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和无居民海岛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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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和无居民

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海渔[2010]25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和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的通

(闽海渔〔2010〕258号)

沿海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

为做好我省海域岸线和无居民海岛巡查工作,有效监控沿岸海域、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海域使用管理以及海洋和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秩序,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工作规则》和《福建省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⒈福建省海监机构执法巡查日志(略)

⒉福建省海监机构执法巡查统计表(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大海洋监察行政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海洋监察职责,有效提高海洋违法行为的发现率,维护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秩序,根据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岸线巡查工作是指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根据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执法船艇、执法车辆及观测系统,对海岸线及其周边海域的海洋开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海洋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岸线巡查工作应当遵循频率保证、运转高效、实施有力、监督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海域岸线巡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海监机构具体负责岸线巡查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巡查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在海域使用金留成部分中列支。

第六条岸线巡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岸线巡查的具体工作,并对各海监支队、大队的岸线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设区市海监支队(以下简称市级支队)负责本辖区岸线巡查工作,并对辖区内县(市、区)海监大队(以下简称县级大队)岸线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大队负责本辖区岸线巡查工作。

第七条岸线巡查方式和频度要求:

(一)省总队直属支队应当每半年利用执法船艇或者车辆对辖区内的岸线及周边海域巡查一遍以上;

(二)市级支队应当每季度利用执法船艇或者车辆对辖区内的岸线及周边海域巡查一遍以上:

(三)县级大队应当每个月利用执法船艇或者车辆对辖区内的岸线及周边海域巡查两遍以上。

对海洋开发和保护的重点岸线要列入巡查重点,各级海监机构适当增加巡查频度。

使用观测系统对辖区岸线及周边海域进行日常观测的,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实行专人负责,每天定时观测和记录。

第八条岸线巡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全面监控辖区内填海、围海、涉海工程等海域使用活动,对涉嫌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加强对废弃物海洋倾倒等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监视,对涉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取证、依法处理;

(三)加强对海砂开采涉海工程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活动而污染海洋环境、损害海洋生态、扰乱海域使用秩序行为的监察,对涉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取证、依法处理;

(四)加强海底电缆管道执法,对新建海底电缆管道加强监视,对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船舶抛锚或者生产作业活动的应及时驱离,对涉嫌违反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取证、依法处理;

(五)对其它海洋开发活动也要加强监视监管,全面履行海洋行政执法职能。

第九条岸线巡查工作的目标: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海洋开发活动现状,建立和完善海洋开发项目档案和岸线基础资料;岸线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适时更新影视资料;

(二)依法制止和查处所发现的违反海洋法律法规的各类海洋开发活动;

(三)完成海洋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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