷口知平《占有改

定と即时取得》,民事判例演习(物权法

,第98~99页,转引自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享有限公司印,第326页。

。折衷说则认为:受让人于受现实之物的交付前,由占有改定所取得的所有权,只不

过为相对性。所有人如比受让人先取得物的现实交付,则受让人不成立善意取得,反之,受让人先取得物的现实交付,则可成立善意取得。否定说则认为:在占有改定场合,无论以何种类型发生,均不应承认善意取得的成立(注: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

与新展望》,中亨有限公司印,第325页。。

我们赞成否定说,其理由在于:

(一

肯定说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现实意义不符。善意取得的现代意义非在于实现原所有人

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的反射效果,而在于积极地使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终极地保

有所有权。于占有改定之际,受让人是间接占有人,此时,人们几乎不可能从占有的

表象来判断所有权的归属,如允许通过建立这种间接占有的方法取代实际交付,就

会使财产已经发生转移的外部表现消失殆尽(注:(德罗伯特.

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托尼.韦尔英译,楚建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93页。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也难以达到。

同时,肯定说忽视了受让人取得现实占有的重大价值作用。动产善意取得的根据不

仅仅单方面基于让与人占有的公信力而使受让人取得其权利,即“以让与人占有的

虚像替代实像,俾资保护权利之取得者”(注:刘得宽

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亨有限公司印,第249页。

,而且另一方面也是受让人的占有受到占有的效力保护所使然。准确地说,善意取得

的成立既要求让与的相对方眼睛里有“客观”的外观事实值得信赖,也须于交易相对

方之外的所有他人的眼睛里也有受让人占有的“客观”存在。否则,何以要求其他人

尊重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何以此时的所有权有对世的效力。也正因为如此,德

国联邦法院强调“善意取得的权利表征,不在于让与人的占有本身,而在于受让人取

得占有的实现”(注: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台1996年版,第131页。,此观点确有道理。

(二折衷说有违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原物所有人(本人

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的本义。众所周知,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强调动的交

易安全而不得不牺牲本人的利益,“本人是法律保护交易安全的外观主义负价值的

主体。令本人承担交易安全的消极影响,缘于本人对于外观事实的形成给予一定的

原因力,它使得法律令本人负担外观主义的不利益无可非难。”(注:丁南:《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载于《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

而于占有改定场合,善意第三人与本人对外观事实的形成均给与一定的原因力,二

者对无权让与人有同等的信赖,此际使本人负交易安全的不利益已失前提。此时不

仅不能厚此薄彼,反而应强调回复所有权神圣之法则,保护真正的原权利人,否认善

意第三人能依占有改定成立善意取得。

同时,折衷说易引起交易相对方之间的纷争,且有违公平观念。首先,诚如共同

分担损失说所指责,折衷说会导致和助长先下手为强的不公平观念,导致交易相对

方矛盾的加剧;

其次,从折衷说立论的基础,即以占有改定方式为双重让与或双重设定让与担保情

形考虑,于本人与第三人均未受物的现实交付前,二者的所有权均属不确定,彼此互

为所有权人,此与物权法中一物一权主义相悖;

同时,这种状态下会导致被告一方胜诉,其结果是二者均不敢主张权利,使有重大过

错的让与方坐享物的利用,难称公平。

(三

共同损失分担说漠视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冲突的现实存在,企图以衡平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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