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芗城区人民政府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高速公路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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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芗城区人民政府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高速公路芗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漳政综[2009]66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9
【实施日期】2009.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芗城区人民政府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高速公路芗城段征地拆迁安置
补偿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09〕66号)
市直有关单位,芗城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芗城区制定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高速公路(芗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成高速公路(芗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芗城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为控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方便上下级结算,厦成高速公路(芗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采取综合平衡单价控制的办法结算,由芗城区包干使用。具体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4.5万元/亩包干使用,用地面积以设计单位提供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费按综合平衡单价(详见附件)包干使用,各种实物的数量由市高指办、业主单位、区、镇、村等单位代表现场丈量清点签字确认。
3、实行集中安置的,安置用地按3户1亩进行安排(含道路等配套用地),并按安置用地面积280元/平方米结算补偿资金,作为安置用地报批、征迁、规划设计、“三通一平”等费用;实行货币安置的,按宅基地面积168元/平方米结算补偿资金。
4、工程临时用地(包括构件预制场、工棚、仓库、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便道等),不可复耕的,按照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可复耕的,按同地段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三倍租用,租金按签订的租用年限一次性支付(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无法恢复原地类标准的,应补足地类差价,然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与区高速办签订用地协议并缴纳保证金,复垦保证金参照闽国土〔2002〕68号文执行。
上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经批准后,芗城区政府严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村镇建设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综合平衡单价控制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厦成高速公路(芗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
附件:厦成高速公路(芗城段)建设用地征迁补偿综合平衡单价表一、表二;三杆拆迁补偿标准。
厦城高速公路(城段)建设用地征迁补偿综合平衡单价表一
(土地、建筑物及附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