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的产品属性_学校的市场化运作及教育市场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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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经济2003年第1期
论教育的产品属性、学校的市场化运作及教育市
场化
袁连生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经济研究中心,北京 100875)
要:教育的间接效用具有部分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个人和社会的教育目的,主要是获取教育的间接效用,因此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教育的产品属性不是由其生产或提供方式决定的,而是由其消费特征决定的。教育直接效用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决定了学校可以市场化运作。但学校的市场化运作并不等于教育的市场化,学校的市场化运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的一种微观生产方式,教育市场化则是社会对教育这种准公共产品的配置方式。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证明,市场经济和加入WTO 不等于教育必须市场化,不应改变政府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关键词:教育;学校;准公共产品;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08;G 4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03)01-0011-05
收稿日期:2002-11-7
作者简介:袁连生(1958-),男,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教育财政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学术界对教育的产品属性、学校的市场化运作及教育市场化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教育经济与管理领域的许多学者发表了有很大影响力的观点,深化了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但笔者认为,讨论中的一些论述和判断存在不准确的方面,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和澄清。
一、教育的间接消费特征决定其准公共产品属性
对教育产品属性的讨论是建立在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上的。公共产品理论最先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1954年系统论述,此后在经济分析(特别是公共选择和公共经济学领域)中被广泛运用。
按公共产品理论,全部社会产品可以划分为三类: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准公共产品。萨缪尔森在
1998年修订出版的第16版《经济学》中,给公共产
品下的定义是:“公共产品是这样的物品,扩展其服务给新增消费者的成本为零,且无法排除人们享受
的物品”。[1]
根据公共产品的定义,人们归纳出公共
产品的两个特征: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或增加新的消费者后不会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二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受技术或成本的限制无法排除任何人(包括不付费者)的消费。同时具有这两个特征的产品(包括服务,下同)就属于公共产品,典型的公共产品有国防、社会治安等。与公共产品相反,私人产品是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如食品、衣物等生活用品。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即消费上具有部分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必须强调的是,按公共产品理论对产品属性的分类,是从产品的消费特性出发的。
作为产品属性分析对象的教育,指的是学校提
供的教育服务。教育这种产品,在消费上具有特殊性:消费效用有直接效用与间接效用之分。教育的直接消费效用,是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后知识、能力的增长,品行和价值观念的养成等,在教育经济学中叫做教育的内部产出或内部效益。教育的间接消费效用,是指由于知识、能力的增长及良好的品行、价值观等内部产生,提高了受教育者的生产能力、创造能力和文明程度,使受教育者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活动中获得更高的收入和地位,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谐。这种效应在教育经济学中叫做教育的外部产出或外部效益。教育外部效益的存在,使人们将教育支出看成是人力资本投资。
从直接消费看,教育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增
,边际成本不为零,会降低原有学生得到的教育服务水平,如平均受教师关注的程度会降低,生均校舍面积、图书、仪器等教育资源会减少。在技术上学校完全有能力将教育的消费者(如不付费者)排除在学校或教室之外。因此,教育的直接消费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公共经济学权威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就是从教育的直接消费特点出发,把教育看成是“公共供应的私人产品”的。[2]
从间接消费看,教育具有部分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教育使受教育者个人获得更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这是受教育者的个人收益,他人不可分享,因而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教育能使社会经济更快增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这是教育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全体社会成员都可受益,对社会而言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也无法排除其他成员得到这种利益,因而没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所以,教育的间接消费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公共选择理论的权威布坎南,正是通过分析教育的间接消费特点,得出教育是准公共产品的结论。[3]
从教育目的考察,无论是受教育者个人还是社会,接受或提供教育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教育的间接消费效用,即提高个人收入和社会地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在确定教育的产品属性时,应主要依据教育间接消费效用的特征。因此,布坎南认为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的结论是正确的。
二、教育的产品属性不是由其生产方式决定的
经济理论与实践都证明,由于公共产品消费的
非排他性特征,不能将其定价出售,市场无法提供。“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甚至使得个体的“自产自用”都不可能。因此公共产品必须经过公共选择过程,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因其效用的外溢性,也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否则其供给将低于使社会利益最大的水平,需要政府参与提供。[4]
政府提供或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政府生产,免费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给公众;政府采购,免费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给公众;政府补贴,对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产品的生产者或购买者提供财政补助。设立国防、司法系统,提供相关服务,属于政府生产;采购救济物品发放给灾民和贫困居民,属于政府采购;对图书馆、博物馆等设施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属于政府补贴。政府生产、政府采购及政府补贴都只是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增加准公共产品的供应才是目的。一方面,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提供或参与提供,并不一定意味着应由政府来生产,例如,优良环境是公共产品,但政府可以与企业签订合同,由企业来完成街道清扫、垃圾运输等创造优良环境的工作;另一方面,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本身不是公共产品,如政府向灾民和贫民发放食品,是提供收入再分配这种公共产品,但食品并不是公共产品。[5]
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需要政府参与提供。政府提供教育的方式主要是政府生产和政府补贴。政府生产的具体表现是使用财政资金开办公立学校,对学生免费或只收取低于成本的学费;政府补贴的方式是对非公立学校或学生提供财政资助。应该强调的是,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是其间接消费特征决定的,不会因为其生产方式或政府参与方式的不同而变化。正是没有明确和坚持这一点,导致一些知名学者在论述教育产品属性时出现混淆。
厉以宁在几篇文献中都论述过教育的产品属性。[6]他主要从教育提供者的身份和教育经费负担方式的角度出发,确认教育的产品属性。他提出,我国存在五类教育: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基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基本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按他的观点,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属于纯公共产品性质,得到一定政府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