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090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内容提要:本章介绍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原因、后果,阐述了清偿的概念,介绍了清偿的种类、清偿的主体、清偿的效力,阐述了清偿充抵规则、第三人清偿制度、代物清偿制度,阐述了合同解除的概念,介绍了协议解除合同和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这两种解除情形,分析了解除权的性质、发生事由,阐述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和消灭原因,阐述了合同解除的效力,表述了抵销的含义、性质、种类,阐述了法定抵销的条件,介绍了约定抵销规则,介绍了免除制度和混同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原因、后果;理解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的概念;熟练掌握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
重点:代物清偿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效力;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清偿抵充的规则;第三人清偿的构成要件和第三人清偿的效力;抵销的概念、性质、种类;法定抵销权的成立条件、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效力;提存的成立条件。
难点:清偿抵充的规则;第三人清偿的构成要件和第三人清偿的效力;法定抵销权的成立条件、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效力;
考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原因、后果;清偿的概念、种类;代物清偿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效力;清偿的主体和效力;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种类、后果;清偿抵充的规则;第三人清偿的构成要件和第三人清偿的效力;抵销的概念、性质、种类;法定抵销权的成立条件、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效力;提存的概念、成立条件、提存的效力;免除的概念和效力;混同的概念和效力。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民法理论中“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两个概念的位阶相同,都是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都是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前者不具有溯及力,后者具有溯及力。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债权人免除债务;二是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期待利益,因而合同之债的消灭事由通常表现为债的履行。《合同法》第91条列举了合同终止的数种情形,如履行、解除、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此外,还包括: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附终期的合同,终期届至;专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本身的债权或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死亡。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其一,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止的,合同关系全部消灭;部分终止的,合同关系部分消灭。
其二,从属于主权利义务关系的从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其三,相关债权凭证的返还、涂销,或者债权消灭事由的记载。
其四,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合同的履行是指为了满足债权,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实施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清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清偿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清偿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债务人清偿与第三人清偿
清偿即债的履行,应当由债务人进行。债务人清偿属于清偿的常态。债务人依据债的内容清偿完毕,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偿的,属于第三人清偿。第三人清偿后,虽然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但是债的关系并没有彻底消灭,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普通清偿、代物清偿、新债清偿
依据债的内容进行清偿的,为普通清偿。普通清偿为常态。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其他给付替代原定给付而为清偿的,属于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因债之关系双方的约定而成立,因而一旦清偿完毕,原债的关系因代物清偿而消灭。
通过设定一个新债务来清偿旧债,并以新债的履行来替换旧债的履行的,为新债清偿。新债清偿改变了清偿的方法,因此必须经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同意。
新债清偿与代物清偿的区别:前者给付的内容可以不发生任何变化,后者给付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前者属于间接给付,后者属于直接给付。
(三)单纯清偿与附保留清偿
依照债的内容为给付,并不表示任何异议的,为单纯清偿。单纯清偿为常态。
当事人在清偿时就债之关系的存在、效力表示异议的,为附保留清偿。当债务人对债之存在或有效表示怀疑,又恐不为清偿将承担责任时,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之存在为条件而清偿,或者一边为清偿一边否认债务之存在。此种清偿属于附保留清偿。
三、清偿的主体
清偿的主体为清偿人与受领清偿人。清偿人是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代理人。
四、清偿的效力
清偿的效力为债的消灭。全部清偿的,消灭债之全部;部分清偿的,消灭债之部分。
五、清偿充抵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确定该给付抵充某笔债务的规则。
适用清偿抵充规则的条件;
其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其二,数宗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
其三,清偿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都债务。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首先按照约定抵充规则进行抵充。
所谓约定抵充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抵充规则进行抵充。
法定抵充规则如下: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债务人应为之给付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除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六、第三人清偿
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债务人以外的民事主体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
(一)第三人清偿的构成要件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清偿
不能由第三人清偿的债包括: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特别的智能、技能、设备等为必要的作为债务;委托、寄托、雇佣、承揽等具有信任要素的债务等。
2.合同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的约定
3.具有债权人不得拒绝第三人清偿的情形,或来因债务人之异议而拒绝第三人清偿的情形
4.属于有效清偿
所谓有效清偿是指符合清偿要求的清偿。有效清偿的后果是债的全部或部分消灭(全部清偿的,全部消灭;部分清偿的,部分消灭)。
(二)第三人清偿的效力
1.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1)债的关系消灭。
(2)返还凭证或交付受领证书。
(3)清偿抵充。构成清偿抵充要件的,清偿抵充后果归属于债务人。
(4)选择权行使的后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属于选择之债,且选择权由债务人享有的,就债务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人等)在清偿债务时享有选择权。选择权行使的后果归属于债务人,因选择不当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