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外汇资金头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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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XXX农村信用社
外汇资金头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农村信用社辖内外汇指定机构资金头寸管理,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资金头寸是外汇指定机构存放在境内和境外银行可随时动用的外汇资金余额,主要由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外汇业务损益)、结售汇综合头寸和外汇存款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外汇指定机构应加强对外汇资金的流动性监测,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在确保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外汇资金头寸管理
第一节外汇资本金管理
第四条外汇资本金是从事外汇业务的法定准备金,外汇指定机构外汇资本金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
第五条存放境外一家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数额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25%。
第六条外汇资本金除保留最多15天的购付汇金额外,剩余资金应存定期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外汇理财,以追求较高的收益率。
第二节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七条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外汇指定机构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八条目前,外汇指定机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为500万美元,应按日监控结售汇综合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0 ~500万美元的区间内。
第九条外汇指定机构按日统计结售汇头寸,并于次日上午10.00点前向当地外管局上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第十条外汇指定机构应将每个交易日发生的,达到下例标准的大额交易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一)经常项目下单笔结汇或售汇金额超过等值500万美元的交易;
(二)资本项目下单笔结汇或售汇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
(三)同一客户经常项目下月累计结汇或累计售汇金额
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
(四)同一客户资本项目下月累计结汇或累计售汇金额等值超过2000万美元的交易。
第三节外汇存款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境外汇入汇款不结汇直接转存或购汇时,形成外汇存款,同时增加外汇资金头寸。
第十二条外汇存款形成的资金头寸可以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发放外币贷款,但不得进行结汇、也不得在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买卖。
第十三条为确保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外汇流动资产不得低于外汇资产总额的30%,不得低于外汇流动负债的60%,其中:三个月内可动用的外汇资金头寸(含三个月内到期的流动资产)不得低于外汇总资产的15%。
第三章头寸调拨
第十四条外汇指定机构负责对外汇资金头寸进行匡算和调度并负责外汇账户管理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外汇头寸调拨实行逐笔审批制。等值50万美元(不含5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指定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50万美元的由其分管行长审批。
第十六条头寸调拨只能在外汇指定机构在境内或境外开立的账户间进行,须双人操作,换人复核。
第十七条外汇指定机构应随时将综合业务系统中的各外汇账户余额与账户行发来的对账单(MT950报文)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表相符。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