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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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规章制度

大学校园规章制度

【篇一:大学学校的规章制度】

山东建筑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委员会,简称山东建筑大学学生会。

第二

条组织性质

山东建筑大学学生会是山东建筑大学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宗旨

山东建筑大学学生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沟通学校领导及各部门与学生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以全面发展。

第四条本会承认全国学联和山东学联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五条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人才为根本任务,团结和引导全校学生,以学习为中心,勇于实践,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栋梁。

�(二)、沟通校党委、校各级部门与同学之间的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

�(三)、协助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同学在实践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协助学校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六)、加强同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广阔知识视野之目的。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取得山东建筑大学学籍的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有权监督和批评本会组织者的工作。对本会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在本会范围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会员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学生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组织纪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二)、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本会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的建设。

(三)、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坚决各种不文明的现象做斗争。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条山东建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层面最高权利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至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

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参加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校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学院学生会,由各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五)、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委员会是由校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机构,授权学生会主席团行使职权,学生会主席团为常设机构,对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校学生委员会授权学生会主席团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它受全体学生的监督,对外代表山东建筑大学学生会。

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二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委会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全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为:

�(一)全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二)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四)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有关工作;

�(五)审查和监督(校)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第十四条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全委会的常设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意,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二)负责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领导和组织全校的某些学生活动;

�(六)召集学生代表委员会(各院(系)主席联席会),向学生代表委员会通报、部署工作;

�(七)领导、协调、督促各院(系)学生会的工作;

�(八)监督、考查、评估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班级委员会班长的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和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各院(系)学生会主席或班长;并对各院(系)学生会和班长进行调整和任免;

�(九)向学校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展开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代表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代表各院(系)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委员会工作。

学生代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定期听取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通报;

(二)对不称职或有错误的学生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要求主

席团予以罢免;

(三)对学生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年度总结有向同学转达的义务;

(四)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召集的任何会议。

第四章院(系)学生会、班委会

第十六条各院(系)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下属分会,由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学生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各院(系)学生会在院(系)党总支和校学生会领导下的基层学

生会组织,在院(系)团总支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各班委会接受所在院(系)学生会的领导。

第十八条校学生会和各院(系)学生会、班委会如有缺额和不称职干部,经广大同学酝酿协商,同级学生委员会研究后研究同意后,报同级党、团组织批准,可进行任免和调整,并由校学生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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