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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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犯罪种类;犯罪特点;防范对策;构成要件

【前言】计算机自1946年问世以来,便被迅速而广泛地应用于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类社会实现了信息和资源共享。然而计算机给我们带来的不只是信息传递及处理的便利。由于计算机本身的脆弱性,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复杂性与软件的先天不足导致安全性降低,信息与财富的集中性,计算机犯罪风险比率的巨大诱惑性,法律对于计算机犯罪漠视,计算机道德的滞后性等原因,计算机犯罪伴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而产生并且迅速蔓延。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种类: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及色情、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犯罪特点:行为的跨国性;公然犯与隐秘犯的交织性;无犯罪现场性;犯罪危险及结果的广域性、变异性、快速性;犯罪证据的可修改性;犯罪成本的低投入性

三)对大学生威胁最大的几种常见的网络犯罪:盗窃QQ等帐号密码、网络诈骗、网络色情传播、木马入侵、钓鱼网站诈骗、人才招聘欺骗等。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的隐蔽性

二是犯罪人员的高智能性

三是犯罪危害的严重性

四是犯罪本身的虚幻性

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技术治网

二、依法治网

三、以德治网

其中,依法治网是最为关键的,为了更好的认清计算机网络犯罪以便对其进行打击,我们必须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剖析。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体。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能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目前对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的认识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特殊主体即“白领犯罪”,有的认为是一般主体,还有的认为是两者兼有。笔者对最后的观点持认同态度。计算机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构成。

计算机犯罪的一般主体,就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计算机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计算机在计算机犯罪中一方面是作为不可或缺的犯罪工

具即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犯罪,另一方面,计算机信息系统又成为罪犯的攻击对象,即计算机成为“受害者”。因此,笔者将计算机犯罪定义为:“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无论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为攻击对象的犯罪还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计算机犯罪,犯罪主体并不都是特殊主体。因为大多计算机犯罪离不开两种方法:直接法和间接法。即或是行为人直接把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当然要相当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故其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或是行为人通过中间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的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其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因为存在一种可能是——中间人是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但是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给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同时,计算机犯罪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即“白领犯罪”。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尤其是它明显地带有智能性。不论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工具还是犯罪对象,其犯罪主体大多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或者通过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员(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员在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被他人利用时)才能实施。不可避免的,其犯罪主体有一部分是特殊主体。即“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管理、维修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将“掌握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作为认定计算机犯罪的特殊主体,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进一步完善。从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践来看,金融系统的很多计算机罪犯是内部人员,对计算机信息构成威胁、破坏、入侵的“黑客”在计算机技术领域中也都是佼佼者。因此笔者认为强调计算机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很有必要。根据97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凡未满十六岁的人,只要不是进行以上八类罪的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宪法之所以这么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未满十六岁的人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辨别力不是很强,另一方面是考虑到这些人所进行的一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不是很大,因此对他们进行的一般犯罪都免除处罚。但笔者从已有的计算机犯罪案例来看,进行计算机犯罪的,有很大一部分是少年儿童,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绝大多数都未满十六岁。那么如何对待未成年人实施的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的问题。依据现有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在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无远。作为一名能够进行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虽然他的年纪可能不大,但是他的关于计算机的知识水平都在相当的程度之上,他的能力都比较强,哪怕是未成年人。怎样对待他们的行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二、计算机犯罪的客体。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又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计算机犯罪的跨国性、广范围、犯罪结果的潜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都使得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变得复杂,社会危害性增大。计算机犯罪的客体是指计算机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因此计算机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虽然我国刑法将计算机犯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但其侵害的客体不限于社会管理秩序,也涉及公共安全、公私财产所有权、国防利益等。计算机犯罪它一方面对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到其他社会利益。具体分析,计算机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比如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中,一方面侵犯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的排他性的权益,如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另一方面又扰乱、侵害甚至破坏了国家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同时还有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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