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规则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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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规则与案例
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案例二: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措施案 -- 争议涉及的措施:1998年汽车关税条例和特别
豁免令:加拿大授予在其境内设立的某些汽车制造商 免除一般适用的进口汽车关税。源自1965年的汽车协 定。
-- 1998年7月、8月,日本和欧共体分别提出磋商 请求,后分别提出成立专家组,1999年2月,DSB成立 专家组,同时审理两项申诉。
WTO 规则与案例
WTO Rules and Cases
广大律师事务所 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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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规则与案例
一、多边货物贸易规则
GATT 1994 基本原则与案例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 国民待遇原则(NT) -- 关税减让原则 --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 透明度原则
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与案例 反补贴协议(SCM)与案例 保障措施协议(Safeguards)与案例
-- 上诉机构基本维持专家组报告的主要观点。 -- 1998年1月DSB通过仲裁确定欧盟最迟应于1999 年1月1日修改现行体制以符合WTO规则。 -- 欧盟于1998年7月公布1637/98号规则,对原规则 进行修改,依然以关税配额为基础,保留进口许可证 制度,但取消许可证分类。计划于1999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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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规则与案例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与案例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与案例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ILP)与案例 原产地规则协议(Rules of Origin) 与案例 农产品协议(Agriculture)与案例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与案例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与案例 海关估价协议(RCV) 装运前检验协议(PI)
-- 欧盟辩称,非加太国家享受的优惠准入条件和 特惠关税是欧盟履行《洛美协定》的结果,且GATT已 于1994批准欧盟此项MFN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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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 专家组确认,欧盟为履行《洛美协定》可采取 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必要措施,但现行体制超过了豁 免的范围,并因此违反了GATT 第1条、第3条、第13 条,及《进口许可证协议》和G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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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2、香蕉案Ⅰ -- 1996年2月,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美
国和厄瓜多尔联合申诉,指控欧盟在香蕉进口、销售 和分销体制中采取的配额和许可证制度违反的GATT的 MFN,对非《洛美协定》的缔约方构成贸易歧视。
-- 1996年5月DSB成立专家组,加、日、印等20国 保留作为第三方介入本案的权利。
反补贴、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DSB)授权的 报复措施 7、不属WTO管辖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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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四、案例 案例一:欧共体(欧盟)香蕉体制案 WTO的DSB成立以来所处理的最重要和最具影响 力的案件之一。涉及6个当事人(其中一个代表15国)、 20个第三方,几近1/3成员。上诉事项共23项,涉及 GATT 1994、农产品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TRIMS 和GATS。 1、欧共体香蕉体制及其发展 404/93号规则:在欧共体、非加太国家、“美元香 蕉”地区实行配额;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对欧共体 生产者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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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案例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与案例来自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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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一、MFN的概念 GATT 1994 第一部分第1条: 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
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优势、优惠、特权 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 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二、对 MFN 概念的理解 “原产于”、“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 三、例外规定 1、历史性安排:GATT 1994附件一至六所列国家和关 税领土间的优惠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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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2、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 普惠制、洛美协定、加勒比海盆地安排
3、区域安排: 欧盟内部零关税 4、一般例外: GATT 1994 第20条 5、国家安全例外: GATT 1994 第21条 6、GATT 1994允许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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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3、香蕉案Ⅱ -- 美及其他四国认为新体制中歧视被继续保留,
仍不符合MFN。 -- 欧盟认为已克服歧视问题,且是欧盟市场稳定
和非加太国家出口免遭冲击的必然需要。 -- 美等五国于1998年6月再次提出谈判请求,欧盟
-- 美认为欧盟故意拖延时间,遂于1999年1月14日向WTO申 请报复措施,中止向欧盟减让5.2亿美元关税。
-- 经过谈判,DSB原则同意美制裁,但要求先由仲裁组确定 制裁幅度。但美于1999年3月3日反动闪电报复,对欧盟部分产品 征收100%惩罚性关税。
-- 1999年4月专家组裁定新体制不恰当实施数量限制和过分 偏袒非加太国家,仍然违反WTO的MFN等原则,5月,DSB通过 专家组报告。欧盟表示接受,并承诺最迟于2000年完成修改。仲 裁组裁定美损失为USD1.914亿元,美据此提出报复申请获DSB批 准。
于1998年10月公布2362/98号规则,对部分细节再作修 改。
-- 美仍强烈不满,1998年11月单方面公布拟定的报 复清单和制裁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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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2月欧盟申请原专家组确认新体制符合WTO规则, 除非原申诉五国有质疑和请求。厄瓜多尔要求原专家组进行评定。 1999年1月12日DSB恢复原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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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措施案 -- 争议涉及的措施:1998年汽车关税条例和特别
豁免令:加拿大授予在其境内设立的某些汽车制造商 免除一般适用的进口汽车关税。源自1965年的汽车协 定。
-- 1998年7月、8月,日本和欧共体分别提出磋商 请求,后分别提出成立专家组,1999年2月,DSB成立 专家组,同时审理两项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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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边货物贸易规则
GATT 1994 基本原则与案例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 国民待遇原则(NT) -- 关税减让原则 --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 透明度原则
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与案例 反补贴协议(SCM)与案例 保障措施协议(Safeguards)与案例
-- 上诉机构基本维持专家组报告的主要观点。 -- 1998年1月DSB通过仲裁确定欧盟最迟应于1999 年1月1日修改现行体制以符合WTO规则。 -- 欧盟于1998年7月公布1637/98号规则,对原规则 进行修改,依然以关税配额为基础,保留进口许可证 制度,但取消许可证分类。计划于1999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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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与案例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与案例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ILP)与案例 原产地规则协议(Rules of Origin) 与案例 农产品协议(Agriculture)与案例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与案例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与案例 海关估价协议(RCV) 装运前检验协议(PI)
-- 欧盟辩称,非加太国家享受的优惠准入条件和 特惠关税是欧盟履行《洛美协定》的结果,且GATT已 于1994批准欧盟此项MFN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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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 专家组确认,欧盟为履行《洛美协定》可采取 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必要措施,但现行体制超过了豁 免的范围,并因此违反了GATT 第1条、第3条、第13 条,及《进口许可证协议》和G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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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2、香蕉案Ⅰ -- 1996年2月,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美
国和厄瓜多尔联合申诉,指控欧盟在香蕉进口、销售 和分销体制中采取的配额和许可证制度违反的GATT的 MFN,对非《洛美协定》的缔约方构成贸易歧视。
-- 1996年5月DSB成立专家组,加、日、印等20国 保留作为第三方介入本案的权利。
反补贴、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DSB)授权的 报复措施 7、不属WTO管辖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
广大律师事务所
WTO 规则与案例
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四、案例 案例一:欧共体(欧盟)香蕉体制案 WTO的DSB成立以来所处理的最重要和最具影响 力的案件之一。涉及6个当事人(其中一个代表15国)、 20个第三方,几近1/3成员。上诉事项共23项,涉及 GATT 1994、农产品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TRIMS 和GATS。 1、欧共体香蕉体制及其发展 404/93号规则:在欧共体、非加太国家、“美元香 蕉”地区实行配额;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对欧共体 生产者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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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规则与案例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案例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与案例来自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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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一、MFN的概念 GATT 1994 第一部分第1条: 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
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优势、优惠、特权 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 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二、对 MFN 概念的理解 “原产于”、“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 三、例外规定 1、历史性安排:GATT 1994附件一至六所列国家和关 税领土间的优惠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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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规则与案例
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2、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 普惠制、洛美协定、加勒比海盆地安排
3、区域安排: 欧盟内部零关税 4、一般例外: GATT 1994 第20条 5、国家安全例外: GATT 1994 第21条 6、GATT 1994允许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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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3、香蕉案Ⅱ -- 美及其他四国认为新体制中歧视被继续保留,
仍不符合MFN。 -- 欧盟认为已克服歧视问题,且是欧盟市场稳定
和非加太国家出口免遭冲击的必然需要。 -- 美等五国于1998年6月再次提出谈判请求,欧盟
-- 美认为欧盟故意拖延时间,遂于1999年1月14日向WTO申 请报复措施,中止向欧盟减让5.2亿美元关税。
-- 经过谈判,DSB原则同意美制裁,但要求先由仲裁组确定 制裁幅度。但美于1999年3月3日反动闪电报复,对欧盟部分产品 征收100%惩罚性关税。
-- 1999年4月专家组裁定新体制不恰当实施数量限制和过分 偏袒非加太国家,仍然违反WTO的MFN等原则,5月,DSB通过 专家组报告。欧盟表示接受,并承诺最迟于2000年完成修改。仲 裁组裁定美损失为USD1.914亿元,美据此提出报复申请获DSB批 准。
于1998年10月公布2362/98号规则,对部分细节再作修 改。
-- 美仍强烈不满,1998年11月单方面公布拟定的报 复清单和制裁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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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 1998年12月欧盟申请原专家组确认新体制符合WTO规则, 除非原申诉五国有质疑和请求。厄瓜多尔要求原专家组进行评定。 1999年1月12日DSB恢复原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