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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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职能,规范人民币发行库管理,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的金库。

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

第三条发行库根据经济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需要设立或撤销。

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

第四条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

第五条发行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

第二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七条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营业管理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担任。

总行重点库库主任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主任为重点库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主任)、印钞造币厂厂长,副主任接受库主任授权履行库主任职责。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保证本级发行库正常运作与安全;(二)选好、配足发行库人员,组织好考核工作;(三)监督制度执行,对本级发行库发行基金及库存实物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辖属发行库安全负督导责任;(四)履行查库职责;(五)掌管发行库备用门。

第八条各级发行库应当配备专职管库员,总行重点库、分库和中心支库不得少于三名,支库不得少于两名。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银行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头寸是指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但用于经费开支等非业务经营性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及现金除外。

资金头寸管理是指资金头寸运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备付金管理、头寸报表与资金需求动态预测、头寸调度、存放同业管理、头寸管理考核、监督与检查等。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部、各支行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总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行领导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占用,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五条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统一调度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头寸集中是指各支行必须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清算账户,不允许在任何其他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县域支行除外);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并负责对各支行资金头寸进行监控;各支行负责本行资金头寸管理。

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清算中心、现金营运中心、授信管理部、稽核检查部等部门及各支行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既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六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运用金融市场工具筹集资金、运作头寸,负责监督各支行头寸变化情况;第七条清算中心是全行人民币资金账户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控制人民币资金账户的信用风险;负责对各支行开立、关闭人民币清算账户进行审批;负责对各支行使用人民币清算账户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制定银行人民币资金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在人民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根据计划财务部的通知办理资金头寸调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银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七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此外,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大额现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决定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意义近年来,多元化支付体系快速发展。

为构建和谐流通环境,降低社会现金流通总成本并防控风险,有必要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加强公众大额用现引导。

鉴于各地经济金融情况各异,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是当前形势下推进大额现金管理的有效路径,有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验证最佳的操作方案,逐步推广合理用现理念,为建立大额现金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总体安排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

(一)落地实施阶段(2021年6月底前)。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见附件)统筹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其中:2020年6月底前,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准备,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展试点;2020年9月底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浙江省、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本通知。

本通知对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法规进行了梳理整合。

现通知如下:一、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以下简称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核定银行头寸限额并进行日常管理。

(一)政策性、全国性银行的头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和日常管理。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和管理。

外汇分局可授权辖内中心支局对银行头寸进行日常管理。

(三)外汇分局拟核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上限超过10亿美元(含)以及核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应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核定。

三、头寸的管理原则(一)法人统一核定。

银行头寸由外汇局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不对银行分支机构另行核定(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二)限额管理。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等因素对头寸采取核定限额的管理模式。

(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

银行应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而不是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头寸。

(四)按日考核和监管。

银行应按日管理全行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限额内。

对于临时超过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

(五)头寸余额应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2•【文号】汇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2006年6月2日汇发[2006]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外汇市场发展的需要,促进外汇指定银行完善汇率风险防范机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本通知所称收付实现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市场交易在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三、实行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后,银行应根据本行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按照《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说明(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计算本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报送新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见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以下简称汇发69号文)附件中原《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废止。

四、银行应按照以下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之前,分别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电子文件为EXCEL格式)。

银行头寸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银行头寸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银行头寸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头寸管理考核工作,增强头寸管理风险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在总行业务指导与支持下,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本考核面向洛阳银行全体分行机构和各部门及业务岗位,考核内容包括存款和贷款资产负债、外汇和买卖国债等银行头寸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三、考核内容(一)头寸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1.账户开立审核管理:对于涉及银行头寸的账户开立,是否严谨审核核实,实际可操作账户是否满足运营需要,账户开立程序是否规范。

2.资金调拨管理:对于资金调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资金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否有充分的思考和综合考虑,调拨指令是否规范,操作流程是否严谨。

3.投标落标管理:在公开招标项目中是否充分考虑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于得标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进行还款,对于未得标项目,是否及时清算。

4.债券买卖管理:对于债券买卖中的各项风险,是否进行全方位的考虑和监控,交易流程是否规范,交易记录是否完整。

(二)风险管理情况1.头寸交易风险管理:借贷款、买卖外汇、买入国债等头寸交易的价值、变动、各方面风险暴露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2.流动性风险管理:针对存款余额的变动和流出方面的风险,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和计划。

3.市场风险管理:对于千变万化、具有不确定性的市场风险,如汇率、利率、股价、商品价格等进行分析和应对。

(三)授权管理情况1.授权内控流程:对于银行头寸管理授权审核流程是否规范,内部各环节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职责。

2.员工授权技能水平:对于具备银行头寸管理授权的员工,是否真正了解和具备授权范围内岗位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规范。

(四)考核评价1.考核结果:对于各考核内容进行汇总评定,根据得分给予不同层次的测评。

2.考核通报:将考核结果作为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进行通报和反馈,促进头寸管理工作的不断提升。

四、考核流程(一)考核申报1.由分行机构和部门按照本考核办法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申报考核内容。

解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按照《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的规定,在中国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立和使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
(二)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账户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等值20%的注册外汇资
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余额内银行可自行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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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理,由集中管理行统一平盘和管理。若有新增外国银行分支行纳入头寸集中管理,集中管理行及
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
(五)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后,集中管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其头寸限额并
进行日常管理;集中管理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执行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三)项。
请。未经批准,银行不得擅自调整头寸限额。
(三)银行申请核定或调整头寸限额,应向外汇局提交下列资料:
1.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请示。
2.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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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前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外汇局根据申请银行的实际经营需要、代客结售汇及收付汇业务量、本外币资本金(或者
对于因汇率折算差异等合理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直接核准调整;对于因统计数据错报、漏报
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以核准调整,但应对银行违规的情况进行处罚。
四、头寸的具体管理要求
(一)银行应当自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请核定头寸限
额。
(二)银行因结汇、售汇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头寸限额时,应当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
(银发[2003]180号)开立和使用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的余额

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提高外汇资金运作水平,规范业务程序和操作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外汇资金管理指本系统外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第二章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原则第三条我行外汇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经营,统一管理”的经营管理体制。

总行统一调度与管理全行外汇资金,并负责全行外汇资金头寸的集中营运。

第四条我行经营外汇资金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外汇资金业务经营应在切实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增强资金的流动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二)风险控制原则。

外汇资金业务必须建立健全风险监控机制,密切注意外汇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避各种风险,前台与后台清算分离,使业务的开展建立在风险可控制的基础上。

第三章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内容第五条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存放同业、同业存放;外汇头寸管理;外汇资金清算;人民币外汇交易;外汇利率管理;外汇对外牌价等与外汇资金相关的业务。

第六条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总行对境内、境外外汇账户清算实行统一管理,严禁各分、支行擅自开立境外账户。

杜绝账户余额过大或透支,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息和低息资金占用。

第七条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一)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业务的货币种类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

港币利率以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HIBOR),其他币种利率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根据货币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和期限作适当浮动;(二)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业务以调度余缺、平衡头寸和盈利为目的;(三)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四)外汇货币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分为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中资金融机构为经批准可以经营此项外汇业务,且信誉良好、资产状况优良的中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为信誉良好、资产状况优良的境内外外资金融机构;(五)我行从境外吸收存放资金应受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控制;(六)存放同业必须在我行的授信额度内办理。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
第四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

结算性账户指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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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4.02.27•【文号】[84]银发42号•【施行日期】1984.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1990年11月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银发42号1984年2月27日)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遵照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精神,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和现金收支计划的管理,现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希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附件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现金收支计划汇总表(略)附件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现金管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它对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和制止违纪行为,稳定市场物价,起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城乡经济十分活跃。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经济形势,近几年来适当放宽了现金管理,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也出现了有些单位利用搞活经济,进行违纪、犯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造成不小损失。

为了既要加强管理,又要适应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实现国民经济计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切实把现金管理工作做好。

银行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头寸是指某银行在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

但用于经费开支等非业务经营性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及现金除外。

资金头寸管理是指资金头寸运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备付金管理、存款准备金管理、存放同业管理、头寸管理监督与检查等。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支行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五条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统一调度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总行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资金,筹集和运作资金,各支行应服从资金统一调度。

头寸集中是指:各支行在保留满足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总行及各支行人民币头寸应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账户,防止头寸分散。

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并负责对各支行资金头寸进行监控,实施管理;支行负责辖内资金头寸管理。

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资金清算部应根据本行的工作职能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既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六条计划财务部是全行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运用金融市场工具筹集资金、运作头寸;负责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头寸,平衡头寸;负责管理总行人民币资金头寸;负责全行资金的日常调度,制定系统内资金往来及上存、拆借资金利率,并根据国家法定利率水平和我行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4.02.15•【文号】银发[1994]37号•【施行日期】199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废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15项规章》(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15日银发〔199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它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金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的调节与监管。

第五条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系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系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

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

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办法

资金头寸管理办法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基本规定和管理办法,旨在完善本行资金头寸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头寸管理的有效性,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行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 定义资金头寸:是指本行在人民银行、省联社及其他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

3.2 缩写无3.3 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 原则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1)统一调度:是指本行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筹集和运作。

2)头寸集中:是指各营业机构在保留满足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资金头寸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及省联社账户,防止头寸分散。

3)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及监控;各支行、部负责辖内资金头寸管理。

4)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资金业务部、业务管理部、公司个人业务部、会计结算部和内部审计部等部门及各支行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能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与协作,在防范资金风险基础上,提高资金效益。

5.2 基本规定1)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

a)确保支付是指总行、支行(部)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b)防范风险是指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领导及上级部门报告;c)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2)资金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a)从事会计或财务管理工作两年以上;b)熟练掌握资金头寸管理的各项业务;c)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行资金头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 管理要求7检查监督8附件无。

银行关于资金头寸系统出款报备的培训报告

银行关于资金头寸系统出款报备的培训报告

银行关于资金头寸系统出款报备的培训报告银行关于资金头寸系统出款报备的培训报告1. 背景介绍•银行资金头寸系统是用于管理和监控银行各项业务的资金情况的系统。

•出款报备是对银行资金头寸系统中的出款操作进行必要的报备和记录。

2. 出款报备的目的•确保银行内部的出款操作得到充分的审批和监控。

•提高出款操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

•防止出款操作过程中出现风险和错误。

3. 出款报备的流程1.出款申请–出款操作员根据客户的要求,填写出款申请表格。

–出款申请表格应包括出款金额、收款方信息等必要的内容。

–出款申请表格需经过出款申请人和其主管的审批。

2.出款报备–出款申请通过后,出款操作员将出款信息录入资金头寸系统。

–需填写的报备内容包括出款金额、出款账户、收款方账户等信息。

–出款报备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保及时更新资金头寸系统。

3.出款审核–出款报备完成后,出款操作员会将出款信息交给审核人员。

–审核人员对出款信息进行核对和审查,确保操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审核人员需将审核结果记录并及时反馈给出款操作员。

4.出款执行–在出款审核通过后,出款操作员根据资金头寸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出款操作。

–出款操作员需确保出款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出款记录和归档–出款操作完成后,相关的出款记录需存档备查,并进行后续的跟踪和管理。

4. 出款报备的注意事项•出款操作员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报备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出款操作员需保证操作的合规性,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出款操作员在进行出款报备时,应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敏感信息。

•出款操作员需及时反馈和处理报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5. 总结•出款报备是银行资金头寸系统中管理出款操作的重要环节。

•准确的出款报备流程和规范的操作,对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运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出款操作员需加强对出款报备流程的理解和掌握,做好相应的培训和学习。

6. 培训计划•培训对象:银行所有涉及资金头寸系统出款报备的操作员•培训时间:确定一个适合大部分参与人员的培训时间段,提前通知参与人员•培训地点:确定一个适合举行培训的场所,确保设施和环境的良好条件•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出款报备的背景和目的,使参与人员了解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头寸安全,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头寸是指系统内往来资金。

主要包括备付资金、准备金、上存资金、拆借资金等。

第三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和各支行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总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合理摆布资金头寸,提高资金效益。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统一调度是指由总行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通过银行间市场或其他资金运作渠道进行统一融资。

头寸集中是指各支行在保留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清算中心。

总行资金头寸应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账户和江苏省联社清算账户中。

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并对各支行资金头寸进行监控,实施管理。

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资金头寸管理。

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资金营运部和财务会计部(含资金清算中心)、各支行应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既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防范资金风险。

第五条资金头寸实行垂直管理,各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拨资金,严禁对外融通资金,包括拆借、转存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报告制度第六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及各支行应加强日常资金头寸管理,合理摆布资金,做到既要用足资金头寸,又要防范账户透支。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包括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

第三条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

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四条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接受外汇局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银行申请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七条外汇局对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实行总行(部)统一备案管理。

全国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备案,备案结果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自收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备案结果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附件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及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

第三条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接入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公布并更新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指南》及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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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管理办法(修订)1?目的
为加强中心支行的资金调控能力,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
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实现资金管理的规范化、集约化、制度化,根据总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营业部、各支行、各部门。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银行头寸资金是指商业银行能够运用的资金数量,就是款项
的意思,是银行系统对于可用资金调度的专业叫法。

3.2资金头寸管理的内容:资金头寸的报告管理、资金头寸的调
拨管理、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控管理及考核管理。

3.3资金头寸的上报部门为各支行营业部及中心支行相关业务部门,资金头寸的收报部门为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
计划财务部按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上报头寸资金变动情况。

合理规划中心支行自有资金,按照不同的期限进行上存,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及时向主管行长上报大额资金变动情况。

实时监测中心支行及辖属支行的备用金账户,避免账户空头。

各支行应及时、准确地向计划财务部上报人民币资金变动情况。

每日按时向计划财务部上报资金头寸。

柜面发生超大额资金(5000万元以上)走款时,应及时上报一级支行长和中心支行业务主管部门。

各业务部门 1.中心支行各业务部门应在资产业务发生或到期的
前一日,向计划财务部上报资金计划。

中心支行资
金管理岗每日向总行资金管理岗上报中心支行的大额资
金变动及头寸资金变化。

每日汇总中心支行的头寸情况,进行资金的上存上借。

及时将大额资金变动情况上报中心支行主管行长。

建立中心支行上存上借资金台账。

按季与总行进行往来账户的对账,与支行的拆借资金对帐。

各支行综合员每日按时上报支行的交换差和大额收付款情况。

每日按时上报资金头寸。

支行应定期进行与总行的往来账户余额核对,按季与中心支行进行拆借资金核对。

每日汇总支行1000万元以上的账户资金变动,及时上报支行长和计划财务
部。

各支行柜员 1.柜面发生1000万元以上账户资金变动时,通知支行综合员。

各部门综合员新增贷款和贷款收回的前一日,向计划财务
部上报资金流动情况。

同业、理财、票据业务发生的前一日,向计划财务部上报资金
流动情况。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我行头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时上报、灵活调度、讲求
效益”的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是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为我行资金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全行头寸资金的管理和调拨工作,各经营单位的人民币资
金收付活动受计划财务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

“按时上报”是指各支行及中心支行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计划财务部上报人民币资金变动情况,以便中心支行及时掌
握全行资金收付情况和资金头寸的轧差情况。

“灵活调度”是指计划财务部根据全行人民币资金头寸的变化
情况及清算备付金账户的余额情况,灵活调拨资金,以保持合理的
支付水平,防止账户透支。

“讲求效益”是指计划财务部在统一管理、调度全行资金时,
在保证账户合理的备付水平的前提下,充分用好、用活资金头寸,
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经营效益。

5.2资金变动实行按时上报和实时上报相结合的原则。

5.2.1头寸资金的上报实行规定时间上报。

大额资金变动实时上报。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阶段管理要求/操作要求风险点描述
6.1头寸资金的报告管理 6.1.1各支行(部门)综合员每天上午8:45前以协同方式将本行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额进出款(支行了解的本日同城交换、大额支付系统来往、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解付等)情况上报计划财务部,并提供每笔进出款的
户名、款项来源、滞留时间及走款原因。

提出代收、代付、电汇应
在第一时间上报(上报表样见附件)。

6.1.2各支行综合员应在各场交换结束时(一交上午10点前、二交下午3点前)登录人民银行交换系统查询交换差并协同形式及时上报计划财务部,如有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额进
出款一并上报。

6.1.3实行大额走款上报制度,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额走款,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往来、网银、代收、反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解付均需要上报计划财务部。

6.1.4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及时将大额资金变动情况上报分管行长和总行资金管理岗。

6.1.5各支行综合员每日下午4: 15前在核心系统查询“8215”实
时头寸并将拆借情况上报计划财务部。

同时查询“2635”大额支付系统来账,如有大额来账一并上报。

6.1.6金融同业部、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部、个人银行部、信贷管理部等部门如有大额收付款,须提前一天上报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

6.1.7资金头寸及时更变和修改。

各单位已上报人民币头寸情况临时发生变化,或上报头寸后,因特殊情况需取消/变更付款方式的,应立即通知计划财务部。

6.2资金头寸的调拨管理 6.2.1全行的资金头寸调拨管理。

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管理和调控全行的清算备付金账户。

6.2.2计划财务部负责中心支行的头寸管理,在头寸充足或不足时,按《第二中心支行系统内资金拆借(人民币)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上存或拆借。

6.3资金头寸的监控管理 6.3.1对各级支行在同业机构存款
的监控管理。

未经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和主管行长同意,各级支行
不得擅自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清算账户。

6.3.2对业务用库存现金的监控。

中心支行运营部已对各支行核定了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各支行须严格执行库存限额管理的规定,努力压缩库存现金,避免资金的闲置和浪费。

6.4资金头寸的考核管理各单位因错报、漏报、迟报等情况,造成中心支行资金调拨不及时而形成备付下降,甚至账户透支,影
响客户结算速度,中心支行将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同时视差错情况在支行绩效管理考核中做扣分处理。

7.相关文件
序号文件发文单位
1 ⅩⅩ银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管理办法ⅩⅩ银行综合管理部
8.附则
8.1本办法由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8.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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