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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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间借贷担保人判决书
张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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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涿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xx,男。
委托代理人孙xx、李xx,均系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男。
被告李xx,男。
被告冯xx,男。
张xx与李xx、李xx和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李
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和冯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原告与被告李xx 于20XX年在北京打工时认识,并相处为知心朋友。20XX 年被告李xx因其弟弟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急需钱治疗。被告李xx以此向原告借款,原告基
于和被告李xx的朋友感情以及其弟弟伤情紧急,在被告李xx家,借给被告李xx和李xx人
民币210000元。20XX年11月20日被告李xx和李xx 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冯xx对以
上债务做了担保。后因被告李xx和李xx不能一次还款,于20XX年12月1日给原告作出了
还款计划,约定用被告李xx的一处房产抵押给原告,并保证于20XX年6月归还以上借款,
被告冯xx也在还款计划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但是被告一直未按期还款,请求判令被告李
xx和李xx偿还借款210000元和利息5192.7元,被告冯xx承担担保责任,诉讼费由三被
告共同承担。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李xx、李xx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李xx(李xx)父子二人借取张xx人
民币现金21万元,担保人冯xx。2、还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李xx、李xx父子借取张xx现金人民币21万元,因不能一次还清,李xx、李xx
本人愿将房产抵押给张xx(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证明),于20XX年6月还清所有借款,如到期
还不清所有借款,李xx、李xx愿将房产及所有私有财产拍卖偿还借款。担保人为冯xx。
3、被告李xx的涿房权证涿私字第0005363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
4、原告制作的关于被
告李xx、李xx应付的逾期利息明细表一份,证实被告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数
额。
被告李xx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口头辩称其并没有在北京打过
工,原告所诉的借款是原告父子和被告李xx父子在广西搞传销形成的,其认为因搞传销形成
的债务是非法债务,如果法律规定让偿还其就偿还。被告李xx提交由其记录的关于传销内容的笔记本一份。被告李xx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被告冯xx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如下:1、原告提交的逾期利息明细表和房
屋所有权证,被告李xx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实质异议,以上证据具有证据效力。2、原告提
交的借条和还款协议,被告李xx认为,两份证据系其书写,当时其父亲没有在场,其父亲的
名字是其写的,手印也是其按的,本院认为,对被告所提的李xx代签李xx名字的事实,原
告表示认可,原告未能提交李xx当时在场或者事后追认的证据,因此该借条中关于李xx向
原告借款的内容不具有证据效力,其他内容具有证据效力。3、被告李xx提交的笔记本,原
告提出异议,认为该笔记本只能证实被告李xx曾搞过传销,不能证实其与原告共同搞过传销
以及否定借款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异议成立,被告李xx仅提交一份自己记录的关于传
销的笔记,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否定原告提交的借条,该笔记不具有证据效力。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XX年7月左右,被告李xx
向原告借款210000元。20XX年11月20日,被告李xx 以其和其父亲李xx的名义,为原告
出具了借条,并代其父亲签名、按手印,被告冯xx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名。由于被告未
能按时还款,20XX年12月1日,被告李xx对以上借款做了还款计划,约定于20XX年6月
还清所有借款,并用其座落于xx县xx镇xx村的房屋作为抵押,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
给了原告。被告李xx仍然代其父亲在还款协议上签名、按了手印,担保人被告冯xx签名。
该借款至今未偿还。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至20XX年10月2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按6个月)计算,被告借款210000元,应当支付利息共计5192.7元。本院认为,被告李xx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
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李xx系共同借款人,要求被告李xx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在庭审
过程中,原告和被告李xx均认可借条上李xx的签名系被告李xx所签,原告未能提供借款时
被告李xx在场或者事后被告李xx追认借款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
不予支持。被告冯xx虽然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但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名,
与原告构成保证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李xx与原告在还款协
议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现期限
已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
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
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
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李xx向原告借款,虽然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双方在还款协议中,已
经对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李xx
从双方约定的借款偿还期限以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
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
连带(:抵押借款合同判决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冯xx在原告与被告李xx的借条和还款协议上以担保人的
名义签字,同意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其仅仅在借条和还
款协议上签名,双方没有对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被告冯xx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