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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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
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5]1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14
【实施日期】2005.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的意见
(赣府厅发[2005]16号2005年4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以及《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04〕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在广大生产和服务第一线的劳动者中
营造“人人都可以成才”的氛围,引导和激励广大劳动者岗位成才,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表彰数量和范围
(一)每两年评选、表彰“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一次,每次20名。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一线工作,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