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评标过程中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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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某投标文件未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证书,如何处理? 前述:这是一个招标文件明显存在瑕疵的案例,给评标工作带来 了极大的难度,评委之间的意见分歧也是针锋相对。有的专家 认为应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有的专家认为应按后面的人员 素质打分标准扣1分,理由是招标文件的规定前后不一致,应 按有利于投标人的解释原则来进行评审。 分析:正常情况下,招标文件的规定前后不一致应按有利于投标 人的解释原则来进行评审是行得通的,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前后不一致的规定有一条是否定性条款,而投标文件恰恰 触碰到这条红线,则按无效标处理,可以这样理解:投标文件在 一开始资格审查时就已经被否定掉了,那它根本就没机会参与 到后面的人员素质打分,也就不存在按有利于投标人的解释原 则来进行评审了,那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按有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原则来进行评审呢?我认为只有在投标文件没有触碰到否定性条 款的前提下可以按有利于投标人的解释原则来进行评审。


前述:这是技术标评审中的常见案例,大部分专家不太重视技术标的 评审,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看,对技术标存在的问题一直没发现,有的 甚至还中标了,长此以往养成了投标单位编制技术标时马马虎虎、不 负责任的一贯,一旦被废标就感到很诧异。关于A投标文件采用毛竹 脚手架的方案,有些专家以招标文件未禁止使用毛竹脚手架为由不同 意废标,同样关于B投标文件,有些专家以招标文件未明确哪些标准 为现行技术标准为由不同意废标。 分析:马鞍山市建管处在2000年左右就早已颁布了禁止使用毛竹脚手 架的有关规定,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也是要求使用钢管脚手架, 而现行的建筑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基本上是2000年以后颁布实施的, 以前的标准和规范均淘汰了禁止使用。至于有些专家以招标文件未明 确、未禁止而不同意废标的理由根本就不成立,因为投标过程中出现 的异样情况千变万化,招标文件不可能细化到把所有的条条框框都写 的明明白白,很多时候需要专家评委进一步的理解和领会招标文件的 内容。总之新的规定、新的标准出台后,旧的规定、旧的标准就被禁 止。


前述:这是一个关于监理业绩评分的案例,在评标过程中有的专家是 按单个标段的业绩来打分,有的专家是按监理合同的业绩来打分,这 样导致客观分差距较大,往往造成错判、误判,有时也会引起投诉。 分析:根据什么标准来进行打分这是评审过程中把握的要点。就该项 目而言,虽然该市政道路划分为五个标段,但只有一个监理合同,合 同的业绩虽然是30000万元,但也只是一个单项工程的合同,因此监 理的业绩按监理合同来认定比较客观、公正,该业绩只能打1分。 案例八:某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其中一条:(4)相关人员的 职称证书及相关证书原件。以上条件如有一条不能满足,则该投标人 资格审查不合格。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人员素质评分,其中一条规定: 根据“附表6”的要求,全部持证上岗者得2分(包括国家级证、省级 证、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等);满分2分;每缺1人证书扣1分;扣 完为止。
建设工程评标过程中的案例分析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丁俊 二0一五年五月一日
序言
建设工程评标、定标的过程是一项细致而复杂的环节,在评标 过程中,由于评标专家的水平差异、理解不同,或是招标文件 的瑕疵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评标争议时有发生,有 的甚至造成误判,其结果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了无法挽回 的损失,给相关部门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在社会上也造 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为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体现客 观、公正的评标原则,现将我市及其他地市近二年在评标过程 中出现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做一一分析,同大家一起交流、 学习。特别申明:以下观点仅代表本人观点,仅供参考,如在以 后的评标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以大多数评委的意见形成最终的评审结论。
案例一:某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相关部位盖“单位公章”, 某投标文件在相应的部位盖的是“***分公司章”或“***公司 合同专用章”,请问上述盖章是否有效?
前述:此类现象在评标过程中经常出现,专家评委间也产生了较 大分歧,有的专家认为分公司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均为单位公 章,因此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应为有效标。有的专 家却认为上述盖章不符合要求,因为单位公章具备法人资格, 而分公司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不具备法人资格,应按废标处理。 分析:要正确判断上述盖章是否有效,首先要从所盖的章是否具 备法人资格和它的适用范围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公司承担。根据该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章显然违背 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按废标处理。而合同专用章虽然 具备法人资格,但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的签订,不适用于 投标文件,因此也应按废标处理。
案列九:某招标文件的技术标采用暗标,评标办法规定:投标人的技术标中不得 出现明显标示或明显特征,否则按废标处理。某投标文件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的绘制方向按上南下北,左东右西,且指北针箭头N方向朝下,该方案是否有 效? N方向朝下,该方案是否有效? 前述:技术标采用暗标的评审方法在芜湖、含山等地经常出现,对明显标 示的确认一直困扰着评标专家的判断。该投标文件的绘图方法不同于正常 情况下的绘图方法(上北下南,左西右东),有明显标示的嫌疑,有的评 标专家认为应该按废标处理,但有的评标专家提出废标理由不充分,理由 是虽然未按正常思维进行绘图,但并非不允许,就好比正常人是右手写字、 拿筷子,但也存在少数人是左手写字、拿筷子,都符合正常规律。 分析:要想正确识别该方案是否具有明显标示,必须要弄清楚该绘图方法 是否违反了有关制图标准的规定,根据GB50001-2010《房屋建筑制图 统一标准》的规定,上北下南的绘图方法不是强制性的,但指北针N所指 的方向必须与北方一致,很显然,该投标人在非常熟悉建筑制图标准的前 提下耍了一个聪明,一旦按废标处理就会引起投诉。
案例二:某招标文件质量标准为:合格,争创“黄山杯”。某投 标文件质量标准为:合格。请问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前述:这是发生在宣城市的评标案例,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两次相 同的投标情形却出现了两次相反的评标结果,一次是废标,理 由是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争创“黄山杯”,而另一次是合 格。 分析:本案例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相关法律、法规 的角度来考虑,根据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 定,质量验收的标准只有合格或不合格,而“黄山杯”是省建 筑业协会评审的,属民间机构不具有法律效率,也不属于质量 验收的标准范畴。二是从文字上理解,争创“黄山杯”不是强 制性要求,投标人既可以创“黄山杯”也可以不创“黄山杯”, 都不违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因此该投标文件应为有效投 标文件。该案例不是强制性要求,下一个案例是相同的质量标 准且带有强制性,看如何评审。

案例五:某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报价为1000万元,而商务标投标 总报价为800万元,且各单项造价之和等于总价,如何处理?
前述:在平时的评标过程中大多数评委只对商务标进行详细的评审, 不太注意投标函的报价,即使发现了此类问题也按商务标报价为 准。 分析:根据评标办法形式评审标准的规定,投标人只能有一个投标 报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四)款的规定,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不同的投标报价,评标 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该投标文件递交了两 个不同的投标报价应按废标处理。
案例六:某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五年(自开标之日起追溯) 完成过一项地下室进深8.0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业绩。【需提供经项 目业主确认的证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某投标人提供的经项目业主 证明的业绩是地下室深度8m,是否有效?
前述:这是我市一个关于类似业绩的评审案例,搞施工技术和设计类的源自文库家评 委一眼就能看到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存在问题,所谓进深是指建筑物纵轴之间 相邻两柱中心线间的距离,招标人的本意是地下室的净深8m,代理机构错误地 写成进深8m。 分析:本人参与了当时的评标,对于该投标人的业绩当时有专家提出按废标处 理,后来经过集体研究,仔细推敲该项目的特点,一致认为招标文件的要求曲 解了该项目的特点,经慎重考虑,一致同意:凡是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要求“进 深8m”的按有效通过,提供业绩证明地下室“深度8m”的也按有效通过。这样 的结果既满足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也保证了真正具有类似业绩的单位参与后面 的评审,更能体现出投标的竞争性,同时也防止不必要的投诉。
案例四:某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为180天,某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工 期为180天,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计划表工期为210天, 如何处理?
前述:这是一起典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前后不一致的案例,评委的分歧意见大 致有三种:一是按组成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来评审(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 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投标文件……),按此顺序投 标函在先,应按投标函工期180天为准。二是按废标处理,理由是施工进度计 划表工期210天有开、竣工日期和详细的分部分项计划安排,更具有可信性, 与招标文件的要求180天不符,技术标应按不合格处理。三是根据招标文件的 相关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做进一步澄清、说明, 视其澄清情况再定。 分析:本人认为第一种意见不妥,它是适用于在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争议、诉 讼情况时应按组成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来进行,而评标阶段在合同签订前显然 不适用。同意第二种意见按技术标不通过处理,因为根据评标办法施工组织设 计中关于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的规定,投标文件中施工进度计划210天超出了 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 (三)款的规定应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至于第三种意见可能是评委未 真正理解招标文件中关于“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做进一步澄清、说明” 的意思,投标函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表的工期已经很明确,因此无需投标人做 出进一步的澄清或说明,其次该规定适用于投标文件出现细微偏差时才允许澄 清或说明,因此第三种意见也不妥。

案例十:某房建工程招标文件初步评审中1、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评审标准要求:有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完整计划。2、响应 性评审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 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 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A投标文件的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中脚 手架的方案是按毛竹脚手架进行编制,B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准采用 了八、九十年代的建筑工程技术标准,如何处理?
案例三:某招标文件质量标准为:合格,且达到“市级安全质量 标准化示范工地”。某投标文件质量标准为:合格。请问该投 标文件是否有效?
前述:该案例是宣城市4月29日的一次评标情形,评审结论为废标,已 引起相关人员的广泛议论。 分析:本人认为这明显属于招标文件的瑕疵,“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 示范工地”属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不属于质量标准,两者不相关 联,投标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为合格已满足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招标文件属于招标人提供 的格式条款,由于招标文件的瑕疵导致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按有利 于投标人的解释进行评审。那么该投标文件是否就能为合格呢?不一 定,最好的方法是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标部分进行详细评审,看能否体 现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内容或承诺,如有则不能废 标,如没有则违反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可以按废标处理(只能以 技术标不通过,不能以工程质量不响应作为废标理由)。该案例也提 醒代理机构应该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把“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 示范工地”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中去更为合理,这样 就避免引起争议。

案例七:某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企业近五年(自开标之日起追溯)有单项工程总投资或单项工程估 算价为6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监理业绩的,每提供1个项目业绩得1分;满分5 分;没有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业绩要求在开标时提供合同原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某投 标文件提供的监理合同为***市政道路工程(Ⅰ~Ⅴ标段),其中单个标段估算价均为6000万元, 合同估算总价为30000万元,该业绩是打1分还是打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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