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头寸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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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头寸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头寸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的总规模,由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并参考公司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情况决定和调整。

第三条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应当是公司自有或者合法获得的资金和证券。严格禁止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五条经纪业务总部及营业部负责收集整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需求,及时向信用业务总部反映客户需求的重大变化情况。

第六条信用业务总部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管理,对融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及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负责汇总分析客户融资融券需求,向财务总部提交客户融资融券需求申请。

第七条可融券源分为自营部门提供和信用业务总部自行购买

两类。自营部门提供券源的,由自营部门根据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开展情况、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要求,向信用业务总部提供可供融出的证券。

第八条财务总部负责对信用业务总部提出的资金需求进行审

核并进行相应的资金准备,根据结算托管总部每日提供的净交收额进行资金划转。

第九条自营部门提供券源的,由自营部门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券源划拨指令,按照结算标准化流程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业务;信用业务总部自行购买券源的,由信用业务总部负责记结算公司发出券源划拨指令,按照结算标准化流程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业务。

第三章自有资金头寸管理

第十条公司融资业务总规模按年规划。

第十一条财务总部在对公司资金头寸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做好未来融资融券业务可用资金头寸的测算和安排,并针对有关情况及时与信用业务总部沟通。

第十二条财务总部应保持公司可调拨自有资金总量不低于客户融资总规模。公司可调拨自有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它可即时变现资产等。

第十三条信用业务总部应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对客户最大融资规模实施参数控制,保证实际融资业务规模控制在公司规定的融资规模范围内。

第十四条资金调拨流程:

(一)信用业务总部资券管理岗资券管理岗于T日9:00之前根据T-1日交易的交收金额向财务总部提交《融资融券资金付款单》;

(二)财务总部做好融资专用账户所需资金准备,并于T日9:00根据T-1日交易的交收情况,于T日15:00前完成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划款;

(三)结算托管总部于T日15:30前查询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和T日预交收数据,将需要补足的T-1日交易的交收资金和T 日预交收额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款,同时提示财务总部从融资专用资金帐户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款,避免信用交易的相关品种证券出现待交收;

(四)结算托管总部于T日16:00前完成T-1日交易的资金交收。

第四章自有证券头寸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融券业务总规模按年规划。

第十六条公司向客户融出的证券仅限于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在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的证券。

第十七条公司持有未解除限售股份不可作为券源转入融券专用账户,也不可向客户融出。

第十八条信用业务总部应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对客户最大融券规模实施参数控制,保证实际融券业务规模控制在公司规定的融券规模范围内。

第十九条(一)自营部门提供券源的,券源转入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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