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ppt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几个概念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 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 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 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 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 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 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 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7、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 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 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 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5、第三十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 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 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 (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 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 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6、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 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QS为英文 Quality Safety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 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企业
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 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 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二)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继续生产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 (五)销售无证产品的。
8、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 加印(贴)QS标志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别规定
1、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5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 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 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 标志的;
议审议通过,2003年7月18日公布并实施的以从源头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2、第四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 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 “必备条件 ”),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 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 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质量体系认证 :标志矢量图质量体系认证, 又称质量体系评价与注册。这是指由权威的、 公正的、具有独立第三方法人资格的认证机构 (由国家管理机构认可并授权的)派出合格审 核员组成的检查组,对申请方质量体系的质量 保证能力依据三种质量保证模式标准进行检查 和评价,对符合标准要求者授予合格证书并予 以注册的全部活动。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 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 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 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2 号 《食用菌菌 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 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 6月1日起施行。
系列标准
1、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 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
2、 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 /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3、 G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 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
4、 G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 检测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 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 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 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 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 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食品安全Biblioteka Baidu关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危害的含义是指生物的、化学的或物理的代理 或条件所引起潜在的健康的负面影响。食品生 产过程的危害案例包括金属屑(物理的)、杀 虫剂(化学的)和微生物污染,如病菌等(生 物的)。今天的食品工业所面临的主要危害是 微生物污染,例如沙门氏菌、防腐剂、胚芽菌、 峻菌、肉菌等。
重点食品相关法律分解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1、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
5、 G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 体系要素—指南》
HACCP认证
HACCP表示危害分析的临界控制点。确保食 品在消费的生产、加工、制造、准备和食用等 过程中的安全,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 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但不代表健 康方面一种不可接受的威胁。识别食品生产过 程中可能发生的环节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 止危害的发生。通过对加工过程的每一步进行 监视和控制,从而降低危害发生的概率。
3、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 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 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 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 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4、第十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 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 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 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