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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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保字[200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殖业保险,是指享受中央及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险经办机构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县(市、区)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县(市、区)公司。
第二章承保
第四条投保标的必须符合下列投保条件:
(一)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投保个体应是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并必须具有识别身份
的统一标识;
(四)投保标的具备一定规模,便于业务管理;
(五)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经保监部门审定通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投保个体死亡,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设疾病观察期15天。
第七条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投保标的信息,在畜牧兽医等部门的配合下,逐一查验投保标的。对无耳标、带病投保、没有进行免疫、年龄不够、投保数量不够等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不予承保。
第八条参保养殖户、龙头企业自交保费和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须一次性划入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保险经办机构在完成保费收取、查验标的,核对投保手续等工作后,为投保人出具保险单。
第三章报案
第九条投保标的出险后3小时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全国统一服务专线报案。
第十条各承保公司应建立“出险报案登记台帐”,并分险种进行填制、整理和归档。
第四章现场查勘
第十一条保险经办机构要坚持及时、快速、客观的原则,积极进行现场查勘定损。
第十二条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接到报案12小时内出现场,第一现场率要达到100%。
第十三条现场查勘由当地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一次死亡数量较多时,要逐级上报,在上级公司的指导下进行查勘。
第十四条如遇死因难以确定等疑难案件,要聘用畜牧兽医等部门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死亡标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现场查勘工作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携带保单抄件及投保明细表,并与出险标的认真核对,认定是否为承保标的、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二)出同一现场人员要在2人以上;
(三)查明出险时间,了解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传染病死亡的,要核对出险时间是否在疾病观察期内;
(四)现场要拍摄照片,照片要能反映死亡标的特征、标识及圈舍环境,并注明拍照时间、拍照人姓名;
(五)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查勘定损结果有疑义,被保险人应向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县级(含)以上畜牧兽医部门的死亡原因鉴定证明材料;
(六)因传染病死亡的标的,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焚烧、掩埋等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查勘现场时应指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出险
通知书、赔款收据、损失清单、赔款协议书等有关保险单证和材料。各种理赔单证填写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文字简练,字迹清晰,严禁模棱两可或含糊其辞,有关情况须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查勘现场完毕后,按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理赔定损核赔工作流程处理。
第十八条不得扩大赔付、私自协议赔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做出拒赔结论后,须填写拒赔登记,并由保险经办机构经理签字后逐级上报审批,核准后向被保险人发出《保险拒赔通知书》。
第十九条保险经办机构理赔要迅速,对可以结案的案件,须督促被保险人尽快提交索赔材料,加快结案。对超过索赔期、弃权等案件要及时清理、注销,提高结案率。
第二十条对死亡原因明确、保险责任清楚的,要尽快赔付。对属于保险责任,且有残值的出险标的,赔付时要按照保险金额的20%—30%扣减残值。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理赔案卷需一案一卷整理、装订、登记、存档。案卷要做到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并建立已、未决赔案登记台帐,由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公司要加强对基层承保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基层承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严肃处理业务人员弄虚作假参与骗保骗赔行为。要按月向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报送养殖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年度终了后半个月内报送养殖业保险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养殖业保险风险防范,指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第二十四条养殖业保险业务的资金管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债[2008]315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省养殖业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对保险经办机构养殖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此办法执行或弄虚作假、纵容基层承保公司骗保骗赔行为的,将取消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