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代码现场审核实施细则-张家港出入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代码
现场审核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一四年
说明
1、本实施细则是依据《ISO 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标准要求,结合几年来的实践经验修订而成。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审核管理。
3、凡提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代码申请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3.1企业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2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3.3企业应有必备的检测设备。
3.4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编写《质量手册》及有关质量文件,建立的质量体系至少已运行三个月。
4、本实施细则共设定了五个栏目:
4.1“审核项目”是对包装生产企业所要求的质量体系要素,共4块内容。
4.2“审核内容”是对4块“审核项目”的基本要求。
4.3“现场核查要点”是针对“审核项目”和“审核内容”现场考查的主要依据。
4.4“评审意见”是供评审员评审时使用的,评审员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及自己调查的结果,以确定其符合“审核内容”的程度。共分三种:
4.4.1符合项:“审核内容”中要求的质量活动已完成,并且很有效。
4.4.2待改进项:“审核内容”中要求的质量活动已做过,有效性较差。
4.4.3不符合项:“审核内容”中要求的质量活动根本没做。
5、合格准则
企业要通过现场审核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5.1“说明”3中所列的四个基本条件已全部达到。
5.2本实施细则中,标有*的“审核内容”共八项,必须全部达到“符合”要求。
5.3本实施细则中,不带*的“审核内容”共二十七项,至少应有二十项(含)以上达到“符合”要求。
注:评审结果及记录栏目内填写采用方框内打勾的方式,如果结果为不符合项或待改进项,则须在《现场审核核查表》中详细记录。审核结果:带*的不符合项(待改进项)不带* 的不符合项不带* 的待改进项审核结论:□通过□不合格项有效整改后通过□不通过
评审员签字:审核组长签字:
日期:日期:
附表:各类企业所须的测试设备
注: 1、*为生产企业必备检测设备。
2、100kg袋类是指麻袋、塑编袋、纸塑复合袋、复合塑料编织袋等盛装重量小于100 kg的各种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