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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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

域界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6]12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

(云政办发[2006]129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地税局、工商局、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测绘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199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全面勘定了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从根本上解决了引发大量争议并长期困扰各地的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同时,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和我省有关要求,不断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巩固了勘界成果,维护了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治界轨道。但是从总体上看,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勘定行政区域界线时,界线附近地区仍然保留着许多插花地(林)和飞地,管理任务十分繁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跨界资源管理、开发、利用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因局部地区行政区划调整带来的界线变更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各地工作开展还不平衡,部分

地区对界线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界线管理分工协调机制还不健全;有的地方未及时勘定因调整行政区划而发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造成了新的边界争议;个别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时有发生,甚至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已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平安和谐云南建设。各地、各部门必须从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我省有关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提高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水平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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