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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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肇事罪认定应注意划分的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分: 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2、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分: 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 3、分清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正确定罪:
(二)本罪重罪的构成 :指在罪行符合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基
础上,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的行为。 1、逃逸行为:国外立法例 《解释》第3条 2、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
主要内容: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述 二、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认定 三、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四、交通肇事罪特定犯罪前提及犯罪地点的 认定 五、交通肇事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认定 六、交通肇事罪认定应注意划分的界限 七、交通肇事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八、信赖原则在交通处理运输事故中的运用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2、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 内”,这是构成本罪所要求的特定地点。 《解释》第8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 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 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 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 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校园撞车案
五、交通肇事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认定 1、危害行为:
特征: (1)违章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对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或者同等责任 (3)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2、危害结果:“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
(1)构成基本罪必须有特定的危害后果,以司法解释为准界定 (2)必须考察造成“重大事故”的原因,确定双方的过错和责 任的大小 (3)还要根据行为人能够赔偿的数额多少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 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述
(一)立法的回顾与比较
79刑法;97刑法; 2000年《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外立法例:结果犯 V. 危险犯
(二)交通肇事罪的概念界定
根据《刑法》及《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定义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 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等具有其他特 别恶劣情节的行为。 本罪是集合的犯罪构成,可分为基本罪、重罪和更重罪三个构成类型,具有 相应的三个法定刑档次。
(二)驾驶非机动车辆的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 罪的主体
1、否定说与可能说之争: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使用非机动车辆者不能构成犯罪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限定性肯定(“实行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3、全国首例自行车撞死人案
结论:使用非机动车辆的行为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 体,但在具体确认时必须结合其他要件判断,如“是否违反 交通规则”、“是否在实施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作为特定的 地点来限制和判断。
3、“可信赖度”在不同情况下的区别:对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应 有不同的要求。
4、司法实践中排除适用信赖原则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认定
(一)对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源自员的理解1、“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指一切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运 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具体包括: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交通设施业务 人员;领导、指挥交通运输活动人员;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人员。 2、“非交通运输人员”: (1)学者三种不同观点 (2)立法意图:从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指专门从事交通运 输以外的一切人员 (3)区分“业务人员和非业务人员”? (4)行人成为犯罪主体:南京孙进虎案
三、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根据不同的构成要件和三个法定刑档次,本罪可表现为基本罪、 重罪和更重罪。
基本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针对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章行为所引起的 危害后果而言:有意违章的过失犯罪+无意违章的过失犯罪
更重罪:指行为符合基本罪即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
2、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解释》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 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共同过失犯罪?
八、信赖原则在交通处理运输事故中 的运用
1、理论背景: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 2、理论核心:认为可以信赖他人会作出适法行为,在可以信赖 的范围内实施一定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不负刑事责任。 是基于允许的危险理论产生的一种分担注意义务,从而分担 责任的原理。
发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况。 ● “双重罪过”: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有故意又有过失的一种 心理态度。 基本罪:过失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至少是间接故 意
四、交通肇事罪特定犯罪前提及犯罪 地点的认定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特定犯罪前提,是指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等。
七、交通肇事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1、交通肇事罪的转化犯问题
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 一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 《解释》第6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 离事故现场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 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 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