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法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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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加中小投资者投票权)、加强信息披露、增强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等方面实现对中小投资的保护,这将激励中小投资者积极关心、参与公司各项决策,更加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资本市场也将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这些章程条款也将引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自己的诚信义务。

①在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上采用累积投票制。这将防止控股股东完全控制董事会,让代表中小投资者意志和利益的人选进入董事会,中小投资者得以在公司重要的决策上表达自己正当的要求。

②章程中约定委托书征集制度,并且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让分散的股东可以统一行使表决权,限制的大股东的专断。

③加强信息披露,在章程中约定哪些事项股东拥有知情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④在章程中约定股票回购制度,公司承诺在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还可以约定在公司在特定情况下退市时以何种价格购买中小投资者的股份。

⑤在公司章程中约束实际控制人的权力,约定涉及公司重大利益和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得到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正式决议的授权。

2.(1)

章程条款: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且不受其他股东意见的影响或干涉。

分析:①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采取相对自由模式,法律不加任何限制但允许公司章程进行限制。上述章程条款不违反法律。

②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转让双方契约自由的范围,不应受其他股东的阻挠和限制。公司法赋予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是针对向第三人转让股份而设计。公司章程保护契约自由也有利于培养市场精神。

③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没有引入第三人,维持了原有股东的人身信任关系,所以股东还是可以精诚团结。并且其余股东也可以通过提高对价或者亲密关系去争

取股权。股权转让的确会使公司权力结构发生变化,但这样的股权结构变动有充分的正当性,不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并且能够给股东收回投资提供便捷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

2.(2)

章程条款: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先书面通知其余股东,其余股东在收到通知日起30天内表示同意或者反对,逾期不作表示则视为同意。反对股东应购买待出让股份,否则视为同意。

➢股东应通过竞价的方式购买全部待出让股份,当对价形式、付款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其他条件一样时,出价高者购买全部股份。分析:①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其余股东不应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否则就意味着股东之间是不平等的。

②由于股东间转让股份会使公司原有权力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其余股东造成不公平,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加以限制,但不应该高于向第三人转让的情形。

③上述章程条款规定股东间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其余股东的同意,而不同意的股东要参与竞价购买全部的待出让股份,一方面保证了其余股东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出让方有渠道收回投资。

④章程规定了明确的竞价规则和标准,便于操作。软银只有和马云的付款条件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其以高于5%的价格才能购买雅虎的股份,这其实是保障了出让方对除价款以外的其余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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