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二十九章 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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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人身权概述
一、概念题
1.人身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北邮2007年研)
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包括:①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②人身权的法定性;③人身权的固有性;④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⑤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2.人身权的专属性(南京大学2008年研)
答: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①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②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3.人格(人大2005年研)
答: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
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4.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
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5.一般人格权(人大2012、2003年研;东财2010年研)
答: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权的特征主要包括:①主体的普遍性;②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③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④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6.身份权(人大2010年研;南开大学2000年研)
答: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确切地说,身份权一词只是借用了权利的用语,实为权利义务的集合体。因为,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
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配
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二、简答题
1.何为人身权,它有哪些法律特征?(北科2007年研;浙大2001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人身权的法律特征。(北邮2009年研;北科2007年研)
(2)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中央党校2004年研)
(3)简述人身权的特征。(首都经贸2015年研)
答:(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①非财产性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a.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b.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c.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②不可转让性
a.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b.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c.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③不可放弃性
a.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b.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2.简述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北科2011年研)
相关试题:试述在我国健全人身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南开大学2001年研)
答: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3)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宪法》第38条宣称“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而需要建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彼此区分和彼此尊重是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前提,而彼此区分有赖于姓名和名称,尊重的内容即为个人享有的自由、名誉、隐私、肖像等基本人格利益。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稳定关涉社会关系的和谐,家庭成员之间互享身份权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必不可少。通过人身权法律制度保护人格权和身份权,无疑会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的建立、维持及受到破坏后的恢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3.简述人格权的特征。(中央党校2007年研)
答: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其特征包括: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固有,是指从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从本质上说,人格权是法律对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资格的一种确认,此种确认不考虑自然人的年龄、性别、智力、贫或富,也不论非自然人的经济实力强弱或者规模大小。换言之,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人格独立是人区别于普通动物而成为“人”的根本标志,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独立的重要保障。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权,将不时地遭受人身攻击、恐吓与威胁,生命恐无安全之时,生活恐无安宁之日。非自然人的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也莫不如此,无人格权之保障,就无独立自主经营可言。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