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赞成网络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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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1:
各位老师,对方辩友,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方赞成网络实名制。
在我开始我的结辩之前,我首先要……(对方辩友一再地提到美国,我就想告诉对方辩友一个现实,9•11之后,美国就强调所有手机都必须支持手机实名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控制犯罪,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不过,美国有严格规定,只有少数机构才能有权利对用户进行定位跟踪,而个人用户之间的定位,政府也有严格的条令。
除了家长担心而定位未成年人外,任何个人定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可见,只要监管到位,实名制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网络实名制是要求网民们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并通过验证后,才能在各网站留言板上"灌水"。
“实名制”最主要的就是防止和打击“心怀叵测的网民在网站BBC上匿名发帖,对特定当事人侮辱漫骂,肆意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人权”。
经过整场的辩论,我方总结出了以下⑥点:第一,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越来越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所以我们不应该网上一个生活,网下一个生活。
网络最吸引人的地方不是“匿名”,而是沟通起来更方便,更快捷。
至于有些人匿名来侮辱别人,现在无论日本还是韩国,很多人的ID都是和每个人联系在一起的。
有关部门完全实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追查到他们的,只不过现阶段还没有追究他们,所以匿名完全没有必要。
第二,有利于净化网络气氛。
实名制有利于言论者的自我约束,而收
敛中伤他人的言论。
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的世界,其最大特点就在于“匿名”,互联网很流行的一句话“在网络世界里,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话充分体现了网络的匿名性。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匿名”的弊端逐渐显现。
网上的匿名攻击、发泄并不是所谓的言论自由,互联网的自由魅力并不体现于此。
相反,互联网环境需要净化。
所以,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无疑可以让这样的这些人在相违背道德甚至法律的时候有所顾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
第三,有利于实施司法公正。
实名制有助于网络纠纷的责任追究,便以对言论者的根源追溯。
实行网络实名制就仿佛给每一个网民佩戴了一张电子身份证,对于警方来说,在必要的时候,将会很容易的找到需要的人的资料,这为司法部门的工作提供了便捷。
第四,有利于诚信这一民族精神的回归、重塑和提升。
互联网也是真实世界的一个反映,不会独立于真实世界而存在。
在真实的世界中,人身攻击的事情是不允许的。
那么,在网络世界就可以了吗?大家可以合理、公开地讨论,网络世界也是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的。
既然大家的行为没有违反什么,为什么不能用实名呢?
第五,实名制使话语权有了影响力。
必须承认,实名制会让部分人的网络话语权受到一些影响,实名发表见解,特别是对于敏感话题,会
让一部分人有所顾忌,客观上限制了他们的言论自由。
但同时也要意识到,匿名的话语权本身就不具备很强的社会影响力,人微言轻的话语权可能也不是发言人本身所愿。
第六,有利于遏制利用互联网犯罪的发生。
最后,套用博客中国发起人方兴东的一句话,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越来越融入我们的生活中,它最吸引人的地方,已不是匿名,而更是其坦诚快捷的沟通方式呀,对方辩友。
实名让网络更自由,实名让网络更整洁,实名让社会更诚信。
综上所述,我再一次重申我方观点:网络实名制好!谢谢
正方四辩2:
首先我要指出对方在整场辩论过程出现出现的一些问题:1.网络实名制并不要求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实姓名。
网络实名制只是要求网民在注册之时使用真实姓名和真实资料,在成
功注册结束后,虚拟世界中还是可以另外起名字的。
2.对方一直在强调实行网络实名制会侵害公民的隐私及言论人身自由。
但是言论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社会、国家的权益为前提。
当今很多犯罪分子正是利用网络进行违法活动,去侵犯他人、社会、国家的权益。
实施网络实名制,必然会使这一类现象大量减少,从而有效控制网络上不负责任,攻击他人的行为。
而对于普通公民,既然没有违法,自然这项法规不会对其造成伤害。
而如果担心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名制来伤害普通公民,那么我们早该知道,网络上早就已经出现了人肉搜索,犯罪分子根本不必非得靠着你的实名制才能伤害我们的公民。
相反的,网络实名制更有利于保护大多数公民的权益不受侵害。
3.对方说现在我国实施网络实名制技术不成熟。
首先让我们想一下,如果我上大学家里钱不够,条件不成熟,所以我上大学就是弊大于利的吗?其次,对方同学这样说的时候已经承认了如果技术成熟了那肯定是利大于弊的,其实对方同学是拿现行技术下的实名制和技术完备下的实名制进行的比较,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会是一蹴而就的,它必然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
最后我再一次重申我方观点:我方坚持认为网络应该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最显著的优点是有利于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
我们的主要论据是网络环境虚拟性、开放性和无强制性使得人们可以在网上无所顾忌,任意发布传播虚假、不良信息而不受制约,因为网民不必为此承担法律的责任,也不会因此受到惩罚,所以常常轻易越过道德的和法律的底线。
恶意的谣言、中伤、人肉搜索不仅常常给现实生活中的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使他们的公民权利受到极大侵害,而且会给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很大的破坏。
受网络之害的事件目前已屡见不鲜,一些事件甚至给整个社会都带来了不良影响。
这些导致社会混乱的事件让我们越发感受到的是一个缺少监管和驾驭的网络的强大杀伤力!而实名制的推行有助于网络环境的净化;有助于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因为实名注册将使得网民因真实身份的公开化而收敛行为,一旦出现网络纠纷也利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此外,实名制的建立也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们对政府的批评建议会更加正式,企业、组织、个人之间的相互攻击会大大减少。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网络应该实名制
正方四辩3: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
在我的总结陈词中,首先我要提醒对方辩友。
实名制其实大家并不陌生,储蓄实名制、股票交易实名制、住房实名制等等,都已经渗透到了大家的现实生活中,既然现实中有了那么多利大于弊、行之有效的实名制,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对互联网实名制心存过多的疑虑。
当然,网络实名制与现实生活中的实名制在影响面和操作上都有很大的区别,但其本质都是一种行业的行为规范,都是利国利民的改革措施。
网络实名制的出发点一方面是要减少虚假信息、增强互联网的诚信,另一方面要求公民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其初衷和最终目的都是好的,这将是使互联网更靠近生活的举措。
其次,网络实名制并不是我们中国的专利,韩国在因特网的普及和应用上走在世界前列,但网络在给韩国人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这促使韩国成为最早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之一。
一开始,韩国民众也是争议不断,而后来出现的崔真实等一些明星纷纷因网络流言而自杀,给民众带来极大的震撼,现在越来越多的韩国民众认识到了网络实名制利大于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请问对方辩友,难道我们非要等到我们国家也出现许多人甚至是你们自己的家人因网络流言而痛不欲生甚至自杀的悲剧,才会意识到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好处吗?
第三,实行网络实名制利大于弊最主要的理由是:1、实行网络实名制可以建立良好的互联网秩序,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虽然它可能限制人们随意在网上发泄负面情绪的行为,
从理性上看这显然利大蔽小;2、长远的发展来看,互联网实名制对于互联网全球化的发展起到了知识产权保护作用,这是一个极具时代意义的决策,虽然它可能限制人们随意在网上盗用他人的知识成果,从法理上看更是利大蔽小;3、我国有将近3亿的网民,任何被视为小问题的问题,在这样庞大的数字面前都将变成为天大的问题!因此,通过实行网络实名制以唤起这世界上人数最多的网民的自律意识,使他们少一点任性自由的空间,从现实上看绝对是利大蔽小的好事啊!
刚才在整个辩论过程中,我方辩手已经把实行网络实名制利远大于弊的理由阐述的相当的透彻,而对于对方的阐述,我方本着“小错不纠,大错不放”的宽让原则将对方缺失总结如下:(现场看对方的辩论词)
1、(实行的利与弊的问题,并非是能不能实行的问题)
2、(言论自由问题)
3、(实行中的困难问题)
总之,实行网络实名制所带来的利益将是不可估量的,无论是社会的进步还是个人的发展,都将起到一个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所带来的消极因素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将会逐步得以克服。
最后,再次重申我方观点,网络实名制利大于弊!
谢谢!
反方四辩1: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对于对方辩友的一些观点,我仍然不赞同。
首先,对方辩友认为,实名制有利于减少网络诈骗、谣言诽谤的发生,能减少网络犯罪。
但是,网络实名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上存在的各种问题。
对于网络上的蓄意犯罪者,不可能通过实行网络实名制来阻止其犯罪,他们依旧可以通过盗用他人真实资料,编造虚假信息等方法实施犯罪。
而且,实行网络实名制后,人们警惕性的下降反而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更何况,随着科技的发展,众多防护软件已经可以有效的过滤网络的不良信息。
而且,从目前情况看,凭有关部门的技术手段,没有实行网络实名,一些利用互联网犯罪的人不也被‘揪’出来了么?来自公安部的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网络犯罪的侦破率达到78%,在现有制度和技术条件下,我国已经能对网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再去打造一个与现有制度功能重复的制度,是不是重复建设呢?。
其次,对方辩友认为,网络实名制能净化网络舆论环境,不再让恶意的谣言、中伤、人肉搜索给现实生活中的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也给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很大的破坏。
但是,想要通过强制实行网络实名来解决,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限制言论自由,正所谓大禹治水,不能盲目堵截,正确引导才是正途,否则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
正如我们不能因为空气中有尘埃就拒绝呼吸一样,不能仅仅因为极个别网友的不良言论就否定网络基于其虚拟性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强制全体网民收缩空间,这样做必然会矫枉过正,反而会造成网友抵触情绪高涨。
而且,监督应当“鼓励”而不是“过滤”,及时解疑释惑,引导网上舆论。
对方辩友还提到,网络实名制并不要求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实姓名。
网络实名制只是要求网民在注册之时使用真实姓名和真实资料,在成功注册结束后,虚拟世界中还是可以另外起名字的。
强调“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部分实名制,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将这种说法视作是对方辩友承认实名制这种制度具有巨大弊端,而想通过一种技术手段来掩盖这种弊端呢?至于对方辩友认为的,实名制是对网民诚信度的考验,能够传达诚信的民族精神。
但是,对方辩友有没有想过,网络社交只是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诚信的回归这么大的一个命题不是仅仅网络实名制就能得到解决的。
互联网之所以成为公民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源自于网络发帖举报的匿名性和放大效应,这既能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也可以避免石沉大海。
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拓宽和畅通网民诉求渠道,引导网
民合理、有序地发表言论。
并非所有网民都是“愤青”,没必要“一棍子”打死。
网民发表的意见,也有一些谣言、语言暴力等问题,但毕竟是极少一部分,如果为防范极少数人的不良行为,而让全体网民“收缩空间”,这样做会不会“矫枉过正”呢?抑制正当批评言论多于打击反动宣传言论,信息泄露风险多于信息安全保障,付出高额成本多于现实社会意义。
对于个人言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针砭时弊。
对于网络安全,信息泄漏风险,庞大数据维护,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对于社会进步,民主制度损害,舆论监督失效,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社交网络不应当实行实名制。
反方四辩2:
谢谢主席,大家好。
很荣幸由我来为本场辩论作总结陈词。
首先,我想再次重申我方观点。
我方坚持认为网络实名制是网民在登陆因特网时必须提供真实姓名与有效证明并以之示人的制度,评判它利弊的标准在于是否满足在不侵害公民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文化的进步与发展。
我方一直承认网络实名制有其固有的优点,但这些有点均是建立在其巨大弊端上的。
对方一直在和我们强调“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部分实名制,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将这种说法视作是对方辩友承认实名制这种制度具有巨大弊端,而想通过一种技术手段来掩盖这种弊端呢?
其次,我想指出对方辩友的几个谬误。
纵观整场辩论,对方辩友一直都在跟我们强调,网络实名制可以如何有效地遏止网络犯罪,可以如何有效地实施网络监督。
那么我就想请问对方辩友了,难道我们现有的制度就不可以么?难道我们现在的网络做不到有法可依,有律可从么?显然不是的。
来自公安部的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都有数百万人因为进行各式网络犯罪被刑事和行政处罚,网络犯罪的侦破率达到78%,在现有制度和技术条件下,我国已经能对网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在这个已经有了暖气的屋子里还需不需要安空调?你已经穿上了羽绒服,还需不需要再套个军大衣?斥巨资去打造一个与现有制度功能重复的制度,是不是重复建设呢?是不是对我们社会公共财产的不负责任呢?是否能称得上利大于弊呢?我想这些道理对方辩友不是不明白,只是装得稀里又糊涂。
对方还和我们谈到了言论的自由。
网络世界之所以被如此多的人喜欢,原因何在?就是因为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我们可以摆脱现实世界身份对于我们的约束,从而获得精神上自由驰骋的快意。
我方绝不否认一群马匹有害群之马,但因为此我们就对所有的马匹带上嚼子关进笼子,剥夺他们自由驰骋的权利,我想请问对方辩友这公平吗?为了防止一匹害群之马而锁住全部的马,这是利大于弊的吗?把现实世界中的身份带到虚拟世界中去,是否是虚实不分,黑白混沌呢?
《宪法》中赋予我们每个人匿名监督和举报的权利,这无疑是民主法治进程的一个进步,那么现在实行了网络实名制,还如何来保证这项制度的施行呢?我想请对方辩友在陈词中为我解释。
对方辩友是不是要来个历史的逆袭,除掉这种进步呢?退一步讲,即便对方所提的所有优点都成立,那么比之于民主法治进程的退步这样的弊端,孰重孰轻呢?我想大家心里都明白。
抑制正当批评言论多于打击反动宣传言论,这是不是弊大于利?信息泄露风险多于信息安全保障,这是不是弊大于利?付出高额成本多于现实社会意义,这是不是弊大于利?于个人言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针砭时弊,弊大于利;于网络安全,信息泄漏风险,庞大数据维护,弊大于利;于社会进步,民主制度损害,舆论监督失效,弊大于利,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网络实名制弊大于利。
反方四辩3:
反方:网络不应该实行实名制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表现,但是也不得
不指出对方辩友的几点错误和误区。
对方辩友一直在说网络实名制的好处,强调利大于弊,但是评判应不应该实行不能来武断评判好处和弊端的孰大孰小,你也没有标准也证明大于小于的问题,只
是在罗列好处,护士弊端,故我方认为没有可比性。
Q1:多种方式都可以确认一个人的身份,抓犯人的方式也有很多种,没有必要非得实行实名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杨吉说:“难道我们只有通过网络实名制,才能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么?从目前情况看,凭有关部门的技术手段,没有实行网络实名,一些利用互联网犯罪的人不也被‘揪’出来了么?”Q2:对方辩友一直在纠缠韩国不放,但是地球上不是只有韩国一个国家,所有的网络也不都是韩国的网络。
世界各个国家,每个国家的各个地区,网络发展的实际情况差别悬殊,甚至很多国家地区连网络都没有,所以不同地区没有讨论的可比性,故我方认为韩国没有过分讨论的必要.
Q3:对待问题我们辩证来看,任何东西我们都要看到其好处和弊端,我方不否认网络实名制有其实行的好处,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也提醒对方辩友,更不要忽视网络实名制的弊端,尤其是隐性的弊端和挑战更是不能忽略不计。
Q4:对方辩友一直在提发展趋势,是在跟我们讨论未来吗?未来的事伟大的先知们说了都不算,更何况我们,故我方是以有自知之明的态度,来对待辩题,也希望对方辩友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任,才能符合对方所说的言论自负嘛!
Q5:对方辩友一直在说网络实名制是未来网络发展的趋势,先不说它是不是发展趋势,因为我们只能说网络优化是一种趋势,即使暂且认为它可能是发展趋势,那是趋势就应该去实行吗。
趋势只是大家倡导的方向,而不是非要应该实行。
所以我们还是踏踏实实,严密考虑客观条件的限制,实际情况实际分析,才能让我们在社会主义道路上走得更远更流畅。
而我方认为,评判应不应该实行的标准是可不可行,有没有必要和危害考虑三方面。
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总结我方观点:第一,网络实名制不可行。
首先,目前来看,法律不完善,网络技术达不到,群众基础不广泛等多方面原因直接导致实名制很难实行。
况且,网络其独有的复杂性不容忽视,它已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难想象,动一发而动全身,一次大规模的网络改革必然会带来了一连串的问题,没有周全的考虑,没有严谨的基础建设等外界条件,就大肆宣扬实行实名制,我方认为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表现。
故我方认为网络实名制不可行,故不应该实行。
第二,网络实名制没必要。
我方一辩已经指出,网络之所以是大家的网络,之所以被这么多人喜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这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它给予网络用户一个隐私和言论自由的方便,我们才能不用担心和顾虑在现实必须顾及的问题,而可以率真的发泄我们的情绪,表达我们的真实想法。
但是,如果如对方所说,一旦网络实行了实名制,我相信不管是前台实名制还是后台实名制,多少我们会有所顾忌,毕竟我们的真实身份就放在那里,不管是你看到还是没看到。
所以这样继续我们网络的繁荣发展有何不可呢?如果对方非要拿网络上那些少数人所犯的危害纠缠不放,那我来告诉对方辩友,我们完全可以在保证现行网络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加强监管、整治等实际可达的措施来打击这些行为,而没必要去实行实名制这个目前来看,非常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
故我方认为没有必要实行就不应该实行。
第三,网络实名制本身具有弊端。
首先实名制会限制了公众言论自由。
近年来,互联网已成为当前公民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已将网络列为新增的举报渠道之
一,网民也一直诉求:要“拓宽渠道”而不是“收缩空间”。
试想,如果实行了网络实名制,那么即使是后台实名制,普通百姓还敢从网络上举报监督吗?我们要承认,总是有一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人存在,网上举报的渠道相信不会长久。
再者,如果实行了网络实名制,一旦信任网网络遭到破坏,或者被侵入,或者已被损坏,相信后果真的是不堪设想,远比犯罪等危害大的多。
综上所诉,网络不应该实行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想要实行,需要满足三方面条件:所需要的一切条件成熟,能准确达到执行的目的,又不产生新的问题。
显然,事实是这三个方面一个我们都达不到。
所以现在,还是让我们冷静下来,实事求是,严谨对待,为网络的健康发展寻求切实可行的发展道路,沿用伟人的那句话,革命尚未完成,希望我辈继续努力!最后,我将以非诚勿扰上的一段话结束我方的辩论
你见,或者不见我实名就在那里监视你我言行
你念,或者不念我阴影就在那里挥之不去
你跟,或者不跟我
我的真实信息就是不想被人提起不容置疑
不要强迫让我改变这样
会让我离你越来越远所以
珍惜不晚实名再见
反方四辩陈词4:
谢谢主席,大家好!
众所周知,从2002年4月29号的“李希光事件”开始,网络社交平台是否实行实名制就成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诚然,正如对方辩友所说,实名制在减少诽谤、侵犯他人隐私以及建设网络公信交流平台上,的确有显而易见的作用,在网络行为失当甚至犯罪发生后,有关部门追究起来,效率也比较高。
当然,对于以上几点,我方大可大方承认。
但是,我要再次提醒对方辩友的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实施网络实名制的条件与为此付出的巨大代价。
首先,实施实名制的前提是铺就一条制度与法律保障的道路,在保护网民人身权力和防治网络侵权之间求得平衡。
对此,对方辩友也在一直跟我们强调说:凡事都要有一个发展的过程,随着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我们的法规政策会越来越健全,网络技术也会越来越完善。
是,对方辩友说的都没错。
但是,我想在座的各位,对于刚才我方二辩举出因言获罪的案例,应该记忆犹深!如其中之一的2009年山东曹县青年段磊因在网上实名举报该县庄寨镇委书记郭峰,以涉嫌诽谤罪而被提起公诉。
面对这一桩桩因言获罪的案例,我们痛感当下的中国“实行实名制”实在是太过于超前了,而且超前的近乎奢侈。
试想,网络平台的真实严肃与实名制可能造成的因言获罪等网民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相比,实名制所能限制的网络谣言、诽谤与网络对于公权部门的有效监督相比,究竟孰轻孰重,我想在座的各位,比赛至此,心里应该早已有数。
近年来,党和政府各级领导与普通民众通过网络交流日益频繁,互联网已经成为当前公民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在新增的举报途径中,网络就是其中之一。
再者,互联网上出现的诸多问题其根源并不在互联网,而是社会症候群的投射。
互联网上偶尔可见的宣泄与怒气,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实世界缺乏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他们的意见不被倾听,他们的诉求不被回应,因而只好转战互联网。
只有现实问题解决了,躁动情绪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