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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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答:《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¾­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¾­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件、资料。

2.《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是如何规定的?

答:《税收征管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4.纳税人在办理哪些涉税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答: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帐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¾­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5.关于税务登记的报验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6.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如何处理?

答:《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7.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对其怎样处理?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0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何种处罚?

答:《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¾­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办法的报送备案是怎样规定的?

答:《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11.对使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计帐和核算的,《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书面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4)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12.《税收征管法》中对使用税控装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税收征管法》第23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管理有那些规定?

答:《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7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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