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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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6]1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
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6〕1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本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历史遗留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其退休后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离开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的身份为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离开人员);
(二)转制为企业的按规定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以下简称转制人员);
(三)其他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

编外人员按照《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纳办法
(一)离开人员缴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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