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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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的通知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做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赣市住保办子[2013]2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变更及后期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至60周岁,女性年龄在18至55周岁(对越战反击战退役军人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并未购买商业用房,正式公职人员为一人以下;
4.欣山镇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所属村(居)家庭人口(直系亲属)3人(含)以上拆迁户当年总拆迁补偿额不高于20万,家庭人口(直系亲属)5人(含)拆迁户以上当年总拆迁补偿款不高于40万;
5.车价10万元以下(以新车发票为准)或排量在1.6L以下(营运车除外);
6.申请人无欣山镇非农户籍,应在欣山镇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以劳动合同和安远县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及缴费票据原件为准)。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取得欣山镇非农户口1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必须在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并未购买非营运汽车、商业用房;
4.申请家庭为低保户或家庭成员中存在残疾人员。
二、申请时间
1.对越战反击战退役战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即时申请;
2.拆迁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拆迁时限后一个月内集中申请;
3.其他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领取地址
1.对越战反击退役军人到房管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及配套附件;
2.其他人员到村(居)委会领取申请书及配套附件。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审核单;④欣山镇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⑤婚姻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③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县房管局相关部门
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②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
供产权证复印件;③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
明原件;④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
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
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③个体工商户提供
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④属于低保的,提供
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⑤无欣山镇非农户籍的,需
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以上的安远县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及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欣山镇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所属村(居)拆迁户除外);
5.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提供低保证或残疾证;
6.申请人应提供农业银行营业部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7.对越战反击退役战军人应提供县政法委和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欣山镇人民政府同意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证明。
四、受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由欣山镇各居(村)委会
负责
1.欣山镇非农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
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填写《安远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非欣山镇非农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
到工作所在居(村)委会填写《安远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欣山镇各居(村)委会应设立受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
受理。认真核对《申请审核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
有误或材料不齐的,要求订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要求
相关单位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盖章;
3.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欣山镇各居(村)
委会建立一户一档,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受理情况”内容
并签名,将受理情况录入《安远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
况登记台账》。
五、审核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初审
1.欣山镇各居(村)委会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填写《调查初审表》;
2.欣山镇各居(村)委会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
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欣山镇各居(村)委会
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初审情况”内容并签名盖章,将初审
情况录入《安远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初审情况登记表》,纸质稿签字盖章后和电子稿及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到欣山镇人民政府。
(二)联合会审
1.欣山镇人民政府根据初审结果和申请类别,向相关单位
出具《安远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在有关审查资料中签字盖章,及时将资料
报欣山镇人民政府;
2.欣山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对所
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参与会审的单位在《申请审核表》中据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