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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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教育系统教育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等有关财经法规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教育体育局机关、我县教育系统国有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各类附属教育产业(以下简称:教育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教育系统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校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学校发展和资金供给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遵循量入而出,服务教学的原则。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通过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制止各种乱收费,加强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内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

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应当如实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并及时进行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对于拨入专款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备查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学校应按月与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进

行财务核对,发现错误应及时修正,确保各项财务数据完整性、一致性。

第六条财务管理范围:本单位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都属于本单位财务管理范围。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如:店面出租收入、利息收入、业务手续费收入、赞助费收入)、往来收入等各项收入管理和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

第七条财务管理体制:县教育体育局机关负责本级财务管理、收支核算业务、年度预算的编制。负责贯彻落实各项筹措教育经费政策和收费政策,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育系统相关的财务制度及收费制度。负责对全县各公办学校的财务情况进行领导、会计核算、监督、审计及统计、汇总、预算管理及预算经费的领拨核算。

县直所属各公办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含乡镇中心学校,下同)、部分乡镇初级中学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属一级报账单位,不设会计及账号,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结报、资产管理、经费及各项收费的收支核定业务和本单位的统计、汇总、内部审计。

各乡镇非中心小学为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属二级报账单位,办理本单位有关经费的代收代支业务,负责本单位向本乡镇中心小学领报核销,由所属中心小学统一管理、结报。各乡镇中心小学必须以所属各小学为明细核算单位设立单位明细备查账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单位主要领导(即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负总责。

第八条按照预算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量入而出的原则, 充分调动单位管好、用好经费的积极性。各单位在经费来源上要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在经费的使用管理上要做到不超前消费,不打赤字,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教育教学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遵守财经

法规和财经纪律。教育系统各单位应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和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拨入专款收入等。各单位全部收入都必须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各学校(单位)的合法收入,积极扶助在政策范围内的各项创收活动。

第十^一条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中小学校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人员经费、住房公积金、土地出让收益等等。财政补助收入,应根据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分类和政府分类改革及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教育系统各单位“人员工资”依据各学校在岗在编人数及离退休人数,经教育体育局核定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由

县财政直接发放到个人代发工资存

折;“绩效工资”及其他人员经费根据县财政预付数全额拨付到各学校;

“公用经费”依据国家核拨标准及义务教育学校年度实际学生数,分期核拨给各学校包干管理、使用,其他财政补助经费按财政预算及相关经费文件规定分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拨入专款,即从县财政或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按专款专用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事业收入,指教育系统各单位开展教学活动及辅助教学活动所取得的预算外各种收入,如择校费、学费、高中资料讲义费、高中住宿搭膳费等,各单位的事业收入应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并设立“预算外财政专户”科目进行明细核

算。乡镇各村小(非中心小学)的各项收入由所属中心小学统一管理和核算。各乡镇中心小学必须设立所属各村完小收入明细账。各项事业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维持学校正常教学业务的开展。

第十四条其他收入,指除事业收入之外的其他预算外收入。如:店面出租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款等应列入“其他收入”进行核算。各项其他收入必须列入学校的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部门分配、挪用或私设“小金库”。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其他收入”的管理,防止各种财务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费必须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核算。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使用票据管理软件,定期进行票据核销,票据使用电脑打印,严禁使用白条、手写票据和非法收据收费。

第十六条教育系统各单位勤工俭学收入,必须列入单位财务收入管理,并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局勤学俭学办公室应加强指导,积极支持它们的创收活动,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于教育教学

教育系统各单位各项收入一律由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负责账务核算,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收入结报。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教育系统各单位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的耗费、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各校要认真完善支出管理,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精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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